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7-0100-2017-00035
- 备注/文号: 清公综〔2017〕19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15
各派出所、警务室,县局有关部门:
为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根据厦门会晤消防安保工作及《全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制定了《全县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公安局
2017年3月15日
全县公安机关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全省多起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清查整治社会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坚决遏制“小火亡人”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大活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底数要清、情况要明、除患务尽、执法必严”的原则,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确保取得实效,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公安局成立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苏联辉副政委任组长,县局督察队、治安大队、法制大队、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沈剑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排查范围及重点
(一)省厅治安要素基础大排查确定的重点行业、单位、部位以及“九小场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要素基础大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单位、部位及小餐馆、小旅店、小网吧、小洗浴、小维修、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娱乐、小集贸市场、小生产加工作坊等“九小场所。重点摸排的问题:1.消防设施器材失效;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畅;3.违规用火用电;4.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5.存在“三合一”;6.在疏散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7.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居住出租房及住宅小区: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的住宅小区。重点摸排的问题:1.私家车停放占用消防通道;2.在疏散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3.楼梯间、走道违规堆放杂物;4.消防设施器材失效;5.违规用火用电;6.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7.存在“三合一”。
(三)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集贸市场;餐饮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录像厅;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汗蒸房;游艺、游乐场所;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重点摸排的问题:1.存在“三合一”;2.边营业边装修施工;3.装修期间用火现场监护不到位;4.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5.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6.疏散通道堵塞;7.安全出口锁闭;8.设有消控室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9.“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10.重点单位“六加一”工作不扎实;11.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不达标;12.火灾高危单位未落实更严格的技防、人防、物防措施。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建筑物。重点摸排内容:1.建筑物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2.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是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宣传培训、消防演练;5.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6.是否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四、责任分工
根据《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48号)、《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加强派出所基础工作的意见》(闽公综〔2013〕83号)等文件精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作如下分工:
(一)治安大队:负责督促各派出所统筹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二)法制大队:负责消防行政违法案件办理的法制指导。
(三)督察队:负责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通报督办。
(四)消防大队:负责对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地下轨道交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
(五)各派出所、警务室:结合辖区治安要素大排查,开展“九小场所”、居住出租房及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3月16日)。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结合治安要素基础大排查专项行动,一并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曝光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组织单位、业主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根据辖区实际,明确工作任务,划分责任片区,集中开展地毯式排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附件1),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单位和个人立整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登记造册。
(三)重点管控阶段(2017年7月1日至会晤结束)。根据会晤安保工作需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梳理,加大问题督改整治打击力度。在重大活动期间,对不放心场所,要提交属地政府采取停业、死看死守等严格管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六、整治标准
(一)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对照《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详见附件2)加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填写摸排登记表,建立底数和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按期复查,确保隐患按期消除,提升行业消防安全水平。对属于以下5类情形的出租屋,重点开展整治:1.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违章建筑;2.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棚户房、彩钢板临时建筑;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4.砖木结构建筑的6层及以上部分,木结构建筑的3层及以上部分;5.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对于发现上述5种情形时,应要求出租房房东限期整改,并及时函告或移送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国土、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对承租人下发限期搬离告知书,依法开展整治。要鼓励引导出租房房东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简易喷淋等技防物防措施。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整治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要求,对既有“三合一”场所开展整治,并督促隐患场所依据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实施整改。对符合以下情形,应依法予以重点整治:1.无证照生产经营的“三合一”、违章建筑内存在的“三合一”;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沿街店铺)住人且未采取有效技防物防措施(有效技防物防措施是指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及设置简易喷淋和火灾报警等设施),易造成群死群伤的。
(三)“九小场所”消防整治标准。加强对“九小场所”的基本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用火用电管理以及消防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检查整治标准参考《“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参考要点》(附件3)。
(四)其他单位场所消防整治标准。其他单位场所,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开展排查整治。
七、整治措施
(一)落实网格排查。各所队要广泛发动广大警辅人员、社区村居干部以及综治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明确网格检查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依法将火灾危险性大的“九小场所”纳入监管视线,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厉整治排查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完毕又“回潮”的问题,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分类开展培训。3月16日前,消防部门要分别组织派出所民警、各级网格员开展一次实操性强的消防安全培训,重点提高单位场所,特别是“九小场所”、居住出租房和“三合一”场所的检查率、火灾隐患发现率和督改率。3月31日前,各派出所要分批召集辖区治安管控重点单位负责人、居住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协助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加强对业主经营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坚持执法必严。对排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临时查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范围的,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四)强化消防宣传。要广泛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老弱病残人群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集中曝光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布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同时,积极借助市消防支队“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平台,广泛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举报身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打牢群防群治工作基础,遏制“小火亡人”势头。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是省厅党委为维护火灾形势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确保厦门会晤安保工作万无一失的重要举措。县局各有关警种要按照标准高、力度强、声势大的要求,切实把该项作为一项年度重要工作,统一标准,细化责任,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二)提升政治效能。积极推动县政府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会同综治、安监、住建、文广、商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形成监管合力。县局将每半月对各地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不定期对各所队开展整治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抽查,对排查整治不力、抽查排查质量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每月1日及15日前,要报送消防安全“不放心”单位(场所)汇总表和报表(附件4)通过ftp://10.133.25.3/报送县局整治专项办公室(ftp消防大队文件夹内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文件夹;联系人:叶祥标;联系电话:0598-5322809,13859402119;邮箱:2630048815@qq.com)。
附件:1.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
2.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参考要点
4.消防安全“不放心”单位(场所)汇总表
附件1
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
基本情况 |
单位(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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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区 街(路、巷) 小区(其他地域) 号 幢(单元、楼)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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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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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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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主体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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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筑类型 |
〇单层;〇多层;〇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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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筑高度 |
米 |
主体建筑 总层数 |
层 |
场所位于主体建筑第几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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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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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
〇宾馆、饭店;〇商场、市场;〇集贸市场;〇餐饮场所;〇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〇影剧院、礼堂、录像厅; 〇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汗蒸房;〇游艺、游乐场所;〇夜总会、音乐茶座;〇网吧;〇医院; 〇学校;〇养老院、福利院;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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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 |
〇汽车加油(气)站;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〇烟花爆竹;〇储罐;〇危化品仓库;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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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出租房 |
居住人数:〇1-9人; 〇10-29人; 〇30-99人;〇1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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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〇住宅;〇生产加工场所;〇仓储场所;〇办公;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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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情况 |
工商执照 |
〇无证;〇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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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批 |
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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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有 |
〇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〇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〇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〇公众聚集场所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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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〇室内消火栓;〇灭火器;〇疏散指示标志;〇应急照明灯;〇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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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消防控制室 |
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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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有 |
(1)值班在岗人数 人;(2)持职业资格证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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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 |
〇畅通;〇被堵塞、占用;〇无 |
疏散通道 |
〇畅通;〇堵塞;〇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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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〇畅通;〇堵塞;〇锁闭 |
防火门 |
〇完好有效;〇常闭防火门常开; 〇门损坏;〇部件缺失;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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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
〇完好有效;〇损坏;〇无 |
应急照明 |
〇完好有效;〇损坏;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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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〇是;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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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 |
〇无;〇完好有效;〇损坏;〇无水;〇配件不齐;〇被遮挡、圈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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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〇无;〇完好有效;〇压力不足;〇损坏;〇数量不足;〇设置位置不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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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 |
〇正常;〇未穿管保护;〇私拉乱接;〇超负荷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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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情况 |
〇无;〇瓶装液化气;〇管道天燃气;〇柴油;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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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三合一”情况 |
〇无 |
〇有 |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完全防火分隔:〇有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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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分别独立设置:〇有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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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规充电 |
〇无 |
〇有 (1)在楼梯间停放充电: 〇有〇无 (2)在疏散通道停放充电:〇有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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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消防安全 |
〇正常;〇采用可燃材料装修;〇边营业边施工;〇电焊区域存放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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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隐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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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各地派出所及消防部门在开展基础排查时使用。
被排查单位陪同人员: 联系电话:
采集人: 采集方式: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附件2
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二、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三、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四、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五、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六、出租房屋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
七、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八、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参考要点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应在主入口处上墙。从业人员应经消防培训。
2.加强火源管理,网吧、美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旅馆、足浴、商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做饭,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小餐饮、食品加工摊点等动用明火场所,必须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
3.加强用电管理,电气线路应全部穿管保护或采取阻燃分隔措施,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4.每层按照规定要求配置干粉灭火器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室内设置的消火栓应配齐水带、水枪、消火栓、灭火器及自动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且不能遮挡或挪作他用。
5.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禁止吸烟”等警示性标识和“四个能力”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标识。
6.应在显眼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指示示意图,表明本层安全出口位置及灭火器材放置位置。
7.小商场内展示、存放货品的面积不得超过商铺面积的70%,禁止在灯具下方0.5米范围内摆放物品。
8.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每天班前班后都要进行防火检查;检查有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现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灭火设施、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整好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是否合理、好用;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擅自改变了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扩大了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了员工宿舍。
10.场所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11.员工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火场逃生自救、互救知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逃生预案,并且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2.单位每半年要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培训,使每名员工达到懂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一懂三会”要求。
13.除值班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内容。
附件4
消防安全“不放心”单位(场所)汇总表
单位: 时 间:
单位名称或户(房)主姓名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
整改情况 |
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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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各地派出所及消防部门在开展基础排查时汇总检查发现的“不放心"单位(场所)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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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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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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