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应的举报案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清流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办或移送公安部门核实侦办,按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的10%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5%以内给予举报奖励,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 开报道和披露的举报。
(四)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举报。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公安举报电话“110”或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98-5328319;
(二)通过信件或微信公众号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县公安部门举报;
(三)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县公安部门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联系不到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应当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举报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清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政办〔2005〕8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