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5-15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 清建〔2022〕4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18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清建〔2022〕4号
来源:清流县住建局 时间:2022-01-18 11:38

各燃气企业、各相关燃气用户:

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71号《关于研究燃气安全有关工作的纪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请各燃气企业立即组织开展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象及时间要求

凡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均纳入本次安装对象范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各燃气企业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完成已通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的摸排工作。新开户的燃气用户应当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规范要求完成安装;已经投入使用的燃气用户,应当结合维修、灶具更新等,逐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安装工作。

未按期完成加装燃气泄漏报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到位,燃气企业停止供气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格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等。

根据《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第6.0.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三、安全要求

(一)安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用户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应具备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修理资格证书和安装资质,燃气公司应配合做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装置的整改或安装工作。

(二)操作人员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应做好检漏,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纳入检查内容。同时向用户宣 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全使用知识。严禁以安全检查的名义上门推销产品。

(三)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可自主选择合格产品。燃气企业可以提供合格产品清单服务,供用户选择。用户购买燃气企业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燃气企业提供以外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产品合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公司应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供气。

同时提示各餐饮行业等燃气用户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隐患自查;使用燃气后要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规范用气行为,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流县应急管理局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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