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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0-0200-2018-00007 | 文号 | 清政文〔2018〕18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3-20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00-0200-2018-00007 | ||
文号 | 清政文〔2018〕18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8-03-20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野生鸟类禁猎范围和时限,以及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鸟类禁猎区和禁猎期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农林生产、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县鸟类资源丰富,地处全球三大鸟类迁徙路线之一的东亚~澳大利西亚线上,是野生鸟类重要的迁徙通道和越冬地、繁殖地、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经研究,决定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鸟类实施禁猎,禁猎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县林业局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射钉枪等改造的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
(三)地弓、吊杠、陷阱等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备;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伤亡的制剂捕猎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特此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野生鸟类禁猎范围和时限,以及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鸟类禁猎区和禁猎期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农林生产、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县鸟类资源丰富,地处全球三大鸟类迁徙路线之一的东亚~澳大利西亚线上,是野生鸟类重要的迁徙通道和越冬地、繁殖地、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经研究,决定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鸟类实施禁猎,禁猎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县林业局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射钉枪等改造的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
(三)地弓、吊杠、陷阱等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备;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伤亡的制剂捕猎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特此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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