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进一步促进交通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清政办规〔2024〕5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清流县进一步促进交通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8日        


清流县进一步促进交通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县交通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壮大运输业综合实力,建立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引导传统运输业转型升级,服务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第三产业繁荣发展,更好保障企业运输安全。根据上级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给予引进或上规模物流企业奖励。

1、我县新落户的交通物流企业,达规上企业标准的(货车数量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80万元

2、对我县已落户的规上交通物流企业,购置货车50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3、对我县已落户的规下交通物流企业,规上企业标准的(货车数量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给予交通物流企业货车吨位总数增长奖励。

对我县已落户的车辆数15及以上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内扩大经营规模,货车吨位总数净增长,给予每吨100元扶持,本项给予同一企业扶持资金封顶10万元。

 

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园区

(一)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在现代物流园区,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并投入运行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给予奖励,此项封顶不超过200万元。

(二)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入园集聚发展。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三)鼓励物流企业扩大仓储面积奖励。对物流企业新建(不含收购)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四)加大对物流企业资金和用地扶持。加大政府资金对物流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属于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可享受我县产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市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优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同时,积极引进自带流量的大型物流企业入驻清流。

 

三、推动快递物流业全面发展

(一)加快建设城区快递集中园区。推动城区快递行业向园区集中,城区快递企业租用快递集中园区县属厂房,租赁期·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两减”,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

(二)支持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县域内快递龙头企业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租用场地等方式建设的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实际集中营运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设全自动化智能分拨中心,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建设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县落户、纳税、入统,设立区域性中转仓的快递物流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00万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达10000万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出口部分叠加享受有关奖励政策,以海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四)保障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畅通农村基础服务网络。按照“一县一中心、一乡(镇)一站点、一村(行政村)一站点”的目标,构建农村三级物流体系配送系统。对实现所有快递共享使用的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给予补贴1000/年,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使用

(五)推进快递进村便民服务。为推动我县农村快递高质量发展,202412月底前实现所有快递进村,打通快递进村“最后一公里”,对进村快递0.35/件进行补助,本项给予同一企业补助资金封顶50万元/年。

四、附则

(一)财政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物流企业降低运输成本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二)对新引进的、建立我县现代物流体系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三)本意见有关奖励金原则上按年度于20256月前组织兑现。符合奖励政策的物流企业,在20255月份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函及业务清单,县交通运输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申报购车补助的企业持车辆行驶证及运管部门运输证复印件(应携带原件核对)、书面承诺函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奖励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四)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

(五)对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411日起20241231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政办〔202265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七)本措施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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