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5年第一号禁火令的通知
清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县将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根据《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延长2025年第1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明森防指〔2025]3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2025年第1号禁火令,从1月19日8:00起至1月24日24:00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日15:30分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5324119。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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