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密度较高,排泄物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极易滋生蚊蝇、污染水体和土壤、散发恶臭气味等,不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还给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带来突出问题。
今年来,我县牛蛙养殖场开始增多,给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造成较大隐患,为加强对全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建牛蛙养殖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强制关闭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4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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