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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1-0200-2022-00005 | 文号 | 清政文〔2022〕25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31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01-0200-2022-00005 | ||
文号 | 清政文〔2022〕25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2-03-31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在贯彻执行好《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连续资金支持,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投放,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去年的“两个不低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不收取融资担保费。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4.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并允许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6个月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6.减免房屋租金。县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经营性资产,2022年减免4月至6月租金。县供销集体租赁主体协商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通公司、财政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7.降低用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单位0.5%,个人0.5%),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8.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加大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力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发挥社会力量引工,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县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支持企业外出招聘,对县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用人单位和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0元/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元/次。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作出自身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允许工业厂房、仓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1.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定期免费开展服务行业核酸检测,减免公交客运、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核酸检测费用,对交通运输场站、物流园区购置身份证人脸识别一体化闸机或立杆式防疫机的,由政府给予补助40%,减轻企业防疫成本支出。对经营涉疫城市货运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上门免费提供核酸检测,免费提供消杀培训,和提供部分消杀物资等防疫物资,保障物流畅通。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财政局、卫健局
二、推动农业扩种增产
12.加大种粮补助。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30亩(不含)以下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30亩(含)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给予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3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00元。对集中或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边坡地、山垅田等发展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30(含)~5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每片给予奖励1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面积50(含)~100亩的,每片奖励2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100亩(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鼓励各乡(镇)积极探索种粮补助措施。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支持花卉产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花企多采用拼车方式,专车配送至外省市的,补助运费的30%。对滞销的非洲菊、玫瑰、白菊等鲜切花补助300元/亩。在清流县花卉交易市场租赁门店及办公场所的花企减免3个月租金。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工业增产增效
14.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面梳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产品供需情况,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深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围绕新型建材、氟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大煤炭、石灰石等原材料保障,强化企业产品供需对接组织县内重点项目、县属国企对接采购水泥、装配式建筑、防水材料等产品,增加互采互购。
15.鼓励技改提升。鼓励企业技改投入,对扩大产能的技改扩建项目年度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奖励,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单纯实施节能减排、绿色改造、清洁生产、机器换工等技术改造并取得预期效果的技改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4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加强梯度培育。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实施梯度培养,对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上半年入规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季度入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兑现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在兑现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强化用电支撑。加强运行监测分析与协调服务,指导重点用电企业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错峰检修,促进企业达产满产超产。对二、三季度单季度购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中小企业(不含自备电厂),按企业单季度购电量超过2021年购电量的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国网清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场销售单价60%、30%奖励,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19.扶持旅游业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本县注册的旅行社和景区承接工会、会展、培训等活动,旅行社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可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支持本县各单位预购本地旅游景区的门票。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财政局、总工会、税务局
20.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鼓励住宿餐饮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大限上住宿、餐饮业帮扶力度。支持餐饮企业做优特色提升上限,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餐饮限上企业。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文旅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
21.扶持应急保供企业。对全县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网点、加工企业,符合应急网点、加工企业标准要求的,经审核认定,每个供应网点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加工企业给予补助2000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粮储局
五、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
22.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信用优良、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内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以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试行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3.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清政文〔2022〕17号)基础上,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2〕24号)27条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为中标人。优化建筑许可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等事项在专家论证、现场踏勘环节分别压缩至10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六、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
24.保障货运顺畅高效。统筹公路、邮政等运输资源、方式,将企业重要生产物资、群众主要生活物资纳入物流保障“绿色通道”,启动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24小时专班值班值守,及时受理和解决货运车辆通行问题,全力保障物流运输通道顺畅高效。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靠前服务、细化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统筹运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报道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举措、亮点成效、典型案例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在贯彻执行好《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连续资金支持,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投放,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去年的“两个不低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不收取融资担保费。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4.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并允许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6个月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6.减免房屋租金。县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经营性资产,2022年减免4月至6月租金。县供销集体租赁主体协商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通公司、财政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7.降低用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单位0.5%,个人0.5%),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8.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加大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力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发挥社会力量引工,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县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支持企业外出招聘,对县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用人单位和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0元/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元/次。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作出自身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允许工业厂房、仓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1.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定期免费开展服务行业核酸检测,减免公交客运、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核酸检测费用,对交通运输场站、物流园区购置身份证人脸识别一体化闸机或立杆式防疫机的,由政府给予补助40%,减轻企业防疫成本支出。对经营涉疫城市货运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上门免费提供核酸检测,免费提供消杀培训,和提供部分消杀物资等防疫物资,保障物流畅通。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财政局、卫健局
二、推动农业扩种增产
12.加大种粮补助。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30亩(不含)以下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30亩(含)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给予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3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00元。对集中或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边坡地、山垅田等发展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30(含)~5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每片给予奖励1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面积50(含)~100亩的,每片奖励2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100亩(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鼓励各乡(镇)积极探索种粮补助措施。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支持花卉产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花企多采用拼车方式,专车配送至外省市的,补助运费的30%。对滞销的非洲菊、玫瑰、白菊等鲜切花补助300元/亩。在清流县花卉交易市场租赁门店及办公场所的花企减免3个月租金。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工业增产增效
14.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面梳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产品供需情况,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深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围绕新型建材、氟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大煤炭、石灰石等原材料保障,强化企业产品供需对接组织县内重点项目、县属国企对接采购水泥、装配式建筑、防水材料等产品,增加互采互购。
15.鼓励技改提升。鼓励企业技改投入,对扩大产能的技改扩建项目年度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奖励,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单纯实施节能减排、绿色改造、清洁生产、机器换工等技术改造并取得预期效果的技改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4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县人行、清流银保监管组,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加强梯度培育。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实施梯度培养,对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上半年入规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季度入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兑现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在兑现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强化用电支撑。加强运行监测分析与协调服务,指导重点用电企业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错峰检修,促进企业达产满产超产。对二、三季度单季度购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中小企业(不含自备电厂),按企业单季度购电量超过2021年购电量的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国网清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场销售单价60%、30%奖励,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19.扶持旅游业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本县注册的旅行社和景区承接工会、会展、培训等活动,旅行社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可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支持本县各单位预购本地旅游景区的门票。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财政局、总工会、税务局
20.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鼓励住宿餐饮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大限上住宿、餐饮业帮扶力度。支持餐饮企业做优特色提升上限,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餐饮限上企业。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文旅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
21.扶持应急保供企业。对全县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网点、加工企业,符合应急网点、加工企业标准要求的,经审核认定,每个供应网点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加工企业给予补助2000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粮储局
五、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
22.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信用优良、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内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以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试行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3.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清政文〔2022〕17号)基础上,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2〕24号)27条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为中标人。优化建筑许可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等事项在专家论证、现场踏勘环节分别压缩至10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六、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
24.保障货运顺畅高效。统筹公路、邮政等运输资源、方式,将企业重要生产物资、群众主要生活物资纳入物流保障“绿色通道”,启动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24小时专班值班值守,及时受理和解决货运车辆通行问题,全力保障物流运输通道顺畅高效。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靠前服务、细化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统筹运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报道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举措、亮点成效、典型案例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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