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地土壤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水平,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以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耕作层是指耕地表层适于粮食等农作物生长的土壤(俗称耕地表土),一般厚度约20-40厘米。非农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一般耕地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不剥离耕作层。
1.坡度达到25度以上的耕地。
2.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
3.耕地面积小于1亩或耕作层厚度小于20厘米的。
4.交通区位条件不适宜剥离耕作层的。
第三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土壤运输至利用点进行覆土,或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的措施。
第四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动态管理。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工作推进实际情况,适时调度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及土壤存储工作安排,切实提高耕作层剥离与土壤再利用项目对接、衔接效率,有序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五条 用地单位是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责任主体,应将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和存储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负责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并将土壤运输至指定利用点或存储点。
第六条 由政府实施的土地成片开发,县政府可依规委托(或指定)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实施耕作层剥离保护,土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纳入土地成片开发成本,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或通过实施土壤有偿再利用方式加以保障。
第七条 耕作层土壤储存管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作层土壤存储点选址应优先利用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满足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顺畅等条件,在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设置。
存储点应设置必要的标志,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水土保持及管理设施,防止水土流失,保障安全运行与规范管理。土壤堆放总高度一般不超过3米。不同类型耕作层土壤应分类标记与分开存储,实行土壤进出登记和台账管理,禁止混入其他非耕作层土壤。存储点内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2年内安排利用完毕。
第二章 实施耕作层剥离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实施工作,包括告知、申请、备案、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时,应一并发放《耕地保护告知书》,告知用地单位履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义务;同时纳入全县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第十条 申请: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在办理供地审批前,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所占用耕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意见。
经认定无须剥离耕作层的,用地单位持认定书办理供地审批;经认定应剥离耕作层的,用地单位应组织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实施方案,或结合土壤再利用编制综合方案。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基本要求如下:
1.执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设计技术规范》(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设计标准。
2.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占用耕地面积、质量等别、土壤类型、土壤肥力、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或利用点选择、运输距离、利用方量、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3.耕作层剥离施工、运输过程,采取安全施工、水土保持和防止扬尘等措施。
第十一条 备案:用地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申请备案。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给以备案并通知用地单位实施;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备。
第十二条 施工:经方案备案后,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耕作层剥离项目,加强施工管理保障质量。确需变更方案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验收:耕作层剥离项目竣工后,用地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测量报告、自验报告、土壤利用(或进出)记录及施工前后对比影像等资料。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方可实施土地平整。
第三章 土壤再利用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土壤再利用项目,切实提高土壤再利用效率。
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土壤,全部用于新开垦耕地建造耕作层,或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耕地保护建设项目。一般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优先用于保障上述项目建设,或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壤治理、城市绿化等用途。
第十五条 土壤再利用工程纳入对应的再利用项目管理,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需求的单位,也可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便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土壤再利用。
第十七条 使用存储土壤的再利用项目,应将运输和覆土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成本,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将土壤运输至利用点,严格用于覆土。存储期限届满,尚未落实再利用的土壤,属地乡镇政府应安排应用于农民自耕农田覆土改造,切实提升原有耕地质量。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耕作层土壤有偿再利用机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工作的,受委托(指定)单位应编制土壤有偿再利用实施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保障与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存储、利用的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交通运输、城建中心等部门负责保障耕作层土壤运输。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保障耕作层剥离工程顺利实施,负责管护存储点土壤及对接安排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第二十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未全面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完成年度任务的,按4万元/亩标准给予乡镇资金补助,重点用于保障土壤存储点建设、管护和运行。资金支出应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经认定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参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耕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清政办〔2018〕1号)规定,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审批时,按照所占耕地面积,以不低于1.5万元/亩的标准交纳耕作层剥离保证金。耕作层剥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对不按要求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耕作层剥离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县财政,统筹用于保障耕地保护建设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22年6月27日印发《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清政办〔2022〕54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流程图
2.耕地保护告知书
3.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意见表
4.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备案表
5.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验收表
6.清流县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7.耕作层土壤出入库登记台账
8.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项目台账
附件1
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耕地保护告知书
(非农建设项目)
No:202X-
(企业或单位):
保护耕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中国人的饭碗和国家粮食安全,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也对保护耕地进行全面、系统和严格规定。依法依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为切实保障贵单位用地权益,强化耕地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办理供地审批,不得擅自实施占用、挖损、压覆耕地及其他破坏、污染耕地耕作层的行为。
二、严格按照批准范围用地,不得超越红线多占耕地;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周边耕地。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先行全面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项目周边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周边耕地耕种条件。
五、接受监督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意见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顷、厘米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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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地点 |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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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情况 |
总面积 |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质量 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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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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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耕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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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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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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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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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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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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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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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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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踏勘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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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耕地 情况 |
耕地平均坡度 |
□≤2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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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厚度 |
□<20 □20-4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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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类型 |
□水稻土 □壤土 □黏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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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肥力 |
□较高 □一般 □较低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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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条件 |
□好 □较好 □一般 □难以通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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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程度 |
□未破坏 □轻微 □严重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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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程度 |
□未污染 □轻微 □严重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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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论 |
是否须剥离耕作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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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剥离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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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剥离厚度 |
□20 □3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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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再利用处置意见 |
类 型 |
□直接再利用 □存储待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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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再利用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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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
运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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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待利用 |
存储点位置 |
|
运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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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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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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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认定单位及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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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签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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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签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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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签名: (公章) |
附件4
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备案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厘米、万元
方案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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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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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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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项目占用 耕地面积 |
|
质量等别 |
|
其中占用 |
水田面积 |
水浇地面积 |
旱地面积 |
|
|
|
|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类型 |
□直接再利用 □剥离待利用 |
||
耕作层剥离设计方案 (依据现状调查评价结果) |
|||
剥离区面积 |
|
||
其中剥离 |
水田面积 |
水浇地面积 |
旱地面积 |
|
|
|
|
耕地质量等别 |
|
剥离平均厚度 |
|
剥离土方量 |
|
||
再利用情况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业主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再利用区位置 |
|
与剥离区距离 |
Km |
再利用区面积 |
|
需求土方量 |
|
存储点情况 |
|||
管理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存储区位置 |
|
与剥离区距离 |
Km |
存储区面积 |
|
存储区容量 |
|
存储区 用地类型 |
□裸地 □空闲地 □储备用地 □临时用地 □其他 |
||
存储区权属 |
|
是否征得权利人同意 |
□是 □否 |
投资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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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费用估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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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费用估算 |
|
||
再利用费用 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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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费用 |
|
||
用地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耕作层剥离相关政策和要求,全面落实项目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并接受监督。 (公章)
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注:直接利用土壤纳入再利用项目一并验收。
附件5
清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验收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厘米、万元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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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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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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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再利用类型 |
□直接再利用 □存储待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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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剥离情况(现状调查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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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区面积(亩) |
|
耕地质量等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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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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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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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平均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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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土壤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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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剥离情况(竣工测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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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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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剥离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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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剥离厚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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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剥离土方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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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存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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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点位置 |
|
与剥离区距离 |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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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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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自验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属地乡镇 初验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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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项目实施 验收意见 |
验收结论: |
|||||||||||
县农业农村部门: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自然资源部门: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6
清流县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万元
再利用项目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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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村-组及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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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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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单位 |
|
立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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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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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
其中土壤利用投资 |
|
资金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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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再利用 项目类型 |
□新开垦耕地 □土地整治 □高标准农田建设 □农田提升改造 □生态修复 □临时用地复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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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土利用 面积 |
|
覆土平均厚度 |
|
覆土 总方量 |
|
||
再利用后恢复 地类及面积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绿地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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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土壤有偿再利用情况 |
是否有偿再利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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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单价 |
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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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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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单位 |
|
||||||
收费主体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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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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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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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具票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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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 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耕作层土壤出入库登记台账 单位: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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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壤入库 |
土壤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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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剥离项目 |
入库土壤方量 |
入库日期 |
经办人 |
再利用项目 |
出库土壤方量 |
出库日期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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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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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清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项目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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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单位: |
|
单位:公顷、厘米、立方米、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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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耕作层土壤剥离 |
序号 |
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
备注 |
|
|||||||||||||||||||||
剥离项目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所在乡村 |
占用耕地情况 |
土壤剥离存储及管护利用 |
土壤再利用情况 |
土壤有偿使用情况 |
|
|||||||||||||||||||
占用面积 |
其中水田 |
质量等别 |
剥离厚度 |
土壤方量 |
利用方式 |
临时存储地点 |
是否落实管护 |
利用项目工程名称 |
项目业主 |
项目类型 |
所在乡村 |
土壤方量 |
使用类型 |
地类 |
客土面积 |
是否有偿使用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有偿使用费金额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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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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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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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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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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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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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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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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