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01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2〕1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企业入驻、资质晋升奖励
企业入驻或本县企业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入驻企业或原企业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入驻企业或原企业晋升资质后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的,按一、二、三级资质三年内分别每年补助企业办公用房租金10万元、7万元、4万元。入驻或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三年内每年补助企业办公用房租金25万元。
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再晋升其他项专业承包一级时不再享受专业承包一级奖励,晋升专业承包一级12个月内晋升为总承包特级、一级或晋升总承包一级12个月内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补足至总承包奖励额度。
二、转型升级奖励
支持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兼并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创立和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和“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申报建筑业产值达亿元以上(含)的,按市、县统计部门认定产值的万分之一奖励给企业。
三、优质工程奖励
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交通厅品质工程、闽江杯、闽水杯)的,每项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本市优质工程、本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工程项目,按获奖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采用联合体模式的项目,属于联合体第一主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四、科技创新奖励
对被评为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科技进步奖项、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级30万元、省部级2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获得工程项目省级以上工法的,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以项为单位,获取多项的累计奖励。
五、企业贡献奖励
县住建、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鼓励企业积极拓展业务。以企业当年对本县有贡献的相应县外营业收入(以认定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价为准)为依据,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对提交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经由住建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拨付)进行认定,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由县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奖励。
(一)工程结算价奖励办法
以企业当年对本县有贡献的相应县外工程结算金额(以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奖励办法
在工程结算奖励基础上上浮10%作为县内特级企业的奖励政策。
六、扶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取得本省高级技术职称且获得一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参照《清流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享受政策。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程序及时组织开展专业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壮大我县具有建筑、交通、水利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企业技术含量。对引进或聘用建筑专业(含水利水电、公路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
(一)鼓励不需要招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结算金额(以认定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价为准)的1.5%奖励给投资者。
(二)400万元以内县内项目采用简易招标号球奖励办法,县内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县内缴纳税收来奖励招标号球:
1.企业上年度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奖励一个号球;
2.企业上年度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奖励两个号球;
3.企业上年度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三个号球;
4.奖励号球的企业中标项目后,项目施工期间参与简易投标的,不得奖励号球,待该项目完工后,方可再享受奖励号球参与简易招标。
(三)对参与本县抢险救灾、疫情等灾害期间表现突出的清流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县内表彰,对表现优异、特别突出的,报上级表彰。对建筑企业在完成产值、缴纳税收、科技进步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由县政府每年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优异、业绩特别突出的,报上级表彰。
(四)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提供的保函必须符合市住建局明建﹝2019﹞30号文件要求,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须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本地二级以上建筑企业参与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五)建立辖区企业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对各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内容包括守信、失信信息登记记录。
(六)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七)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优质优价”政策。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5%、省级3%、市级1%)。
八、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县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促进银企合作,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建筑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及时为建筑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宽市场,增强竞争力。鼓励创立建筑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或互助担保基金,主要由建筑企业投资入股,逐步建立建筑业融资担保体系。
九、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二级以上建筑企业县领导挂包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县住建、市监、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对建筑业企业注册、迁入、资质等级升级予以全力支持、快速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措施,全力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十、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施工企业,不含各类分公司和临时机构;
(二)建筑企业最近一次享受奖励(补助)金后五年内要求外迁离开本县的,必须返还已享受的企业入驻、资质晋升、转型升级奖励和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三)奖励金或补助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企业获县级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县级实得部分,超过部分经批准准予在延后两年内根据企业每年贡献的情况给予补足;
(五)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如有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协议执行;
(六)本措施出台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对不符合政策的部分,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七)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原《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清政文〔2018〕82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清政文〔2020〕16号)同时废止;
(八)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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