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909-0200-2017-00279 文号 长政〔2017〕109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长校镇 生成日期 2017-05-02
标题 关于转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909-0200-2017-00279
文号 长政〔2017〕109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长校镇
生成日期 2017-05-02
标题 关于转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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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

现将《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2017〕63号)转发你们,按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长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政办〔201763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4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7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投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对符合条件、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由保险公司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水稻种植30亩以下或水稻制种1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30亩以上或水稻制种10亩以上的农场、农企、合作社及农户实行单独投保。

二、参保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户可参加水稻种植保险。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制种的农户可参加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三、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限自水稻移栽后至收割时止,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期限自制种母本移栽后至母本收割时止。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范围。

四、保险责任

(一)水稻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内涝、地震、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造成保险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二)制种保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内涝、地震、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造成制种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制种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在杂交水稻制种母本幼穗分化期内日平均温度低于23.5℃,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制出的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

在开花授粉期,连续三天(含)以上暴雨洗花,或连续3天以上“干热风”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

在种子蜡熟期至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或黑粉病率达到30%(含)以上。

五、保险金额、保费及分摊比例

一)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400/亩,保费率3%,保费12/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农户承担20%,即每亩2.4/亩。

(二)水稻制种保险金额为1200/亩,保费率7%保费84/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农户承担20%,即每亩16.8/亩。

六、投保方法

(一)投保申报。由所在村委会组织所辖区水稻种植(制种)户的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参保农户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与地点、社会保障卡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保费收缴。水稻种植(制种)户承担的保费,由所在村委会组织收交,再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三)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相关参保申报材料和保费后,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七、损失率、最高赔偿标准及赔偿处理

(一)损失率。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30%以上(含30%)为起赔点。

(二)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种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孕穗抽穗期-收割

每亩保险金额×100%

制种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母本移栽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分蘖期孕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孕穗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种植、水稻制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责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三)赔偿处理办法。水稻种植(制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1.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 70%(含)以上或制种植株穗上发芽率30%(含)以上,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10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100%)。

2.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50%(含)至70%的,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8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80%

3.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30%(含)至50%的,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6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60%

八、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因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导致非正常播种;

5.杂交水稻制种收割后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九、出险报案及查勘定损

1.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款所列灾情的,投保人应当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地村委会报案,村委会汇总后及时向当地农技站汇报,农技站根据各村所汇报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收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保险和所辖乡(镇)农业及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

2.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款所列灾情的,种子企业或种子企业委派的制种经纪人到制种所在地乡(镇)农技站报案,乡(镇)农技站汇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收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保险、气象部门和所辖乡(镇)农业及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引导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是运用财政杠杆拉动社会资金、支持“三农”工作的重要创新,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户利益、推进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气象局、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定损技术评估小组,挂靠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定损技术评估小组由农业局、人保财险清流公司、各乡(镇)农技站相关人员组成。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选配得力干部,加强保险工作力量;要迅速组织乡(镇)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和村书记主任召开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保险工作;要通过召开村、组会议、张贴通告、发放《给水稻种植(制种)户的一封信》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型传媒做好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确保水稻种植(制种)投保率达90%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要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

(二)规范业务操作。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作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经营主体,要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水稻(制种)保险业务,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规范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各项业务操作。

1.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人才队伍,要根据保险业务充实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业务员,每个行政村要设一名水稻(制种)保险员;要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人才队伍;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保障水稻(制种)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2.规范投保申报。在承保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村级组织农户申报投保,整体推进,承保登记到户,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查勘定损到田、保险赔偿到人。

3.强化报案及查勘环节管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组织查勘相关人员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对灾情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面积,农户签字确认。

4.保险理赔款项必须到投保(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损失确定后,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帐户,确保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

5.接受群众监督。保险公司对承保、理赔等情况须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保行为和“少保”、“漏保”等选择性投保现象的发生。对农户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处理。保险公司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法存档备查。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切实抓好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落实。该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

1.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登记、保费收取、查勘核损、理赔核算及其相关内业档案建立等具体保险业务。

2.农业局。负责制定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实施方案;负责乡(镇)、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相关工作人员查勘核损的技术培训,负责查勘核损环节中有较大争执问题的灾害技术鉴定。

3.气象局。加强农业气象预测预报,开展水稻种植(制种)专项气象服务,提供生产季节的灾害性气象的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数据,为保险查勘核损、理赔提供依据。

4.(镇)政府。负责开展水稻(制种)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各行政村水稻种植(制种)户投保申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所辖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查勘核损工作

5.村委会。负责所辖村农户水稻(制种)保险投保申报、保费收取和办理投保手续,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查勘核损、理赔公示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为了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的8%内开支。

附:1.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2. 2017年清流县**乡(镇)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3. 2017年清流县**乡(镇)**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明细表

4.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理赔统计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 24 日印发


 

 

 

 

 

 

 

 

 

 

 

 

附件1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乡镇及单位

投保户数

承保面积

水稻保费合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

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

农户承担20%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县(市、区)农业局(盖章)    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盖章)

 

 

 

 

 

 

 

 

 

 

 

 

注:乡镇(或街道办)指统计种植30亩以下农户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数量,按每个乡镇(或街道办)列出,其余填列汇总数。

 

附件2

 

 

 

 

 

 

 

 

 2017年清流县__乡(镇)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投保户数

      

水稻种植户缴纳保险费合计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注:按村、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列出每个村、农场、企业、合作社、大户投保数量。

 

 

 

附件3

 

 

 

 

 

 

 

 

 

 

 

 

2017年清流县__乡(镇)__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单位:亩、元

序号

投保人所在地

种植

户主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段

名称

缴纳

保费

缴费

日期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注:不含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投保数量

 

附件4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理赔统计表

 

 

 

 

 

 

 

 

 

 

单位:户、亩、元

   

承保数量

理赔数量

其中制种承保数量

其中制种理赔数量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各村(居)委会:

现将《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2017〕63号)转发你们,按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长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政办〔201763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4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7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投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对符合条件、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由保险公司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水稻种植30亩以下或水稻制种1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30亩以上或水稻制种10亩以上的农场、农企、合作社及农户实行单独投保。

二、参保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户可参加水稻种植保险。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制种的农户可参加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三、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限自水稻移栽后至收割时止,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期限自制种母本移栽后至母本收割时止。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范围。

四、保险责任

(一)水稻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内涝、地震、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造成保险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二)制种保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内涝、地震、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造成制种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制种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在杂交水稻制种母本幼穗分化期内日平均温度低于23.5℃,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制出的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

在开花授粉期,连续三天(含)以上暴雨洗花,或连续3天以上“干热风”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

在种子蜡熟期至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或黑粉病率达到30%(含)以上。

五、保险金额、保费及分摊比例

一)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400/亩,保费率3%,保费12/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农户承担20%,即每亩2.4/亩。

(二)水稻制种保险金额为1200/亩,保费率7%保费84/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农户承担20%,即每亩16.8/亩。

六、投保方法

(一)投保申报。由所在村委会组织所辖区水稻种植(制种)户的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参保农户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与地点、社会保障卡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保费收缴。水稻种植(制种)户承担的保费,由所在村委会组织收交,再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三)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相关参保申报材料和保费后,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七、损失率、最高赔偿标准及赔偿处理

(一)损失率。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30%以上(含30%)为起赔点。

(二)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种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孕穗抽穗期-收割

每亩保险金额×100%

制种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母本移栽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分蘖期孕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孕穗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种植、水稻制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责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三)赔偿处理办法。水稻种植(制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1.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 70%(含)以上或制种植株穗上发芽率30%(含)以上,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10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100%)。

2.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50%(含)至70%的,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8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80%

3.由本方案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率30%(含)至50%的,按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60%计算赔偿。即:赔款=损失面积×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60%

八、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因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导致非正常播种;

5.杂交水稻制种收割后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九、出险报案及查勘定损

1.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款所列灾情的,投保人应当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地村委会报案,村委会汇总后及时向当地农技站汇报,农技站根据各村所汇报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收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保险和所辖乡(镇)农业及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

2.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款所列灾情的,种子企业或种子企业委派的制种经纪人到制种所在地乡(镇)农技站报案,乡(镇)农技站汇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收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保险、气象部门和所辖乡(镇)农业及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引导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是运用财政杠杆拉动社会资金、支持“三农”工作的重要创新,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户利益、推进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气象局、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定损技术评估小组,挂靠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定损技术评估小组由农业局、人保财险清流公司、各乡(镇)农技站相关人员组成。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选配得力干部,加强保险工作力量;要迅速组织乡(镇)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和村书记主任召开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保险工作;要通过召开村、组会议、张贴通告、发放《给水稻种植(制种)户的一封信》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型传媒做好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确保水稻种植(制种)投保率达90%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要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

(二)规范业务操作。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作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经营主体,要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水稻(制种)保险业务,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规范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各项业务操作。

1.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人才队伍,要根据保险业务充实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业务员,每个行政村要设一名水稻(制种)保险员;要加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人才队伍;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保障水稻(制种)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2.规范投保申报。在承保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村级组织农户申报投保,整体推进,承保登记到户,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查勘定损到田、保险赔偿到人。

3.强化报案及查勘环节管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组织查勘相关人员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对灾情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面积,农户签字确认。

4.保险理赔款项必须到投保(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损失确定后,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帐户,确保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

5.接受群众监督。保险公司对承保、理赔等情况须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保行为和“少保”、“漏保”等选择性投保现象的发生。对农户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处理。保险公司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法存档备查。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切实抓好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落实。该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

1.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人保财险清流支公司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登记、保费收取、查勘核损、理赔核算及其相关内业档案建立等具体保险业务。

2.农业局。负责制定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实施方案;负责乡(镇)、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相关工作人员查勘核损的技术培训,负责查勘核损环节中有较大争执问题的灾害技术鉴定。

3.气象局。加强农业气象预测预报,开展水稻种植(制种)专项气象服务,提供生产季节的灾害性气象的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数据,为保险查勘核损、理赔提供依据。

4.(镇)政府。负责开展水稻(制种)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各行政村水稻种植(制种)户投保申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所辖区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查勘核损工作

5.村委会。负责所辖村农户水稻(制种)保险投保申报、保费收取和办理投保手续,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查勘核损、理赔公示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为了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的8%内开支。

附:1.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2. 2017年清流县**乡(镇)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3. 2017年清流县**乡(镇)**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明细表

4.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理赔统计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 24 日印发


 

 

 

 

 

 

 

 

 

 

 

 

附件1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乡镇及单位

投保户数

承保面积

水稻保费合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

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

农户承担20%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县(市、区)农业局(盖章)    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盖章)

 

 

 

 

 

 

 

 

 

 

 

 

注:乡镇(或街道办)指统计种植30亩以下农户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数量,按每个乡镇(或街道办)列出,其余填列汇总数。

 

附件2

 

 

 

 

 

 

 

 

 2017年清流县__乡(镇)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

投保户数

      

水稻种植户缴纳保险费合计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注:按村、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列出每个村、农场、企业、合作社、大户投保数量。

 

 

 

附件3

 

 

 

 

 

 

 

 

 

 

 

 

2017年清流县__乡(镇)__村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单位:亩、元

序号

投保人所在地

种植

户主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段

名称

缴纳

保费

缴费

日期

 

早稻

中稻

晚稻

制种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注:不含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投保数量

 

附件4

 

 

 

 

 

 

 

 

 

 

 

 

  2017年清流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理赔统计表

 

 

 

 

 

 

 

 

 

 

单位:户、亩、元

   

承保数量

理赔数量

其中制种承保数量

其中制种理赔数量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户数

面积

保费 

户数

面积

金额

一、乡镇(或街道办)

 

 

 

 

 

 

 

 

 

 

 

 

 

 

 

 

 

 

 

 

 

 

 

 

 

 

 

 

 

 

 

 

 

 

 

 

 

 

二、国有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种植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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