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以晴天为主,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用火剧增,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防范发生森林火灾,确保林区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清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2025年第2号森林高火险禁火令,从2025年3月22日12时至3月30日24时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日15:30分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5324119。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