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清政规〔2026〕2号)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与法规规定不符。经研究,决定对该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1.对通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第一点“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例外审批方式,变相扩大了可以采取(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内容予以删除。
2.对通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第二点“对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做了修改,通告新增特殊情形猎捕的规定。
3.对通告“禁猎区及禁猎期”的禁猎期起始时间做了修改,修改为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35年12月31日止。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清流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
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炸药)、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及利用无人机坠物狩猎(包括并不仅限于箭矢)。
(三)禁止使用电击装置、猎夹(捕鼠夹除外,捕鼠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地弓、吊杠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捕鸟网(又名“粘网”)、猎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采集、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
(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特殊情形猎捕规定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植保作业、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禁猎期,确需网捕、电子诱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需按照权限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
五、其他事项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5324839。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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