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
《清流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县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乡(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资金来源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债券转贷的资金;
(四)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的资金;
(五)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七)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八)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职能管理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指导和协调全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绩效管理并监督使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和监督,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各类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施工企业是否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依法纠正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等。
(四)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工程各类审批和招标;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招标、质量、安全等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等。
(五)项目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规定,严格执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履行代建过程中的相应职责,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合法合规以及效益最大化。
(六)县审计局、纪委监委等监督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有关决策程序、招标、预算审核、结算审核、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为鼓励策划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阅项目立项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后,即可提交县发改局进行可研批复;县发改局对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安排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六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和资金拼盘进行会议研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审批后,方可启动项目实施。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批复后,原则上必须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七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对项目启动实施的必要性形成意见,分管领域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后,方能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专题会议纪要报备纪检监察组。
第三章 项目设计、招标和监理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可扣减设计费的权责条款和分期付款比例;项目设计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概算批准的范围内,不得超概算设计。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必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集体研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清政办〔2022〕 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符合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BT、BOT、EPC、PPP、EOD等模式的,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可扣减监理费的权责条款和分期付款比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四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概算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应列明各单项费用的金额)及前期各项评估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控制,一律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有关程序报送县发改局批准调整,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项目概算的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设计等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
(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资源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费,超过概算中的建安费用及相应的基本预备费之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资金拼盘计划,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启动建设和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1月份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由县财政局审定,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编入下年度财政收支年初预算;未编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确需在年度内需追加下达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未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如需开工建设的,当年不得使用县财政资金;属特殊情况需开工建设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县财政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追加预算。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清政办〔2021〕41号)、《清流县财政预算及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清政办〔202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解读说明》(清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
第六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应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范围为:
(一)全额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工程预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占总投资20%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准后,按照专业划分标准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提出初审意见,按以下程序审定后,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域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向县主要领导汇报。
(二)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域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后,视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将视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送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
(二)建设项目相关会议纪要;
(三)经建设单位初审的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预算书、施工图、工程量计算书等;
(四)装饰装修、改造等项目如无立项批文和概算批复文件,应提供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其它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涉密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执行,不列入财审范围;已招标或开工的项目和在计划完成工期2年内未报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财审。
第二十五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或其他特殊情形,须先招标后财审的项目等,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建设单位按照县财审中心提供的预算材料接收单组织材料,材料齐全后送县财审中心报审,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予以退回,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审核、实地调查、现场复核、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确认等;审核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
(四)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预算审核报告;
第七章 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不得突破中标合同价,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增加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增加投资,突破中标合同价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增加投资审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追加投资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增量投资审定制度,对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增量投资超过原合同的百分比分,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内(含)的项目:
1.合同价款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2.合同价款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同时,增量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10%以内的项目:
1.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2.合同价款200—4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3.合同价款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增量投资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增量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域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增量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10%;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超过原合同10%以上(含)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对超出部分进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按本行业内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结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有关要求:
(一)除国家、省、市直接管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
(二)建设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县财政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退回县财政国库,多元投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或协议退回;
(三)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拨付进度款、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工程预、结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未经县财审中心预算审核的,竣工结算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结算送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诺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和初设批复、预算审核书、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合同);
(三)工程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过程签证单、联系单;
(四)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书;
(五)履约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内审说明;
(七)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建设单位按照县财审中心提供的结算材料接收单组织材料,材料齐全后送财审中心报审,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予以退回,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结算审核、现场抽查复核、发疑问函、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确认;审核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
(四)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正式结算审核报告。
第九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竣工决算相关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对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所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规定及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意见。负责督促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财务决算具体责任人,不因岗位变动影响其对项目财务决算负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决算负主体责任,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所需相关资料,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产权登记、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和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形成有效资产。
第十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内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程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一)项目未经批准、未经预算审核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动工兴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
(四)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县财政局责令其纠正、限期报送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代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适时开展项目“回头看”,对部分项目可研、设计、勘察、施工、预算、结算等进行二次检查和审核,如发现偏差或虚高等问题,相应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处罚,记入诚信档案,给予相应诚信惩戒;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下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偏差,导致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勘察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三)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四)预算编制单位的责任条款:
由于预算编制单位原因,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核减率在10%-15%(不含)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的3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核减率在15%-20%(不含)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的5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核减率在20%以上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约定代理费的10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并负责落实。县评审中心对发生一次核减率超过30%或者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核减率超过20%的进行通报,该预算编制单位三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和结算造价审核工作。
(五)施工单位的责任条款:
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造价,经县评审中心审核后,核减率在10%-15%(不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0%(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收取;核减率在15%-20%(不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5%(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20%收取;核减率在20%以上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20%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0%收取,以上各档次按累进计算。高估冒算违约金由县评审中心在审定金额中扣减,扣减后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第四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评审监督管理:
(一)县评审中心应通过订立合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采用摇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被委托人(咨询人)在合同期间应客观公正、依法文明开展造价审核工作,不得接受项目承建商的请吃、赠礼等。
(二)被委托人(咨询人)在合同期间,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承建单位约谈审核事宜,确实需要了解情况、协商问题要有委托方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场;若发现被委托人(咨询人)与项目承建单位相关人员单独约谈,记入诚信档案,给予相应诚信惩戒。
(三)要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提交后,经县评审中心审核或在其他审核中,若两次出现工程造价核减金额达到本次核减额的10%以上或一次达到20%以上,将责令其退出清流市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内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规定未尽事宜,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因上级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予以评估对本办法做出修订;国家、省和市有新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按职能负责相应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