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 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23〕24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三不”原则(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严厉查处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不得超环评养殖。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生猪等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2025年底前国控、省控断面全部达到优质水做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提升时限
2024年7月-2024年12月:巩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企业、蛋鸡养殖场污染治理成果;完成生猪散养户污染治理任务。
2025年1月-2026年7月:持续巩固生猪等畜禽污染治理提升成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
三、实施分类治理提升
(一)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纳入规模场管理的62家)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运用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成果,对养殖规模超过生态流域最大承载量的,该整改的坚决整改。
2.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一禁: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督促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改造提升。二表: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三分离: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做到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3.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全县规模生猪等畜禽养殖企业要于2024年底前,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等有关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因地制宜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设施,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完成“一场一策”编制任务。全县生猪等畜禽养殖企业要于2024年底前,聘请专业机构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完成“一场一策”任务,并通过环保、畜牧专家评审。规范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按照方案规范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行为,完善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管理台账,杜绝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出现漫灌和乱排问题。
4.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实施分类处理,其中:(1)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配套消纳地不足或资源化利用不符合“一场一策”要求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模式,设立排放口的养殖场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排入环境水体水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主要污染浓度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等,并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生猪养殖场不设立排污口,要严格按照“一场一策”要求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在沼液储液池消纳利用口安装远传智能流量计实时资源化利用精准计量、在相关设施设备显眼处安装监控视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尾水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施,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落实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定期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污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并督促养殖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要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台账分类归档备查。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水体实施日常监测,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比例开展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
6.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专项督查、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存栏250头以下)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1.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7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生猪散养户摸底调查并上报,切实掌握养殖规模、分布区域及污染处理方式,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附件1)。同时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严禁周边县生猪散养户搬迁转移至我县养殖。
2.关闭或拆除禁养区猪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养殖的场区(具体指城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湖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距离九龙溪、嵩溪溪流、罗口溪、长潭河、罗峰溪、文昌溪等六条支流(主要河段)沿河两岸500米范围内,距离村庄不足500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并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3.规范可养区行为。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做到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驻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要加强可养区内生猪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指导以及标准化升级改造指导,确保粪污不下溪进河。
4.加强执法监督。驻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执法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查处。
5.明确改造要求。可养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改造具体要求:(1)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厌氧处理系统沼气工程或三级化粪池,好氧处理系统沉淀池、氧化塘等设施设备;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包括沼液储液池或储液桶、浇灌管网、消纳地、储粪间(棚、池)等设施设备;建设减量化设施,包括漏缝地面、刮粪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2)做到“一禁三分离”(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每头生猪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3)粪污处理设施须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环保设施建设必须以“可多不可少”原则,按猪舍面积界定的最大存栏量配套建设。存栏规模按2平方米猪舍面积1头猪进行计算(10平方米至498平方米界定为存栏5-249头)。每头存栏生猪建设防渗漏储粪池0.1立方米、沼气池0.2立方米、储液池0.2立方米、应急池0.1立方米、种植消纳地0.4亩或防渗漏生物氧化塘3平方米(深度1米以上);沉淀池根据养殖规模建10至50立方米,配套相应的固液分离及抽灌设备。粪污消纳地面积,需提供有效的用地协议书,铺设与消纳地相匹配、带开关的浇灌管网。若以上建设技术指南出现调整变化的,执行新要求。
(三)规模化蛋鸡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嵩口镇、嵩溪镇、赖坊镇、里田乡、林畲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封闭、全闭环、全处理、全流程”监管要求,加大对蛋鸡养殖场的管控,重点是督促蛋鸡养殖企业加强有机肥加工车间管理,规范运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鸡舍及有机肥加工车间臭气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群众和企业生活品质。驻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度一汇报”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乡(镇)治理提升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办存在问题整改,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养殖业主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全过程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视、专栏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大范围的宣传引导,向广大养殖场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养殖业主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和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建立健全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不断促进畜禽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严格监督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未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启动问责。
附件:
1.清流县生猪散养户调查表
2.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3.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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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生猪散养户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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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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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户姓名 |
联系方式 |
养殖地址 |
是否禁养区 |
养殖数量(头) |
沉淀池或沼气池(m³) |
氧化塘(m³) |
储液池(储液桶)(m³) |
浇灌管网(米) |
消纳地(亩) |
储粪间(棚、池)m³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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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乡(镇)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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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为更好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加快实现畜牧业绿色转型,经研究决定成立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胡艳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中创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书记
夏永麟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主任
王兴炳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池哲铃 龙津镇镇长
郑晓青 林畲镇镇长
余 健 余朋乡乡长
陈铭焰 温郊乡乡长
张良才 嵩溪镇镇长候选人
王怀仁 嵩口镇镇长
王继龙 田源乡乡长
黄嘉俊 里田乡乡长
叶大山 长校镇镇长候选人
黄清剑 灵地镇镇长
郭国华 李家乡乡长
李久盛 赖坊镇镇长候选人
范燕萍 沙芜乡乡长
罗维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魏国桢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副主任
魏启星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魏国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李永祥同志、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李婷同志为办公室联系人,承担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日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 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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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方案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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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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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存栏250头以下)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
开展全县生猪散养户摸底;并严格落实巡查制度,严禁周边县生猪散养户搬迁至我县养殖。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
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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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养区范围生猪养殖户拆除或关闭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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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可养区范围内养殖户污染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任务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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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户)建设行为。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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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纳入规模场管理的62家)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
1.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
坚持“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充分运用污染源溯源排查结果,对养殖规模超过生态流域最大承载量的,该整改的坚决整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12月底 长期坚持 |
2.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 |
开展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工作指导,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标生产。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
10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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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动“三提升”工作落实 |
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任务完成,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完成“一场一策”编制任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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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 |
督促企业安装自动液位计、沼液远传智能流量计、监控视频、采样监测排放口,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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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在排放口或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尾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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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 |
按照“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检查,合理控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超环评养殖。实施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水体“一月一监测”,并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比例开展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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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大联合执法和处罚力度 |
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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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模化蛋鸡养殖污染治理提升措施 |
重点加大对有机肥加工车间恶臭气体的管控,督促养殖企业加强对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鸡舍臭气及有机肥加工车间臭气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
嵩口镇、嵩溪镇、赖坊镇、里田乡、林畲镇人民政府,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
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