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县交通运输局对《清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清政办〔2024〕31号)进行了审查,发现文件中有部分条款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或者奖励”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强化政策保障”第四条规定“同时对邮政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邮政公司500元/年补助,由邮政公司结合日常服务质量、快递量等进行考核后补给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使用。”修改为“同时对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500元/年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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