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清政规〔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府研究决定,对已下放的76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拟收回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项

2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

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

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项

3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7项

4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项

5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

垃圾未及时清运, 或者未采用

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一百一十五第(二)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项

6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 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 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 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 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项

7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 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管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项

8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

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项

9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10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

口罩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

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8项

11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

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9项

12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0项

13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 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1项

14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2项

15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3项

16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 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4项

17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

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5项

18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

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6项

19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

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

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7项

20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21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

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1项

22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

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

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2项

23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 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3项

24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4项

25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5项

26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  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 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6项

27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

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

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7项

28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化肥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

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9项

2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30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1项

3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 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2项

32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 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 、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3项

3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

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4项

34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5项

35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 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8项

36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

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

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9项

37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

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0项

38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

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

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1项

39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

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2项

4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4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4项

4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8项

43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 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72项

44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

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1项

45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

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

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

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7

4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

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

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

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8

47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 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6

48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

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6项

49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7项

50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

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51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

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9项

52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 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0项

53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 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2项

54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

治理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3项

55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 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4项

56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

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设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5项

57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0

58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 、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1

59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

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2

60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

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3

61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

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62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

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

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2

6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

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9

64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  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0

65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2

66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逾期未改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5

67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6

6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6

69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2

70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3

7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2项

72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3项

7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7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 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 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5项

7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

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

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6项

76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六十七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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