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19-00021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19〕6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县外经贸工作持续稳步发展,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流县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清流县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
一、外贸出口奖励
(一)奖励对象
当年没有涉及通关、外汇、税务及进出口业务等管理违规而受行政处罚的外贸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主管部门。
(二)奖励标准
1.流通外贸企业:对与县商务局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流通外贸企业实行奖励,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4元。
2.生产型出口企业:对我县当年有出口额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1)对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2)对当年出口额100(含)-500万美元(不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3)对当年出口额500(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
(4)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
外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市下达出口任务数,由县财政奖励外经贸主管部门5万元。奖励金作为外贸出口主管部门强化全县外贸出口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建立健全外经贸企业档案等业务经费。
二、利用外资奖励
(一)凡新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到资200-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到资率60%以上,到资500-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到资率50%以上,到资1000万美元以上、到资率40%以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人民币3万元。
(二)外资企业年到资达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到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市下达利用外资指标任务,由县财政按实际到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用于补充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经费。
三、奖励兑现
外贸出口以海关统计数为依据,利用外资以市商务局确认数为依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进行审核并计算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给各相关单位。
四、其它事项
本奖励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清流县人民政府印发清流县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奖励办法》(清政文〔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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