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县交通运输局对《清流县进一步促进交通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清政办规〔2024〕5号)进行了审查,发现文件中有部分条款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给予引进或上规模物流企业奖励”第一条规定“对我县新落户的交通物流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货车数量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80万元”和第三条“对我县已落户的规下交通物流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货车数量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合并修改为“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道路货运的经营者,达到规上道路货运企业标准的(货车数量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给予引进或上规模物流企业奖励”第二条规定“对我县已落户的规上交通物流企业,新购置货车50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三、对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给予交通物流企业货车吨位总数增长奖励”规定“对我县已落户的车辆数15辆及以上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内扩大经营规模,货车吨位总数净增长,给予每吨100元扶持,本项给予同一企业扶持资金封顶10万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四、对第二大点第一小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规定“在现代物流园区,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并投入运行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此项封顶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五、对第二大点第三小点“鼓励物流企业扩大仓储面积奖励”规定“对物流企业新建(不含收购)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六、对第三大点第一小点“加快建设城区快递集中园区”规定“推动城区快递行业向园区集中,城区快递企业租用快递集中园区县属厂房,租赁期5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两减”,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七、对第三大点第二小点“支持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建设”规定“县域内快递龙头企业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租用场地等方式建设的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实际集中营运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设全自动化智能分拨中心,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建设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八、对第三大点第三小点“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规定“在我县落户、纳税、入统,设立区域性中转仓的快递物流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达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出口部分叠加享受有关奖励政策,以海关数据为计算依据。”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