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闽环保大气〔2022〕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清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清流县禁燃区范围东至雷公铺,南至长兴南街山边队,西至清流晶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至G72泉南高速(G534与G356交互处以北370m),即现有建成区范围8.23平方公里。具体详见附图。
二、执行标准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县禁燃区执行Ⅰ类(一般)标准,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同时,强化配合,充分履职,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清政文〔20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