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施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骨灰安葬方式。
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
(一)户籍为清流县户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二)在清流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台湾同胞。
四、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我县定点服务单位划定区域将逝者全部骨灰撒散。
(二)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等定点服务单位划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树葬: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
(四)草坪葬: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
(五)花坛葬: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六)壁葬。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
(七)塔葬。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实行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
(二)对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免费提供一个200元及以下的可降解骨灰容器。
六、节地生态安葬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须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注销证明。
(二)逝者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社局所属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为逝者的直系亲属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如授权人还需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
七、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逝者骨灰安葬(放)后,由申请人在购买公墓60日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向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附件2)。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完成审核、审批,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审批通过后,县民社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公墓墓位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原件(附件3);
(5)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骨灰散撒、树葬、花坛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八、经费保障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九、设施保障
县民社局要指导辖区内(所属)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建设能够满足不同安葬需求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可供群众选择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产品。为不保留骨灰、不设立墓碑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满足群众的祭奠需求。
十、档案管理
县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统一管理。
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家属(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的有关内容。
十一、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社局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奖补政策,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分配拨付奖补资金,指导民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奖补政策,负责宣传、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申报,奖补资金档案管理,奖补资金审核、发放、公开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每季度初5日内,将上季度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发放情况、花名册汇总报送县财政局一份。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材料审核、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
十二、监督管理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放)或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各提供生态安葬功能的公墓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档案的管理。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后,又违规变相为逝者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提供便利。
任何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个人不得以方便纪念或入土为安为由,为逝者变相刻制墓碑或将骨灰取出再葬。
(三)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不定期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实施情况、奖补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除追回骗领的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定点服务单位承担。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为5年。(2025年6月1日0:00前的相关去世(购墓)人员不享受本政策)。本通知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规定,将视情进行修订。
十四、本通知由县民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
2.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3.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生态安葬协议书
编号: 服务单位经办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逝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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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日期 |
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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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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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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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申请人是逝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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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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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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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态安葬形式 |
撒散( )深埋( ) |
实际发生费用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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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葬( )塔葬( ) 树葬( )草坪葬( ) 花坛葬( ) |
实际发生费用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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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为逝者选择生态葬式葬法的意愿表达合法、自愿,逝者所有亲属意见一致。如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引发亲属内部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愿对此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承诺人(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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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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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单位负责人办理意见、公章 |
办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定点服务单位一份。
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逝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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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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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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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是逝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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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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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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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逝者所有亲属意见一致。如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引发亲属内部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本人愿意对此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核实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奖补资金的,将退回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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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信息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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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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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态葬形式 (打✔) |
撒散□深埋□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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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材料(打✔) |
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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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生前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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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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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墓位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原件,生态安葬协议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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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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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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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金额 |
(人民币)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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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社局业务股室审核意见 |
县民社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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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日期: (盖章) |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日期: (盖章)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县民社局一份。
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兹证明逝者 (身份证号: )
在我园区内( 区 排 号)于 年 月 日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撒散、□深埋、□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总费用共计
元。由丧属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经办,具体安葬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实施。
特此证明。
本单位承诺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墓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