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政办规〔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14日        

 

 


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算及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和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清流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十条措施》(清委〔2019〕1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以乡镇为单元、按年度核算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面积指标。计算公式为:节余指标面积=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指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补助乡镇及村组的资金。

奖励资金作为乡镇“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按照核算年度节余指标数量和新增耕地验收对应的类型,以指标调剂和有偿使用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取整计算(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逐年安排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25%。

(二)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水浇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15%。

(三)节余指标对应新增耕地类型为旱地的,每亩的奖励标准为平均价格的12%。

实行奖励资金与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完成率挂钩的结算制度,即项目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新增耕地完成率×节余指标面积;当年新增水田占新增耕地比例达到90%以上的,节余水田指标的奖励标准给予增加1万元/亩。

第五条 有关乡镇、村应按下列用途安排使用奖励资金:

(一)用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含美丽乡村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费)、补充耕地建设(含项目建设费、征地补偿及青苗赔偿)、新增耕地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含耕种补助、设施维护、拆除违建、地力提升及监督整改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含保护建设工程及管护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剥离工程、土壤储存及维护运输费)、新增耕地项目所在村组村财增收等项目费用。

(二)用于安排上述项目实施业务的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实施发生的旅差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检查验收等业务支出。安排业务经费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5%。

相关支出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条  按照以下方式核算节余指标和安排奖励资金:

(一)每年12月份对当年度进行核算节余指标和安排奖补资金。因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不到位、未持续耕种,导致被上级部门核减补充耕地指标的,相应核减奖励资金。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节余指标和奖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部门负责节余指标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安排拨付奖励资金。

(三)有关乡镇要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管理与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奖励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实行分帐核算。奖励资金拨付及支出实行转账结算,要加强开支审核把关,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一)除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及零星开支外,其他各项大额开支不得现金支付。

(二)对符合资金管理要求,原始单据合法真实,资金使用手续齐全的,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

(三)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严禁使用“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单据,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实施涉及补偿的,其费用应直接汇入被补偿人的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不得由工程施工方代替发放。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会同自然资源所建立健全奖励资金收支报表体系,统一奖励资金收支核算口径,确保奖励资金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监管,定期组织对乡镇进行奖励资金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乡镇要及时对涉及村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指标交易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2020年3月1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清政办〔2020〕1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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