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912-2000-2017-00011
  • 备注/文号: 赖政〔2017〕63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赖坊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8-16
关于印发《赖坊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赖政〔2017〕63号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时间:2017-10-29 20:10

 

镇经管站、监察室,各行政村: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维护村组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清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清农(2015)126号、清委组〔2016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参照清政文【20167号、清发改【2016124号、清发改【201760号、清发改【201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赖坊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赖坊镇人民政府

                              2017816

 

赖坊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一条 各村实行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会计工作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代理会计必须有会计证。代理会计工资由每村出资800/年,共计6400/年;各村设出纳(以下称报账员)一名,报账员工资300/月,由村财政支出。村干部及村干部近亲属不得担任村集体财会工作。

第二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镇农经管理机构管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条 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存档。

 

第二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四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 财务计划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积极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投资收益;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救济扶贫收入;上级部门拨款收入;接受赞助、捐赠收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土地补偿款应设专门账户进行核算。

第七条 村集体一次性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开支,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实行“先预算、后花钱、再记账”的预算制度。

第八条 实行村集体管理费限额制,禁止村级公务接待,实行村级零招待制度。村集体年度开支的干部误工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招商及申请项目等费用,年初要做好预算,年度实际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村财总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不包括土地补偿)的35%。未经包村领导同意并签字,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经办人员、参与人员共同承担。

第九条 村集体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度。年度报刊订阅总支出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进行收益分配,并于次年的二月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在镇信用社设立基本户,村集体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和法人代表、会计员、出纳员(报账员)私章应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 村集体现金由出纳(报账员)专人保管并登记现金收付款日记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手现金,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报账员)。出纳(报账员)要及时将所收款项存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行为,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收入三个月未入账的以挪用公款论处,超过六个月未入账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报账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誉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必须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镇经管员向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取和管理,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收款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不得使用其他不规范的收据。

第十六条 出纳员(报账员)在每季度末应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四份,出纳员(报账员)、会计员、村主任、镇经管员各留一份。

第十七条 村集体代理会计必须在镇经管员的监督下,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现金盘点,填报现金盘点表一式四份,经代理会计、出纳员(报账员)签字后,代理会计、出纳员(报账员)、村主任、镇经管员各留一份。

第十八条 村集体有价证券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由出纳员(报账员)保留或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有价证券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人口在2000以上的村,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出纳员(报账员)负责。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坚决拒付并退回, 

第二十一条 严格开支审批权限。村集体开支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村主任经手的开支票据由村支书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至5000元的经包村组长和村支部书记共同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的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报包村领导同意后,由镇包村组长和村书记共同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并附会议记录;10000元至30000元的需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包村领导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村级组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后,报包村领导提请镇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确认方可入账。凡属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时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镇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等项目方面的前期费用支出,必须在开支前进行预算、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方可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此类开支票据时,必须查阅相关会议记录,没有会议记录的不得报销。出纳员(报账员)在向镇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时,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镇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

第二十三条 支付村内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附有工程建设合同和预决算相关书证,否则不予报支。

第二十四条 非财会人员经手的票据,在一个季度内做好审核、审批、报账等相关事宜,逾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因临时救急所需物资材料在镇内经营场所挂账余额,原则上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6个月内结算清楚,逾期不予报销;村级换届时必须在换届前结算清楚,逾期不予报销;结账时如遇村集体无钱支付,也必须将此类开支票据办好审核审批事项交财会人员记账,作应付款挂账处理;此类开支票据必须取得所需救灾物资采购时的原始单据作为附件,所需救灾物资采购票据必须单次开票,不得按月或几次开一张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村两委干部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一、村干部基本报酬。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改〔2012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清委组〔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对村干部年度职务工资、补贴及奖金福利等报酬作出以下规定:

(一)职务工资。村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为1100/月,其他村两委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为550/月,以上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其职务工资按1.3倍标准发放。

(二)年限补贴:村干部任职时间从其当选第二月算起,任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则每月增发10元补贴,列入固定工资,由村财自行发放。

(三)误工补贴。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80元,具体标准由村两委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审核批准执行。村干部误工按日计算,结合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实际误工记录,每月汇总填写《清流县村级干部误工月记录汇总审核表》(见附件1),由包村领导签字确认,每人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150天,党员村干部参加党内生活或党的会议,不计入误工。

(四)交通补贴。村干部个人的(小车和摩托车)公用汽油费和维修费补贴,车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干部参照村干部标准比例50%以下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补助参照村干部标准的30%

(五)电话补贴。村干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干部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

(六)绩效考核奖。以年初镇政府与村签订的各项考核责任为目标,以村干部年度履职考核情况为依据,确定村干部具体业绩考核奖。镇党政班子会集体研究村干部业绩考核等次,按等次发放业绩考核奖。村干部业绩考核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其他村两委干部不得超过4800元,具体由镇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业绩考核奖由镇、村财政负担。

(七)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办法按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清流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527号)规定执行。

(八)兼职补贴。村干部兼职农村“八大员”的,按实际兼职职务领取补贴,但每个村干部兼职不可以超过三次。

二、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

村干部因公务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填写《清流县村级干部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审批后,可报销以下差旅费:

(一)区间交通费。指村干部因公从所在村至出差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经挂村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村干部因公务到本镇以外,本县以内办事的,原则上乘坐客运班车,若自带车辆的,按财政局2017年相关文件规定。

(二)市内交通费。村干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清流城关的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到三明市区与辖区内各县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30元;到三明市辖区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80元(带公车出差的不报销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干部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到三明市区与辖区内各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60元;到三明市辖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有公务接待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四)住宿费。村干部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到三明市区与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含本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间/天;到三明市辖区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不超过300元/间/天。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指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林改资金、土地补偿金等须列入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存入镇农财中心在银行设立的村财管理集中账户,由镇农财中心按照村别实行分户核算。

第二十九条 领用专项资金,村集体必须向镇农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报镇农村“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方能领取。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领用额度须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工程完成量等来确定,原则上每次支付的专项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完成量的70%,待工程完工验收后至质量保证期满,经镇纪委同意后,项目所在村方能在资金拨付单盖章或付清工程款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未经上级部门审批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村干部不得挪用、平调、截留村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透明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由村报账员负责登记与保管,每季度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谁使用谁维修,谁遗失谁赔偿。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账实相符。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鉴定后,报镇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村集体提出意见,经镇经管站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资源管理和使用制度。每年初组织一次清查,对集体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际相符,镇里在每次换届前,组织人员对村集体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源所有权进行流转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参照清政文【20167号、清发改【2016124号、清发改【201760号、清发改【201799号等4个文件执行)。村级组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1万元以下,报包村组长同意,召开村两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村级组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包村领导同意后,召开村两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村级组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报包村领导提前镇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召开村两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村级组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必须由镇政府组织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条 村集体要在“世纪之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对集体固定资产种类、数量、价值、承包使用者、承包使用年限、承包使用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要登记清楚,每季度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清流县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清纪[2008]18号)文件《清流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规定每季度报账一次,每季度末月的25—30日,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活动,对本季度发生的收支票据逐笔进行审核,并且盖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季度首月15日由出纳员(报账员)向镇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季度首月515日,由代理会计进行记账并根据会计资料进行财务公开。村出纳员(报账员)与镇代理会计之间要完善凭证传递手续,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立民主监督机制。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村主要干部及村主要干部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要及时登记《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情况记录簿》,参加理财的人员要签字,对理财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掌管,不得由村主要干部或他人掌管。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做好村财务的公开工作,完善村务公开载体,实行橱窗式公开栏。财务资料公开前,村出纳员(报账员)和村集体代理会计应当整理好需公开的财务资料,经村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小组审查无误并签字(盖章)确认,报镇农村经营管理负责人审核和镇包村组长审核后由村报账员张贴到公开栏内。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按规定程序被调换或辞职后,必须按一定程序在离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财务移交内容包括:经管的各种公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各业合同、工程预算等会计资料;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发票、各类资产及物品、有关文件、经办未了事项、应交办事项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交接,必须通过村主要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财务移交表和各种资产移交表审核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年(季)度终了后,会计员应及时整理会计资料,并按照档案装订要求分类编号,装订成册。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财务档案统一集中在镇农村会计服务机构保存。

第四十九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档案,应做到分门别类,一柜一锁,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五十条 严格财务档案查阅、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财务档案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村委会主任同意后(执法、执纪机关无需经村主任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镇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镇纪委(监察室)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纪委追究违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对其中的中国共产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处理的,由镇党委、政府根据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五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附件1

清流县村干部误工补贴月记录汇总审核表

  月份)

 

村名:          填表人:       填表时间:201      

序号

时间

工作事由

证明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本月累计天数

 

 

村委会主任意见

 

村党组织书记意见

 

村两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村级党组织盖章

乡镇领导审核意见

 


附件2

清流县村级干部出差审批单

 

  名:                     申请时间:         

   

 

时间

    日至   

(共   天)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村主要领导干部意见

 

挂村领导意见

 

镇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注:①本表需在村干部出差前按程序进行审批。

②县内出差须经挂村领导审批;县外出差须经挂村领导审核,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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