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8-02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清农〔2020〕41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4-10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局直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班子研究,决定成立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
一、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
成立“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案审小组”),案审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黄 非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人
副组长:黄文华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副主任
魏国桢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副主任
赖德才 局政策法规股
成 员:廖伟东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党建办主任、畜牧站副站长
黄长水 县渔政大队大队长
李春仁 县渔政大队副大队长
兰海荣 县渔政大队干部
邓建平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秀群 县屠宰办主任
案审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廖伟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案审小组日常工作及案审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属于内部执法监督;
2、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卷宗材料送交案审小组进行审核。案卷材料不全的,退回办案机构及时补充,待案卷材料齐全后,再正式审核。
3、审核案件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即为案审小组决定;
4、案审小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案审制度
实行案审小组组长负责制度。案审会由组长主持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成员必须参加会议,但不作为本次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案件涉及职能股室的其他成员必须参加会议,确有要事不能参加的,应当就所讨论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明确委托人员代表本人行使职责,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案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提出最终审核建议;案件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组长或委托主持的副组长综合成员意见提出最终审核建议。
四、案审会讨论的主要内容
案审小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4、定性是否准确。对违法行为人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是否确实无疑。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7、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8、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案审小组成员的要求
遵循法律、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发表意见要客观、公正, 对发表意见负责;涉及保密范围的要严格保守秘密;参加案 审人员要在案件集体审核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案件审查程序
1、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承办机构准备执法案卷及处罚建议,报由案审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请案审小组组长批准召开会议;
(2)案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会。具体办案人员应制作汇报提纲,案情调查报告,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查过程
(1)会审步骤
①执法办案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 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②案审小组办公室陈述案件初审意见;
③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④参会人员发表审核意见;
⑤主持人(由组长本人或委托副组长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核意见。
(2)表决规则
集体审核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 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七、案审建议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六)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案审归档
1、案审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构、一份案审小组办公室留存。
2、法制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办案机构修正、纠正或者补充后,应重新将全部案卷材料交案审小组进行复核。案审小组复核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
3、法制审核同意的行政处罚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签。
4、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案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5、案审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案件集体审核会议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附件1: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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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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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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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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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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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1、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 否□ 2、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 否□ 4、定性是否准确: 是□ 否□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是□ 否□ 6、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是□ 否□ 7、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是□ 否□ 8、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是□ 否□ 整体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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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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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接收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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