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1-0200-2019-00059
  • 备注/文号: 清财文〔2019〕2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财文〔2019〕28号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时间:2019-09-16 10:45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精神,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交费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提倡、鼓励各单位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仅指市内交通费)。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单位所在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必须提供交费票据(机打车票或手撕车票)。

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省、市直单位出差人员来我县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相关票据。

  八、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清流县县直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清财文〔2018〕3号)和《清流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清财文〔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差审批单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流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