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规〔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14日        

 

 


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种利用,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激励机制,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总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弃耕抛荒,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作利用,保障全县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

三、管护责任

新增耕地通过验收前,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护责任。新增耕地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村组,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新增耕地管护的主体责任。新增耕地权属人或实际耕作者承担具体管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承担工作监督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

四、管护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市级验收后5年为管护期。期间,实行以实地核查影像举证为主,结合耕地卫片监测、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开展管护种植情况核查与验收,切实保障新增耕地持续、稳定和有效耕种利用。

(一)适用范围。2019年起验收的项目,新增耕地通过上级验收后纳入奖励补助范围,实行为期连续5年的后期管护工作

(二)管护方式。管护期内,按照有利于落实管护种植的原则,由乡镇以招标发包或集体研究等符合规定方式,落实新增耕地具体管护责任人;耕地权属人自愿耕种管护的,严格落实管护要求,优先由其管护耕种。确定具体管护责任人应当签订管护种植协议,书面约定管护面积、管护措施、管护期限、种植结构、奖补资金发放及耕作经营收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管护期结束后,应将新增耕地移交给土地权属人自行耕种管护。属地乡镇及村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权属人耕作及管护的长期监管工作。

(三)管护要求。管护期内,要确保每年种植一季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作物。严禁违规占用新增耕地从事“非农化”建设,防止新增耕地“非粮化”利用。不得抛荒弃耕,不得种植花卉苗木,不得绿化造林,不得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不得弃土弃碴及污染土壤,不得出现挖湖造景、挖砂取土采矿及硬化场地等破坏耕作层行为。

1.验收为水田的,应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并切实做好排灌溉设施及生产路等维护工作。

2.验收为旱地及水浇地的,应起垄种植谷类、薯类、豆类及蔬菜等农作物。

3.要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闲时节采取增施农家肥、种植绿肥等生物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

五、奖补资金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逐年安排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补助。以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报告载明耕地类型和面积为准,按照“以种定补,先种后补”原则,依据耕地管护种植验收与监管核查确认面积,逐年安排奖补资金。未落实管护种植或未通过验收核查的,按照面积相应核减奖励补助资金。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一)资金渠道。资金来源包括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及整合部门涉农资金等渠道。

(二)奖补标准。管护期内,安排乡镇及村组新增耕地管护补助标准为150元/亩/年,其中乡镇40%、村组60%;用于发放新增耕地具体管护责任人的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验收为水田并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元/亩/年。

2.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种植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亩/年。

3.各乡镇可自筹资金,用于适度提高奖补标准,以确保全面落实新增耕地管护耕种措施。

(三)资金安排。实行年初下达任务-验收核查-年末结算方式,逐年安排奖补资金。具体如下:

1.下达任务。每年3月底前,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情况拟定管护种植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下达年度管护种植任务。

2.验收核查。管护种植协议签订后,当地乡镇及村组要加强新增耕地管护种植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外业巡查,依据耕种季节,及时组织管护种植的验收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增耕地管护种植的监督指导与检查核查工作。外业巡查、监督核查工作中发现“非农化”及“非粮化”问题的,项目业主应责令具体管护责任人落实整改复耕和种植到位。

3.年末结算。每年12月底前,属地乡镇应提交书面新增耕地管护种植验收报告(附具验收现场照片),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并会商县财政部门形成安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下达奖补资金。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及时向具体管护责任人发放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对乡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全面落实耕地管护种植措施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造成补充耕地指标损失或影响指标应用的,相应扣减当年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及核减奖励资金,对责任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有关乡镇应及时终止管护协议,另行择优选定具体管护责任人。

奖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乡镇及村组资金支出应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4月29日印发《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2021〕18号)予以废止。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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