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1-0200-2021-00020
  • 备注/文号: 清政办〔2021〕1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4-29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2021〕18号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4-29 08: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9

(此件依法公开)


清流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种利用,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幸福新清流”提供有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激励机制,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总要求,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作利用,保障全县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

三、管护责任

新增耕地通过验收前,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护责任。新增耕地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村组,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新增耕地管护的主体责任。新增耕地权属人或实际耕作者承担具体管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承担工作监督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

四、管护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土地整治项目(含土地开发、旧村复垦及其他新增耕地)通过验收及报备入库后三年内为新增耕地管护期。期间,实行每半年一次的补充耕地项目外业核查,即时定位采集现场影像(含视频和照片)上传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未通过外业核查的,将冻结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等指标应用。

1.适用范围。2019年验收项目起,新增耕地通过上级验收后纳入奖励补助范围,实行为期连续三年后期管护工作。

2.管护方式。管护期内,按照有利于落实耕种管护责任的原则,由乡镇以招标发包或集体研究等符合规定方式,落实新增耕地具体管护责任人;新增耕地权属人自愿耕种管护的,严格落实管护要求,优先由其耕作管护。确定具体管护责任人应当签订《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协议》(以下简称“管护协议”),书面约定管护面积、管护措施、管护期限、种植结构、奖补资金发放及耕作经营收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管护期结束后,由当地村组将项目新增耕地移交给土地权属人自行耕种管护,乡镇政府及当地村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权属人耕作及管护的长期监管工作。

3.管护要求。禁止违法建设占用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期间,不得抛荒弃耕,不得植树育苗,不得种果造林,不得用于畜禽养殖,不得弃土弃碴及污染土壤,不得出现挖塘养鱼、挖砂取土采矿及硬化场地等破坏耕作层行为。新增耕地验收为水田的,要求确保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及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并切实做好灌溉设施及生产路等维护工作;验收为旱地、水浇地的,要求起垄种植谷类、薯类、豆类及蔬菜等农作物。要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闲时节采取增施农家肥、种植绿肥等生物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

五、奖补资金

以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报告载明耕地类型和面积为准,进行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奖励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1.资金渠道。资金来源包括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及整合部门涉农资金等渠道。

2.奖补标准。管护期内,安排乡镇及村组新增耕地管护补助标准为150/.年,其中乡镇40%、村组60%;用于发放新增耕地具体管护责任人的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验收为水田并实行种植两季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奖补标准为1500/.年;

(2)验收为水田并实行水稻及规定水生作物-旱作物两季轮作的,奖补标准为1100/.年;

(3)验收为旱地、水浇地并实行种植两季规定旱作物的,奖补标准为800/.年。

3.资金安排。实行年初预算-检查核实-年末安排,逐年下达奖补资金方式。具体如下:

(1)预算备案。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政府附具管护协议,书面提出新增耕地管护奖补资金预算申请,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审核备案的,先行下达预算资金的30%

(2)检查核实。协议签订后,当地乡镇及村组要切实加强新增耕地种植与管护监管工作,建立管护巡查台账,定期开展外业巡查,拍摄即时现场照片存档备查;依据耕种季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新增耕地耕种管护验收认定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补充耕地项目外业核查,开展新增耕地种植管护监督检查和核实确认工作。外业巡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责令具体管护责任人立即落实整改。

(3)资金拨付。每年12月底前,乡镇提交书面项目新增耕地耕种管护验收报告,附具验收现场影像,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形成资金拨付安排方案,会商县财政部门安排下达其余奖补资金。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及时向具体管护责任人发放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对乡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全面落实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责任及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被核减或影响指标应用及项目审批的,由县政府对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分管领导;同时依法终止管护协议,当地乡镇应另行择优选定具体管护责任人。

奖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乡镇及村组资金支出应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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