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905-0200-2021-00019
- 备注/文号: 余委〔2021〕101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余朋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27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有关部门:
《余朋乡2021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朋乡2021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清流县余朋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程安排表
中共余朋乡委员会
余朋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余朋乡2021年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全县关于做好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为开展专项考核提供依据,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风清气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级班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时间安排
全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21年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余朋村、蛟坑村、东坑村选举日定于2021年12月8日,芹溪村、泰山村选举日定于2021年12月9日。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4-10月)
一是做好调查摸底,摸清村“两委”班子交叉任职、外出选民、妇女成员任职情况,掌握上届选举“重点村”和本届选举潜在的“难点村”情况,研究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于选民登记日前公布审计结果。三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于换届选举前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阶段:选举部署
1.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制定实施方案(10月29日前)
乡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选举指导组的领导。指导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
2.确定选举日(10月31日前)
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由县、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定。县级确定全县的选举日起止时间;各村具体选举日一般由乡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县级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以乡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名义10月30日发布第1号公告,并通知外出选民。
3.开展选举动员和法规、政策培训(11月2日前)
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介,广泛宣传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同时,开展选举法规、政策学习,依法依规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4.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11月4日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推选方式补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乡选举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内容: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主持村委会工作移交。11月4日发布第2号公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阶段:选民登记(11月10日前)
11月6日发布第3号公告,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选民登记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余朋、蛟坑、东坑登记2003年12月8日前出生人员,芹溪、泰山登记2003年12月9日前出生人员)。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选民公布(11月18日前)
11月11日发布第4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附加:4-1号公告-公布外出选民名单,4-2号公告-公布选民调整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核实后的选民花名册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连同外出选民名单一并报乡选举指导组备案。
第四阶段:村民代表和小组长选举(11月23日前)
11月19日发布第5号公告,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选举村民代表
①选举方式:优化村民代表结构,引导村民依法推选党员为村民代表,提高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②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妇女村民代表采取专职专选方式提名推选。
③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④村民代表辞职、更换与资格自行终止:书面提出辞职,村委会原则上同意并公告;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本届资格自行终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2.选举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11月23日发布第6号公告,公布村民代表和小组长选举结果。
第五阶段:候选人提名(11月26日前)
1.公布初步候选人提名时间、地点、原则、要求:村委会成员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确定数额时,应当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和职数,不能空缺其中一种职位,同时,要确定委员正式候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11月24日发布第7号公告,公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时间。
2.提名方式: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为加强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提倡将村党支部书记提名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高“一肩挑”的比例。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选民提名候选人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提出,并在统一印制的提名表上填写被提名人的姓名和拟提职务,最后署名。两人以上提名的要逐个署名。
3.候选人条件: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对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确认。
5.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11月26日发布第8号公告,公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6.放弃资格: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六阶段:预选候选人(12月5日前)
1.公布预选方式、地点和参加对象: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举行预选,主会场应悬挂“xxx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预选大会”会标,张贴预选办法。11月27日发布第九号公告,公布召开竞选大会时间。
2.预选形式: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3.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经乡党委召集所有正式候选人集中谈话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4.放弃资格: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5.竞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七阶段:投票选举(12月8日、9日)
1.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投票人员和受委托的近亲属名单予以公布。12月4日发布第10号公告,公布委托投票人员名单。
2.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投票起止时间一般掌握在四至六个小时。12月5日发布第11号公告,公告投票站和接受投票时间。
3.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流动票箱投票选民、要求代写选民、代写人员名单:公布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流动票箱数量、行走路线、工作人员名单。12月6日发布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第16号公告。
4.制作和保管选票: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票用各种不同颜色的纸分开印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选票印制工作由乡选举工作指导组承印和保管。投票选举前一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选民数领回,加盖印章并指定选举工作人员保管。投票结束后,及时核对,将多余选票交主持人。
5.制作票箱:票箱形状为竖立的长方体,投票口设在票箱朝上的方向,大小以能投入一张折叠的选票为准,票箱反面有可封闭和开启的活动门,票箱正面标有“投票箱”字样。
6.布置投票场所:投票场所指选举大会会场、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中心投票站应当悬挂“××村委会中心投票站”标志,投票分站应当悬挂“第×投票分站”标志,张贴投票须知。选举大会会场、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应当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并分别用红纸张贴。
7.设立秘密写票处:明确规定不准带相机及其他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入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外出选民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也要凭委托投票人员的选民证领取选票。
8.选票认定规则: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9.投票选举: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当配备主持人一人,验证员一人,领票员一至二人,代写员一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一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代写员可确定为非本村村民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选民未完全投票的情况下,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投票结束后,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主持人向总主持人报告各投票站的选民数和领回、发出、多余的选票数以及接受流动票箱的选民数和发出的选票数。
10.流动票箱: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11.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选票的具体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经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同意开箱计票时间可以推迟,但不能提前。
12.得票规则: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选他人满足当选票数的不得立即宣布选举结果,只能宣布得票数,在进行资格审查后公布当选。
13.宣布选举结果:总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选民数、外出选民数、本届选民数、领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多余选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确认本次选举有效性,然后将多余选票当众剪角处理,并妥善保存。然后,根据计票结果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名单和得票数。
14.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当场填写《村委会成员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主持人和唱票、计票、监票人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盖章,报县、乡备案,村委会存档一份。同时,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无效和剪角处理的多余选票以及各投票站的选民名册等原始材料密封,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封面上签名盖章,然后交新一届村委会保管至下一届村委会产生时止。
15.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于选举日当日发布第17号公告,公布选举结果。同时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第八阶段:工作移交(12月17日前)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九阶段: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12月24日前)
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提倡村党支部纪检委员通过选举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阶段:建章立制和任职培训(12月28日前)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理财等民主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报告工作、民主评议、审计监督等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明确评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等管理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抓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工作能力和自治水平,适应并更好地开展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阶段:验收与总结(12月31日前)
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开展检查验收和总结活动。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统计报表,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党支部、村委务必高度重视,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早作部署,及时妥善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依法办事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违法操作、“贿选”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信访问题,对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意愿,让广大党员群众的意志充分表达,使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民主权利,落实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
(四)强化分类指导
乡领导干部要分片包村,靠前指导,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精心实施。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挂点包村,全面掌握选举工作动态,深入分析重点、难点的原因,实行面对面帮助指导,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及时完善录入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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