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18-00039 文号 清政文〔2018〕36 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07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18-00039
文号 清政文〔2018〕36 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07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16:04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面积和蓄积情况,现将我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编限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下达

经调整后,省政府下达我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40.92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3.02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19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77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4.483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645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34.66万立方米,公益林6.269万立方米;按权属分项限额为:国有8.712万立方米,集体32.217万立方米。集体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乡(镇)森林资源所占份额比重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国有森林采伐限额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限额分解下达(详见附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不得超限额采伐。

二、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本次下达给各乡镇、有关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有关单位本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天然林购买、置换、补偿、补助等试点,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

严格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外,只允许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须依法申办采伐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备案制。

三、规范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公开、公正、公平”分配机制,严格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完善采伐指标“三公”分配工作的通知》(闽林政〔2015〕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要求,继续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分配新机制,及时将本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山头地块,并于7月1前将分解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乡级分配中人工林主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成熟度进行可伐资源小班排序;乡级分配中更新采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优势树种、小班年龄大小排序。各乡镇对已提出采伐申请的小班,按照上述小班排序确定的序号进行排序,将森林采伐限额落实到山头地块。抚育间伐、低产(效)林改造、其他采伐因采伐指标较为充足,因此,采伐指标的分配采取依申请分配的方式。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指导,加大抚育间伐力度,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进一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水平。

四、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使用管理

此次分解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为各单位2018年采伐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原则上,每个林权所有者只能安排一片皆伐伐区。为加快采伐审批进度,对已按照小班排序表安排采伐指标的,必须在伐区设计完成1个月内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否则将收回采伐指标,按小班排序表序号顺延。

五、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要强化责任制的执行、考核及其结果应用。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附件:清流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一览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面积和蓄积情况,现将我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编限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下达

经调整后,省政府下达我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40.92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3.02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19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77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4.483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645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34.66万立方米,公益林6.269万立方米;按权属分项限额为:国有8.712万立方米,集体32.217万立方米。集体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乡(镇)森林资源所占份额比重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国有森林采伐限额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限额分解下达(详见附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不得超限额采伐。

二、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本次下达给各乡镇、有关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有关单位本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天然林购买、置换、补偿、补助等试点,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

严格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外,只允许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须依法申办采伐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备案制。

三、规范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公开、公正、公平”分配机制,严格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完善采伐指标“三公”分配工作的通知》(闽林政〔2015〕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要求,继续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分配新机制,及时将本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山头地块,并于7月1前将分解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乡级分配中人工林主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成熟度进行可伐资源小班排序;乡级分配中更新采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优势树种、小班年龄大小排序。各乡镇对已提出采伐申请的小班,按照上述小班排序确定的序号进行排序,将森林采伐限额落实到山头地块。抚育间伐、低产(效)林改造、其他采伐因采伐指标较为充足,因此,采伐指标的分配采取依申请分配的方式。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指导,加大抚育间伐力度,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进一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水平。

四、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使用管理

此次分解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为各单位2018年采伐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原则上,每个林权所有者只能安排一片皆伐伐区。为加快采伐审批进度,对已按照小班排序表安排采伐指标的,必须在伐区设计完成1个月内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否则将收回采伐指标,按小班排序表序号顺延。

五、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要强化责任制的执行、考核及其结果应用。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附件:清流县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一览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