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政办规〔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14日        


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使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立足于本县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并实行有偿使用指标。重大项目急需且本县储备指标不足的,可实行异地调剂。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并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指标有偿使用价格由县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适用范围。以公开出让及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工业用地和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县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计价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国家综合利用等)分别进行计价。其中,占用5等及以上耕地的,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亩执行;占用6-8等耕地的,按照水田30-40万元/亩、水浇地27.5-37.5万元/亩、旱地25-35万元/亩执行;占用9-11等耕地的,按照水田25-35万元/亩、水浇地22.5-32.5万元/亩、旱地20-30万元/亩执行;占用12等及以下耕地的,按照不低于15万元/亩执行。

(三)签订合同。县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部门与指标使用单位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协议书》,明确使用指标的数量、等别、产能及有偿使用费金额,并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

(四)使用指标。在确认指标有偿使用费足额到账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保项目用地按时报批。

第五条 指标使用单位要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费用。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缴入县财政国库户。

第六条 指标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土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补充耕地奖励、涉农征地和拆迁补偿、农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2月28日印发《清流县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2018〕174号)予以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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