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20-03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清林办〔2022〕46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0-25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2022〕10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林业局
2022年10月25日
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2022〕10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中央及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我县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应当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依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相关文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然林停伐、公益林管护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修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具体分配比例:林权所有者补偿70%(含保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 、直接管护费20%。
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保险费从林权所有者补偿支付,由县林业局统一进行森林保险。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七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用于开展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第三章 预算下达及执行
第八条 自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县林业局按规定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负责发放。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停伐补助必须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由县林业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权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其中:
(一)国有单位的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拨付到林权单位;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由各村委根据《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补助资金明细表,经村委会公示且无异议后,经林业站审核,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林业站公章,由林业站上报县资源站汇总审核,由林业局将审核好的林农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公益林)中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负责发放,其中:
(一)国有单位的林权所有者补偿款拨付到林权单位;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形成方案。村集体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审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各村根据生态林面积、林权、生态林分布情况、村民人口数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经村级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经林业站审核,加盖村委会、林业站公章,由林业站上报县资源站汇总审核,由林业局将审核好的林农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账户,再由各乡(镇)财政所按照管护补助支出项目拨付到各村账户。主要用于村集体从事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森林防火巡山补贴、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各村委会要按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直接管护费(护林员工资)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账户,林业站按管护合同签订的管护费标准,结合考核结果制作工资表,再由林业站、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审核盖章后发放。国有林业单位护林员工资由国有林业单位按管护合同签订的管护费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其中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部分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发放。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 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 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以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资金用于本乡镇或单位统筹调配。
(二)乡(镇)财政所对统筹为村级集体收入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使用应加强监管,做好会计核算,并设立明细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准确反映所有者补偿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村集体应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中的林权所有者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不同之处,以此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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