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8-02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清农〔2020〕41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4-10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成立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的通知
清农〔2020〕41号
来源:清流县农业局 时间:2020-04-10 08:38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局直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班子研究,决定成立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

一、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

成立“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案审小组”),案审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黄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人

副组长:黄文华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副主任

魏国桢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副主任        

赖德才  局政策法规股

 员:廖伟东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党建办主任、畜牧站副站长

黄长水  县渔政大队大队长

李春仁  县渔政大队副大队长

兰海荣  县渔政大队干部

        邓建平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秀群  县屠宰办主任

案审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廖伟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案审小组日常工作及案审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属于内部执法监督;

2、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卷宗材料送交案审小组进行审核。案卷材料不全的,退回办案机构及时补充,待案卷材料齐全后,再正式审核。

3、审核案件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即为案审小组决定;

4、案审小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案审制度

实行案审小组组长负责制度。案审会由组长主持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成员必须参加会议,但不作为本次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案件涉及职能股室的其他成员必须参加会议,确有要事不能参加的,应当就所讨论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明确委托人员代表本人行使职责,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案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提出最终审核建议;案件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组长或委托主持的副组长综合成员意见提出最终审核建议。

四、案审会讨论的主要内容

案审小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4、定性是否准确。对违法行为人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是否确实无疑。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7、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8、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案审小组成员的要求

遵循法律、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发表意见要客观、公正, 对发表意见负责;涉及保密范围的要严格保守秘密;参加案 审人员要在案件集体审核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案件审查程序

1、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承办机构准备执法案卷及处罚建议,报由案审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请案审小组组长批准召开会议;

(2)案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会。具体办案人员应制作汇报提纲,案情调查报告,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查过程

(1)会审步骤

①执法办案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 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②案审小组办公室陈述案件初审意见;

③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④参会人员发表审核意见;

⑤主持人(由组长本人或委托副组长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核意见。

(2)表决规则

集体审核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 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案审建议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六)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案审归档

1、案审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构、一份案审小组办公室留存。

2、法制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办案机构修正、纠正或者补充后,应重新将全部案卷材料交案审小组进行复核。案审小组复核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

3、法制审核同意的行政处罚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签。

4、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案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5、案审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案件集体审核会议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附件1: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

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名称

 

办案机构名称

 

立案时间

 

送审时间

 

审核时间

 

 

1、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 否□

2、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 否□   

4、定性是否准确: 是□ 否□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是□ 否□   

6、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是□ 否□   

7、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是□ 否□   

8、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是□ 否□   

 

整体结论:

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见接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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