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清政办〔2023〕1号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要求和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参照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如下:

一、居民住房消费补贴措施及标准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17:30止,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

(二)补贴总额度

本文件实施期内购房消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贴总额度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贴,期间若停止发放,县政府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告。

(三)补贴标准

第一部分  购买商品住房

1.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2.购房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另行享受补贴政策,具体为:

①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补贴2万元/套、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

②中级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补贴2万元/套、中级职称补贴1万元/套。

此项补贴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条,就高不重复;一套多人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的,只补贴一人,就高不重复。

3.鼓励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购房,凡在我县县城购房的,每套补贴1万元。

4.凡以企业为单位团购10套以上(含10套),每套补贴1万元。

5.引进人才叠加享受现有人才政策补助。

第二部分  购买新建商品商业店面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商业店面的,按所购新建商品商业店面面积予以每平方米150元的补贴。

(四)购房时间和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房面积以商品房备案面积为准。

(五)发放流程

1.本措施补贴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18:00。

2.购房人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签备案,购房人提交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核实购房人信息,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核对购房人缴清购房款(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予以发放兑现。

3.凡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并领取相应补贴后提出退房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经住建局核实后,方可注销预告登记、解除商品住房备案合同,退回资金全额退还县财政。

4.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申请撤销、由原购房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均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二、鼓励在县城购房,提供就学、落户保障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可按教育部门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

三、引导房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开发企业以不低于备案价90%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部分企业剩余部分房源可以不低于备案价85%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

(二)对在清流就业的县外人员购买商品房,引导开发企业再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居民消费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县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开发企业或股东个人以商品住房产权抵偿个人债务不发生现金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措施的补贴政策。

(三)本文“中级及以上职称”是指由人社部门颁发的中、高级职称证书。

(四)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人口进城购房,促进城区购房消费,增强城区集聚效应,提升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五)本文件相关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住房消费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发放流程

 


住房消费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发放流程

 

购房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网签备案后,需向县住建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清流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原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以另行通知为准)。

发放流程:

县住建局核实购房人信息,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核对购房人缴清购房款(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予以发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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