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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0-0300-2023-00008 | 文号 | 清政规〔2023〕3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9-11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00-0300-2023-00008 | ||
文号 | 清政规〔2023〕3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9-11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清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附图:
1、清流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2、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3、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图
4、清流县砂石开采规划图
5、清流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图
附表:
1、区内国家级能源资源基地表
2、区内国家规划矿区表(空)
3、区内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表(空)
4、清流县基础性地质调查规划区块表(空)
5、清流县探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6、清流县采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7、清流县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规划表
8、清流县各矿种“三率”最低限值一览表
9、清流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10、清流县开采规划区块表
11、清流县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表(空)
12、清流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表
13、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14、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为统筹部署清流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落实全县高质量发展矿产资源保障和管理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要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0号)、《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清流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清流县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等,编制《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未来5—15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清流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所列的清流县分布的矿种。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清流县,隶属于三明市,位于福建省西部,武夷山南侧,九龙溪上游。地处东经116°38′17″~117°10′29″,北纬25°46′53″~26°22′07″。东接永安市、明溪县,西连宁化县东部,南与连城、长汀县接壤,北与宁化县、明溪县相邻,全县面积1806.33平方公里。202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45774万元,增长5.6%,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5.8:55.1:29.1调整为15.7:53.6:30.7。2020年年末全县总人口(户籍人口)15.3万人,常住人口11.8万人,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40元。
清流县行政区划辖7镇(龙津镇、嵩溪镇、嵩口镇、长校镇、赖坊镇、林畲镇、灵地镇)及6乡(温郊乡、田源乡、沙芜乡、余朋乡、里田乡、李家乡)。区内有2条铁路(浦梅铁路、兴泉铁路),1条高速公路(泉南高速),2条国道(G534、G356)。兴泉铁路是国家铁路网干线和福建省“三纵六横”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永宁高速(泉南高速永宁段G72)对于做大城区、做旺旅游和城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气支撑。
矿产资源现状。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已发现各类矿产38余种,占全市已发现矿产总数的48%,其中优势矿产有煤、萤石、石灰石、铅锌、石英岩、地热、稀土等。矿产地108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17种,其中: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9种。
清流县主要矿产形成及空间分布受区域性构造-岩浆活动的影响,具有集中分布的特点:县境矿产主要蕴藏于西北部的城关-嵩溪-林畲北东向条带上,以及东南部的灵地-沙芜-余朋一带。煤矿主要分布在李家乡、沙芜乡以及田源乡,萤石矿主要分布在余朋乡、温郊乡、林畲镇、嵩口镇等乡镇,萤石矿是本县主要开采矿产。
地质勘查工作现状。地质工作程度不断提高,至2020年底,全县已完成1:5万清流、嵩口坪、灵地、胡坊等图幅区域地质调查,累计完成1790.99平方千米,覆盖率达99.2%;完成1:5万胡坊、嵩口坪幅矿产地质调查(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覆盖率达37.5%;完成耕地1:5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159.65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底,全县设置探矿权17个(含中央基金),主要分布于田源、赖坊、沙芜等地,其中金属矿13个、非金属矿4个,总面积169.3平方千米,占县域面积9.4%。
矿业开发现状。全县形成龙元-赤坑萤石矿重要资源产业基地。截至2020年底,全县矿山总数为27个,开采矿种11种,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6个、中型矿山5个、小型矿山16个。按矿产类型划分,能源矿产3个,金属矿产4个,非金属矿产20个。2020年,全县矿石产量255.54万吨,产量前三位的矿产为水泥用灰岩、普通萤石和煤,分别为208万吨、26.45万吨、8.45万吨;矿业总产值3.42亿元,其中,非金属矿产2.93亿元,占85.7%,能源矿产0.49亿元,占14.3%,矿业生产总值占全县生产总值2.2%。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期(2016—2020年),清流县矿产资源管理不断强化,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基础地质成果丰硕。在完成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部署开展境内矿产调查和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其中,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幅(胡坊幅,辖区内面积265.38平方千米);完成1:5万胡坊、嵩口坪幅矿产地质调查(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圈定一批物化探异常,为下一步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完成耕地1:5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159.65平方千米(详见专栏一),为清流县农业的发展,特别是特色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矿山开发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关闭、退出各类矿山6个,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33个减少到2020年底的27个,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由30.3%提高到40.7%。矿产开发结构由“多、小、散、低”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矿山规模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煤、萤石等优势和重要矿种总量调控落实到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初显成效,矿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稳步推进。持续推进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及时、全面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工作;并抓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完成治理面积33.45公顷。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上一轮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矿政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勘查开发布局仍不够合理。清流县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受区域性构造影响,域内小矿多、大矿少,虽先后进行了多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矿山数量逐步减少,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仍存在粗放经营,矿山开发布局尚不够合理,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
优势矿产产业集群尚未形成。县域内在地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矿产地,如方坑夹萤石矿、黄东坑萤石矿、伍家坊水泥用石灰岩矿等,以上区域虽具有独特矿产优势,但多处于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阶段,产业链后续的选矿和深加工等矿业生产要素尚未集聚,资源配置和结构仍需优化。
绿色矿山建设未达预期。上轮规划期间,受矿业经济下滑影响,清流县多数矿山处于半停采状态,导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动明显受阻,多数矿山对建设绿色矿山的活力与动力不足,辖区内矿山整体景观面貌仍处于较低水平。
专栏一 三轮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
类别 |
指标 |
目标 |
完成 情况 |
完成比例(%) |
指标 属性 |
|
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幅图数)(km2) |
(胡坊幅,辖区内面积265.38平方千米) |
265.38 |
完成 |
预期性 |
|
1:5万矿产地质调查 (幅图数)(km2) |
胡坊、嵩口坪幅(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 |
676.95 |
完成 |
预期性 |
||
1:5万农业地质调查(km2) |
150 |
159.65 |
106.4 |
预期性 |
||
重要矿产新增资源储量 |
稀土(氧化物万吨) |
≥3 |
0 |
0 |
预期性 |
|
萤石(CaF2万吨) |
≥200 |
176.5 |
88.2 |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重要矿种年开采总量 |
钨(WO365% 吨) |
150 |
140.3 |
完成 |
约束性 |
煤矿(万吨) |
20 |
8.45 |
完成 |
预期性 |
||
萤石(CaF2 万吨) |
20 |
14.5 |
完成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矿山数量(个) |
<32 |
27 |
完成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1 |
40.7 |
131.3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
100 |
100 |
|||
绿色矿山比例(%) |
≥30 |
0 |
0 |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公顷) |
>10 |
33.45 |
334.5 |
约束性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任务艰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治理成效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较突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大战略机遇时期,也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关键时期。清流县将结合国家大战略、区域大政策、三明大发展、清流大行动,以农业观光、生态旅游观光、新兴工业、创新绿色产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向导,打造“太极名城、氟新高地、田园清流”。因此,本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面临新的形式和挑战。
实施生态文明实验区要求加快绿色矿业发展。福建省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随着《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发展绿色矿业成为未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保护好清流的绿水青山,是未来矿产资源管理重中之重的任务。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加快矿业结构转型升级。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面对经济新常态,传统地质勘查业及矿业开发面临深度调整,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地质工作以矿产勘查为主的局面不可持续,需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城市地质、灾害地质等工作。矿山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延长矿业产业链,大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提高矿产品附加值,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加强优势矿业产业链延深。清流县萤石、石灰石等优势矿种的矿山选矿和深加工等矿业生产要素尚未集聚,要加快转型升级,延长矿业产业链,大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大勘查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资源能力。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过几十年的勘查开发,多已进入深部找矿阶段,亟需加大勘查资金投入,力争找矿工作取得新突破,解决资源接替问题。围绕我县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泉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问题,我县对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等矿产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应进一步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加快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当前,矿业经济下行,矿山企业经营困难,矿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多元等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矿业权退出程序还不够规范,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亟需深化改革,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增加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共福建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保护生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障民生,加强监管”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清流县优势集中的萤石、石灰岩等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萤石产业应着力发展下游产业对产品进行精、深、细加工,发展氟新材料,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灰岩产业逐步完善形成原料生产-加工成品的完整产业链。加大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保障县城镇化、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新型能源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推进地质工作多元化服务,严格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强化资源接替和储备,努力提高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程度。
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统一,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坚持节约集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资源保护,严格准入条件,优化开发布局结构,推广先进的采选技术与设备,促进资源合理高效综合利用,加强资源利用监管力度,实现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突出差别化管理政策,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建立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矿业市场体系,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持续拓展,矿产资源勘查加快推进,与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总体格局充分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更加优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统筹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地质资料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实现矿产资源总量管理,矿业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节约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实现突破,矿业权市场更加健全,勘查活跃、开采有序、利用高效、布局合理、绿色低碳的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规划目标
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规划期内主要目标如下:
加快矿业经济发展。到2025年,实现全县采矿业产值50290万元,采矿业产值年增速达8%。
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水平。到2025年,空白区拟新设勘查规划区块6个,勘查面积共计25.0495km2,落实省规勘查规划区块3个,勘查面积共计102.66km2。
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到2025年,力争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其中萤石(矿石量)300万吨,石灰石5000万吨。
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到2025年,拟设开采规划区块2个,开采规划面积共计2.3784km2,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下,其中砂石矿山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萤石矿山数量控制在13个以内,小型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0%以上。萤石、钨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内。
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规划期末,完成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50亩以上。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前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入库条件;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规范改造提升,逐步达标。
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依托技术队伍运用GNSS、无人机定期进行现场核查,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结合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合力。规划期末,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达100%,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100%。
专栏二 第四轮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名称 |
规划目标(2025年) |
属性 |
||||
矿业 经济 |
采矿业年产值(万元) |
50290 |
预期性 |
||||
采矿业产值年增速(%) |
8 |
||||||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
区域地质调查(%) |
99.2 |
||||
矿产地质调查(%) |
37.5 |
||||||
勘查规划区块面积(km2) |
25.0495 |
||||||
勘查投入(万元) |
8000 |
||||||
新增资源量(万吨) |
萤石(矿石量) |
300 |
预期性 |
||||
石灰岩 |
5000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2 |
预期性 |
|||||
纳入国家、省级矿产地储备管理的矿产地数量 |
1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规划区块面积(km2) |
2.3784 |
预期性 |
||||
采矿权 |
采矿权数量(个) |
≤25 |
约束性 |
||||
其中: |
建筑用砂石矿数量(个) |
≤3 |
约束性 |
||||
萤石矿数量(个) |
≤13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40 |
预期性 |
|||||
砂石净矿出让采矿权比例(%) |
10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
重要矿种 年开采总量 |
钨 |
上级下达 |
约束性 |
||||
萤石(CaF2 万吨) |
≤56 |
约束性 |
|||||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亩) |
≥150 |
预期性 |
||||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 |
100 |
约束性 |
||||
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 |
100 |
约束性 |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保持在100%以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与生态文明实验区相协调的绿色矿业格局更加完善;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建设用的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基本得到保障,优势矿产产业链延深问题基本解决,在优势矿产较为集中地区形成产业集群,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按照《清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战略布局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明确资源勘查开采定位、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一、重要矿种勘查开发方向
以现有及新设探矿权为勘查投入方向,推进重要矿种矿产勘查工作,争取形成一批大中型规模的勘查开发基地,提高重点矿种后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和保障重要产业发展。确定重点勘查矿种有:萤石、石灰岩、稀土、石英岩;重点开采矿种有:萤石、石灰岩、矿泉水。
二、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按照“保护优先、优化开发”的原则,重点勘查萤石、石灰岩、稀土等矿产,开展清流县余朋大板萤石矿、嵩口稀土矿、余朋蛟坑石灰岩矿等勘查。依据资源禀赋,鼓励大中型矿床、绿色矿产与重大产业项目相配套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统筹和产业延伸,着力培育萤石等规模较大的资源产业基地。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加强矿泉水、石英岩等非金属矿产勘查。实施不同矿种差别化管理,合理开发矿泉水、石英岩、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发布局,实现集中开发。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矿业开发基本格局,以地质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在地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大中型矿产地分布地区和具有独特产业优势、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后续选矿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区域划定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按照市、县统一部署,规划期内,清流县将萤石作为矿产资源重点发展方向,在福建清流维家山-永安银坑萤石矿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及省规划定的清流县赤坑-龙元萤石矿重点开采区内成立萤石矿资源产业基地,以清流龙元、赤坑、维家山等十余个萤石矿集中区为主,建成闽西最大的萤石矿资源产业基地(见专栏五)。
基地内目前共有11家持证萤石矿矿山,总生产规模可达59万吨/年,查明矿石资源储量约408万吨,已形成桐坑、东坑、梧地等萤石矿采选生产基地及清流县大路口、清流福宝、福建永福(海蓝)等氢氟酸生产基地,已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规划期内,加强萤石矿业上、中、下游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萤石矿业产业链,重点发展电解氟系列产品、高端无机氟化学品等高端产品,并着眼向新型环保含氟制冷剂等氟化工产业链的远端发展,将清流县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产业链配套、国内先进的无机氟化物产业基地,鼓励并引导萤石矿开发利用企业做深做细萤石矿深加工;优先支持县内氟化工企业参与境内萤石矿勘查、开发利用,确保为县氟化工企业提供充足的原材料,真正把清流县萤石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进探矿权制度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不断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萤石、稀土等重要战略性矿产成矿理论与找矿规律研究,在重要找矿远景区、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开展找矿,力争取得新的找矿突破。进一步探明全县萤石、稀土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的资源储量,掌握家底,延伸产业链,为氟新材料、稀土相关产业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一、重点勘查区
在大中型矿产集中区和外围区域、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圈定的矿产重要远景区,结合矿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交的找矿靶区,围绕萤石、稀土等战略性矿种,规划期内落实省级规划重点勘查区2处(见专栏三)。
专栏三 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
||||||
编号 |
名称 |
所在乡镇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 矿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KZ001 |
明溪胡坊-清流芹溪萤石矿重点勘查区 |
林畲镇、温郊乡、余朋乡、嵩口镇 |
700.35(清流县境内365.33) |
萤石 |
2 |
1 |
KZ002 |
清流长校稀土矿重点勘查区 |
长校镇、田源乡、里田乡 |
141.68(清流县境内134.80) |
稀土 |
0 |
2 |
二、管控措施
重点勘查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积极引导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向重点勘查区投入。加强统筹部署和重点监管,力争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突破,新增一批矿产地。
明确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以矿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鼓励现有探矿权进行自愿依法有序整合,推进整体勘查,实现找矿突破。
重点勘查区以外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应符合规划区块设置要求,并根据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原则划定勘查区范围。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指导探矿权设置。勘查规划区块优先在重点勘查区内划定。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勘查区块的划定应综合考虑成矿地质条件、物化探异常等找矿信息,充分利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尽可能保持已知找矿信息的完整性,结合不同阶段地质勘查工作特点,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要求,并兼顾已有矿业权人的利益。对于有找矿信息的战略性矿产,要按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勘查规划区块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应符合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罗口溪等重点流域保护范围相关管控措施规定。
强化勘查规划区块管理。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优先投放萤石、稀土等战略性矿产和水泥用灰岩等重要矿种探矿权。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引导探矿权有序设置,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探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严格探矿权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规划期内,划定清流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9处(见专栏四)。
专栏四 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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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现有勘查程度 |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
投放时序(年) |
备注 |
KQ001 |
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 |
矿泉水 |
0.3226 |
预查 |
普查 |
2025 |
|
KQ002 |
清流县余朋大板矿区萤石矿 |
萤石 |
15.2132 |
预查 |
普查 |
2022 |
|
KQ003 |
清流县嵩口矿区稀土矿 |
稀土 |
44.6308 |
预查 |
普查 |
2024 |
落实省规 |
KQ004 |
清流县汶溪矿区萤石矿 |
萤石 |
3.9501 |
预查 |
普查 |
2023 |
|
KQ005 |
清流县蛟坑矿区水泥用灰岩矿 |
石灰岩 |
4.1697 |
普查 |
详查 |
2023 |
|
KQ006 |
清流县廖武矿区稀土矿 |
稀土矿 |
42.9323 |
调查评价 |
普查 |
2025 |
落实省规 |
KQ007 |
清流县茜坑矿区稀土矿 |
稀土 |
14.57 |
调查评价 |
普查 |
2025 |
落实省规 |
KQ008 |
清流县官坊石灰石 |
石灰岩 |
0.3905 |
预查 |
普查 |
2025 |
|
KQ009 |
清流县案上石英岩矿 |
石英岩 |
1.0034 |
预查 |
普查 |
2024 |
|
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已设探矿权17个(含中央基金),其中铅矿11个,萤石2个,铜矿、铁矿、高岭土、石英岩各1个(见附表5)。
规划期内,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对矿产资源需求,合理确定探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本轮预计新增探矿权数量9个,其中:县级新增探矿权6个,落实省规3个;预期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个,新增萤石(矿石)资源量300万吨,新增石灰岩资源量5000万吨。
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综合治理”原则,发挥我县矿产资源优势,推动矿产资源往产业集中、往园区集中、往深加工拓展,实现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强化地质勘查,力争发现一批有价值的找矿线索和矿产地;推进新发现矿产资源往产业集中;增强国有投资平台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产业深加工作用;拓展已建矿山生产的原矿产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依托萤石、石英、石灰岩、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做大做强氟新材料、硅基材料等产业,做深做透新型建材产业,培育扶持稀土和金属产业。围绕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科学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承载平台,推动矿产资源要素往园区集中。
督促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开采和选矿流程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降低矿石贫化率,提高选矿回收率,促进矿产资源分级利用,努力提高矿石及深加工产品的质量,充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采总量调控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萤石(CaF2)年开采总量≤56万吨、钨矿年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确定的目标内。
(二)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管理措施
1.加强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落实总量调控指标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将市级下发的年度产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分区和主要矿山,严格落实监督执行。
3.加强优势矿产行业准入管理
加强萤石、稀土和石灰岩等重要矿产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优势矿产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二、矿山总数调控
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减少建筑用石料等矿产的小型矿山数量。规划期末,全县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其中萤石矿采矿权数≤13个,建筑用砂石矿山≤3个)。
规划期内,不断加强对萤石等重要矿种的保护和监管,避免破坏性开采,促进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落实省级规划重点开采区1处。
专栏五 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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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所在乡镇 |
面积 (平方千米) |
主要 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CZ001 |
清流县赤坑-龙元萤石矿重点开采区 |
林畲乡、温郊乡、余朋乡、嵩口镇 |
339.90(清流县境内279.09) |
萤石 |
CaF2 千吨 |
13 |
1 |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特点、资源规模储量、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优先设置在重点开采矿区内,优先投放经济发展亟需的重要矿种。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应以地质勘查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矿区(床)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分布特征、规模以及采矿技术经济条件、内外部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进行划定。新划定开采区块尽量保持矿体的完整,同时,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以及井巷工程与地表主要功能区分布范围。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流域等各类保护区和保持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一定安全距离,原则上不宜在上述范围内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强化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严格落实保护优先,提高矿业权准入门槛,优化资源开发布局,严格执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开采规划区块划定要坚持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引导采矿权有序设置,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规划期内,全县设置除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已有采矿权、探转采项目以外的开采规划区块共2个(见专栏六)。
专栏六 清流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不含建筑用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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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
投放时序(年) |
备注 |
CQ001 |
福建省清流县泥坑矿区水泥用粘土矿(铝质校正原料用)开采规划区块 |
水泥用粘土矿(铝质校正原料用) |
0.213 |
千吨 |
523.08 |
2022 |
|
CQ002 |
清流县仁场开采规划区块 |
锌矿 |
2.165 |
锌 吨 |
31542.5 |
2024 |
|
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大矿大开、一矿一开”的原则,对主要矿产实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制度。对新设立的矿业权,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要“从严从紧、提高门槛”。规划期内,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福建省确定的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审批。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40%,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发展循环经济。矿业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矿山废渣的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率高的环保型矿山。清流县作为氟新高地,将更加注重氟新材料企业从延长产业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能源回收利用、水资源利用、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尾气资源利用等方面构建循环经济模式。
落实企业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实践,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体系。
加大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和攻关,加强对有色金属矿石中稀有稀散有益组分的综合回收。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入手,推广应用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升矿山“三率”指标水平。
开展砂石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到2025年,建筑用砂石净矿出让的采矿权比例达100%。
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建立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前,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应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新立矿业权应积极推动“净矿”出让,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林用地等审批事项衔接,并在出让合同签订前协调解决好利益相关人的补偿问题,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一、引导和鼓励矿业权人,实行绿色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促进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广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高矿山废渣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二、自然资源部门等政府机关,应妥善处理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秉承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原则,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其他权利人与矿业权人达成合理补偿协议。签署的补偿协议应公平、公正,确保矿业权人可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生产及新建矿山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山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山生产过程中要严防地采矿山中毒窒息、火灾、跑车坠罐、透水、冒顶片帮,露天矿山坍塌、爆炸等事故,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现有持证砂石土矿山共6个,生产规模共计40万立方米/年。2020年建筑用砂石用石量约5.6406万吨,主要供清流县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民用建筑使用,规划期内6个持证砂石土矿山全部到期。为促进清流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民生、交通等建设项目对建筑用砂石矿方面的需求,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服务发展”原则,在符合各项生态、环保、交通及用地等规划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引导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本轮规划期内预计建筑用砂石年需求量在50万/m3左右。
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避开罗口溪等重点流域保护范围,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建筑用砂石矿山选址。
规划期内,从严控制建筑用砂石设置数量和布局,根据清流县矿产资源及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情况,优先选取到期矿山延续或扩大范围继续开采,拟新设3个砂石矿山,划定4个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其中1个为备选),见专栏七。
专栏七 清流县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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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km2) |
开采主矿种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CQ003 |
清流县洋段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嵩溪镇元山村 |
0.0449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10 |
到期重新出让 |
CQ004 |
清流县黄泥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余朋乡太山村 |
1.4252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备选 |
CQ005 |
清流县东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余朋乡东坑村 |
1.7996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
CQ006 |
清流县蜂上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长校镇黄坑村 |
0.2199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到期重新出让 |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优先采用采空区充填及生态修复治理,自用有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应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流县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试行办法》(清政办〔2020〕29号)制定弃土弃渣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公开拍卖有偿处置。
一、严格新建矿山绿色准入
1、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落在规划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和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中。
2、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和管理制度。
3、新建矿山应当提交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使用意见等。
4、新建矿山应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应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二、严格生产矿山监督管理
1、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GNSS巡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任务。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申请。
2、县自然资源局应以信息化监管平台为依托,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GNSS等技术手段对有效持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逐矿建立分年度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档案,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对矿山地质环境未实施恢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移入“整改库”,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将移入“查处库”。
三、关闭矿山管理措施
到期关闭矿山矿山应严格贯彻落实《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后,进行闭坑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渠道矿山环保资金投入机制,按照治理责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要求达到资源利用节约化、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山生态化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是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和矿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正确途径。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总思路,根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考评指标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引导生产矿山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引进推广应用新的采选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力度。创造环保、安全、和谐、文明的矿山企业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目标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围绕科学有序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地和谐发展,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为抓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应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入库条件。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进行提升改造,因存在高陡边坡等地质环境问题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矿山企业可根据实际修订“三合一”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按新方案实施治理。
积极推进绿色开发,引导矿山企业通过改进工艺,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储量损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
一、绿色矿山政策支持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建设绿色矿山的责任和义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具体落实绿色矿山创建、遴选相关工作。
优先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用当地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予以统筹保障。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加强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积极申请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第三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绿色矿山监管措施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天地网”、GNSS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与治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三合一”方案落到实处,防止边开采边破坏、出现高陡边坡等问题。强化联合监管意识,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各项矿山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及时函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时,要按规定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持续推进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根据清流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和实际情况,清流县现有废弃矿山共计20个,需治理面积共361.19亩。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期内,优先考虑矿山大面积挂白,水土流失严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5个工程治理废弃矿山和1个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作为本次规划治理恢复重点工程,拟治理恢复面积150亩以上,治理后用途主要用作耕地、林地使用(见专栏八和附表12)。
专栏八 清流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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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废弃矿山名称 |
所在乡镇 |
治理面积 (亩) |
治理后的土地用途 |
备注 |
ZL001 |
清流县嵩溪镇梧峰砖瓦用粘土矿 |
嵩溪镇 |
15.96 |
耕地、林地 |
|
ZL002 |
清流县龙津镇中段建筑用砂岩矿 |
龙津镇 |
37.8 |
耕地、林地 |
|
ZL003 |
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砖瓦用粘土矿 |
龙津镇 |
30 |
耕地、林地 |
|
ZL004 |
福建省清流县上坪煤矿 |
田源乡 |
45.90 |
林地 |
政策性关闭 |
ZL005 |
清流县李家乡黄坑砖瓦用粘土矿 |
李家乡 |
11.7 |
耕地、林地 |
|
ZL006 |
清流县李家乡江山口砖瓦用粘土矿 |
李家乡 |
36.45 |
耕地、林地 |
|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在监督管理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升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强大合力。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和创新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GNSS)、无人机航摄和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多种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遥感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对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对规划重点矿区矿产开采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集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
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结合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合力。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群发性非法采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监管的长效机制。突出信息化监管,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体系,营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参与、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共同监管新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维护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其安全专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开采设计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要求实施各项矿区矿山生产活动。
为保障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除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收缴出让收益外,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的监管,确保公开、有偿、生态的原则落实到位。
为了保障《规划》实施,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强化组织保证、资金保障,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强化监督,引导社会力量,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切实加强规划实施领导,推进部门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统一考核,建立政府问责和追究制,加强规划实施的责任追溯,并将矿产资源监管执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的考核依据,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投入矿产地质调查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创新矿业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共同参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行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等资源税减免政策。制定落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给予资金奖励。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规划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调整内容科学、合理和可行。
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规划实施监管方式,引入信用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监管。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托技术队伍运用GNSS、无人机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清流县矿产资源现状和规划信息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相融合,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集“探、采、储、治、查”一体的综合监管信息网络,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福建省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清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附图:
1、清流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2、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3、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图
4、清流县砂石开采规划图
5、清流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图
附表:
1、区内国家级能源资源基地表
2、区内国家规划矿区表(空)
3、区内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表(空)
4、清流县基础性地质调查规划区块表(空)
5、清流县探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6、清流县采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7、清流县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规划表
8、清流县各矿种“三率”最低限值一览表
9、清流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10、清流县开采规划区块表
11、清流县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表(空)
12、清流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表
13、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14、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为统筹部署清流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落实全县高质量发展矿产资源保障和管理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要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0号)、《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清流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清流县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等,编制《清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未来5—15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清流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所列的清流县分布的矿种。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清流县,隶属于三明市,位于福建省西部,武夷山南侧,九龙溪上游。地处东经116°38′17″~117°10′29″,北纬25°46′53″~26°22′07″。东接永安市、明溪县,西连宁化县东部,南与连城、长汀县接壤,北与宁化县、明溪县相邻,全县面积1806.33平方公里。202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45774万元,增长5.6%,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5.8:55.1:29.1调整为15.7:53.6:30.7。2020年年末全县总人口(户籍人口)15.3万人,常住人口11.8万人,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40元。
清流县行政区划辖7镇(龙津镇、嵩溪镇、嵩口镇、长校镇、赖坊镇、林畲镇、灵地镇)及6乡(温郊乡、田源乡、沙芜乡、余朋乡、里田乡、李家乡)。区内有2条铁路(浦梅铁路、兴泉铁路),1条高速公路(泉南高速),2条国道(G534、G356)。兴泉铁路是国家铁路网干线和福建省“三纵六横”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永宁高速(泉南高速永宁段G72)对于做大城区、做旺旅游和城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气支撑。
矿产资源现状。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已发现各类矿产38余种,占全市已发现矿产总数的48%,其中优势矿产有煤、萤石、石灰石、铅锌、石英岩、地热、稀土等。矿产地108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17种,其中: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9种。
清流县主要矿产形成及空间分布受区域性构造-岩浆活动的影响,具有集中分布的特点:县境矿产主要蕴藏于西北部的城关-嵩溪-林畲北东向条带上,以及东南部的灵地-沙芜-余朋一带。煤矿主要分布在李家乡、沙芜乡以及田源乡,萤石矿主要分布在余朋乡、温郊乡、林畲镇、嵩口镇等乡镇,萤石矿是本县主要开采矿产。
地质勘查工作现状。地质工作程度不断提高,至2020年底,全县已完成1:5万清流、嵩口坪、灵地、胡坊等图幅区域地质调查,累计完成1790.99平方千米,覆盖率达99.2%;完成1:5万胡坊、嵩口坪幅矿产地质调查(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覆盖率达37.5%;完成耕地1:5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159.65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底,全县设置探矿权17个(含中央基金),主要分布于田源、赖坊、沙芜等地,其中金属矿13个、非金属矿4个,总面积169.3平方千米,占县域面积9.4%。
矿业开发现状。全县形成龙元-赤坑萤石矿重要资源产业基地。截至2020年底,全县矿山总数为27个,开采矿种11种,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6个、中型矿山5个、小型矿山16个。按矿产类型划分,能源矿产3个,金属矿产4个,非金属矿产20个。2020年,全县矿石产量255.54万吨,产量前三位的矿产为水泥用灰岩、普通萤石和煤,分别为208万吨、26.45万吨、8.45万吨;矿业总产值3.42亿元,其中,非金属矿产2.93亿元,占85.7%,能源矿产0.49亿元,占14.3%,矿业生产总值占全县生产总值2.2%。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期(2016—2020年),清流县矿产资源管理不断强化,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基础地质成果丰硕。在完成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部署开展境内矿产调查和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其中,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幅(胡坊幅,辖区内面积265.38平方千米);完成1:5万胡坊、嵩口坪幅矿产地质调查(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圈定一批物化探异常,为下一步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完成耕地1:5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159.65平方千米(详见专栏一),为清流县农业的发展,特别是特色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矿山开发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关闭、退出各类矿山6个,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33个减少到2020年底的27个,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由30.3%提高到40.7%。矿产开发结构由“多、小、散、低”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矿山规模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煤、萤石等优势和重要矿种总量调控落实到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初显成效,矿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稳步推进。持续推进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及时、全面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工作;并抓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完成治理面积33.45公顷。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上一轮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矿政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勘查开发布局仍不够合理。清流县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受区域性构造影响,域内小矿多、大矿少,虽先后进行了多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矿山数量逐步减少,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仍存在粗放经营,矿山开发布局尚不够合理,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
优势矿产产业集群尚未形成。县域内在地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矿产地,如方坑夹萤石矿、黄东坑萤石矿、伍家坊水泥用石灰岩矿等,以上区域虽具有独特矿产优势,但多处于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阶段,产业链后续的选矿和深加工等矿业生产要素尚未集聚,资源配置和结构仍需优化。
绿色矿山建设未达预期。上轮规划期间,受矿业经济下滑影响,清流县多数矿山处于半停采状态,导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动明显受阻,多数矿山对建设绿色矿山的活力与动力不足,辖区内矿山整体景观面貌仍处于较低水平。
专栏一 三轮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
类别 |
指标 |
目标 |
完成 情况 |
完成比例(%) |
指标 属性 |
|
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幅图数)(km2) |
(胡坊幅,辖区内面积265.38平方千米) |
265.38 |
完成 |
预期性 |
|
1:5万矿产地质调查 (幅图数)(km2) |
胡坊、嵩口坪幅(辖区内面积676.95平方千米) |
676.95 |
完成 |
预期性 |
||
1:5万农业地质调查(km2) |
150 |
159.65 |
106.4 |
预期性 |
||
重要矿产新增资源储量 |
稀土(氧化物万吨) |
≥3 |
0 |
0 |
预期性 |
|
萤石(CaF2万吨) |
≥200 |
176.5 |
88.2 |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重要矿种年开采总量 |
钨(WO365% 吨) |
150 |
140.3 |
完成 |
约束性 |
煤矿(万吨) |
20 |
8.45 |
完成 |
预期性 |
||
萤石(CaF2 万吨) |
20 |
14.5 |
完成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矿山数量(个) |
<32 |
27 |
完成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1 |
40.7 |
131.3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
100 |
100 |
|||
绿色矿山比例(%) |
≥30 |
0 |
0 |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公顷) |
>10 |
33.45 |
334.5 |
约束性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任务艰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治理成效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较突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大战略机遇时期,也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关键时期。清流县将结合国家大战略、区域大政策、三明大发展、清流大行动,以农业观光、生态旅游观光、新兴工业、创新绿色产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向导,打造“太极名城、氟新高地、田园清流”。因此,本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面临新的形式和挑战。
实施生态文明实验区要求加快绿色矿业发展。福建省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随着《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发展绿色矿业成为未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保护好清流的绿水青山,是未来矿产资源管理重中之重的任务。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加快矿业结构转型升级。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面对经济新常态,传统地质勘查业及矿业开发面临深度调整,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地质工作以矿产勘查为主的局面不可持续,需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城市地质、灾害地质等工作。矿山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延长矿业产业链,大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提高矿产品附加值,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加强优势矿业产业链延深。清流县萤石、石灰石等优势矿种的矿山选矿和深加工等矿业生产要素尚未集聚,要加快转型升级,延长矿业产业链,大力发展精、深、细加工产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大勘查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资源能力。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过几十年的勘查开发,多已进入深部找矿阶段,亟需加大勘查资金投入,力争找矿工作取得新突破,解决资源接替问题。围绕我县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泉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问题,我县对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等矿产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应进一步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加快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当前,矿业经济下行,矿山企业经营困难,矿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多元等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矿业权退出程序还不够规范,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亟需深化改革,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增加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共福建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保护生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障民生,加强监管”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清流县优势集中的萤石、石灰岩等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萤石产业应着力发展下游产业对产品进行精、深、细加工,发展氟新材料,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灰岩产业逐步完善形成原料生产-加工成品的完整产业链。加大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保障县城镇化、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新型能源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推进地质工作多元化服务,严格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强化资源接替和储备,努力提高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程度。
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统一,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坚持节约集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资源保护,严格准入条件,优化开发布局结构,推广先进的采选技术与设备,促进资源合理高效综合利用,加强资源利用监管力度,实现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突出差别化管理政策,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建立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矿业市场体系,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持续拓展,矿产资源勘查加快推进,与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总体格局充分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更加优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统筹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地质资料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实现矿产资源总量管理,矿业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节约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实现突破,矿业权市场更加健全,勘查活跃、开采有序、利用高效、布局合理、绿色低碳的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规划目标
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规划期内主要目标如下:
加快矿业经济发展。到2025年,实现全县采矿业产值50290万元,采矿业产值年增速达8%。
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水平。到2025年,空白区拟新设勘查规划区块6个,勘查面积共计25.0495km2,落实省规勘查规划区块3个,勘查面积共计102.66km2。
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到2025年,力争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其中萤石(矿石量)300万吨,石灰石5000万吨。
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到2025年,拟设开采规划区块2个,开采规划面积共计2.3784km2,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下,其中砂石矿山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萤石矿山数量控制在13个以内,小型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0%以上。萤石、钨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内。
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规划期末,完成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50亩以上。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前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入库条件;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规范改造提升,逐步达标。
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依托技术队伍运用GNSS、无人机定期进行现场核查,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结合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合力。规划期末,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达100%,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100%。
专栏二 第四轮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名称 |
规划目标(2025年) |
属性 |
||||
矿业 经济 |
采矿业年产值(万元) |
50290 |
预期性 |
||||
采矿业产值年增速(%) |
8 |
||||||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
区域地质调查(%) |
99.2 |
||||
矿产地质调查(%) |
37.5 |
||||||
勘查规划区块面积(km2) |
25.0495 |
||||||
勘查投入(万元) |
8000 |
||||||
新增资源量(万吨) |
萤石(矿石量) |
300 |
预期性 |
||||
石灰岩 |
5000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2 |
预期性 |
|||||
纳入国家、省级矿产地储备管理的矿产地数量 |
1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规划区块面积(km2) |
2.3784 |
预期性 |
||||
采矿权 |
采矿权数量(个) |
≤25 |
约束性 |
||||
其中: |
建筑用砂石矿数量(个) |
≤3 |
约束性 |
||||
萤石矿数量(个) |
≤13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40 |
预期性 |
|||||
砂石净矿出让采矿权比例(%) |
10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
重要矿种 年开采总量 |
钨 |
上级下达 |
约束性 |
||||
萤石(CaF2 万吨) |
≤56 |
约束性 |
|||||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亩) |
≥150 |
预期性 |
||||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 |
100 |
约束性 |
||||
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 |
100 |
约束性 |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保持在100%以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与生态文明实验区相协调的绿色矿业格局更加完善;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建设用的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基本得到保障,优势矿产产业链延深问题基本解决,在优势矿产较为集中地区形成产业集群,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按照《清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战略布局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明确资源勘查开采定位、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一、重要矿种勘查开发方向
以现有及新设探矿权为勘查投入方向,推进重要矿种矿产勘查工作,争取形成一批大中型规模的勘查开发基地,提高重点矿种后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和保障重要产业发展。确定重点勘查矿种有:萤石、石灰岩、稀土、石英岩;重点开采矿种有:萤石、石灰岩、矿泉水。
二、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按照“保护优先、优化开发”的原则,重点勘查萤石、石灰岩、稀土等矿产,开展清流县余朋大板萤石矿、嵩口稀土矿、余朋蛟坑石灰岩矿等勘查。依据资源禀赋,鼓励大中型矿床、绿色矿产与重大产业项目相配套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统筹和产业延伸,着力培育萤石等规模较大的资源产业基地。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加强矿泉水、石英岩等非金属矿产勘查。实施不同矿种差别化管理,合理开发矿泉水、石英岩、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发布局,实现集中开发。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矿业开发基本格局,以地质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在地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大中型矿产地分布地区和具有独特产业优势、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后续选矿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区域划定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按照市、县统一部署,规划期内,清流县将萤石作为矿产资源重点发展方向,在福建清流维家山-永安银坑萤石矿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及省规划定的清流县赤坑-龙元萤石矿重点开采区内成立萤石矿资源产业基地,以清流龙元、赤坑、维家山等十余个萤石矿集中区为主,建成闽西最大的萤石矿资源产业基地(见专栏五)。
基地内目前共有11家持证萤石矿矿山,总生产规模可达59万吨/年,查明矿石资源储量约408万吨,已形成桐坑、东坑、梧地等萤石矿采选生产基地及清流县大路口、清流福宝、福建永福(海蓝)等氢氟酸生产基地,已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规划期内,加强萤石矿业上、中、下游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萤石矿业产业链,重点发展电解氟系列产品、高端无机氟化学品等高端产品,并着眼向新型环保含氟制冷剂等氟化工产业链的远端发展,将清流县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产业链配套、国内先进的无机氟化物产业基地,鼓励并引导萤石矿开发利用企业做深做细萤石矿深加工;优先支持县内氟化工企业参与境内萤石矿勘查、开发利用,确保为县氟化工企业提供充足的原材料,真正把清流县萤石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进探矿权制度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不断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萤石、稀土等重要战略性矿产成矿理论与找矿规律研究,在重要找矿远景区、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开展找矿,力争取得新的找矿突破。进一步探明全县萤石、稀土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的资源储量,掌握家底,延伸产业链,为氟新材料、稀土相关产业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一、重点勘查区
在大中型矿产集中区和外围区域、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圈定的矿产重要远景区,结合矿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交的找矿靶区,围绕萤石、稀土等战略性矿种,规划期内落实省级规划重点勘查区2处(见专栏三)。
专栏三 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
||||||
编号 |
名称 |
所在乡镇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 矿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KZ001 |
明溪胡坊-清流芹溪萤石矿重点勘查区 |
林畲镇、温郊乡、余朋乡、嵩口镇 |
700.35(清流县境内365.33) |
萤石 |
2 |
1 |
KZ002 |
清流长校稀土矿重点勘查区 |
长校镇、田源乡、里田乡 |
141.68(清流县境内134.80) |
稀土 |
0 |
2 |
二、管控措施
重点勘查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积极引导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向重点勘查区投入。加强统筹部署和重点监管,力争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突破,新增一批矿产地。
明确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以矿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鼓励现有探矿权进行自愿依法有序整合,推进整体勘查,实现找矿突破。
重点勘查区以外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应符合规划区块设置要求,并根据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原则划定勘查区范围。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指导探矿权设置。勘查规划区块优先在重点勘查区内划定。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勘查区块的划定应综合考虑成矿地质条件、物化探异常等找矿信息,充分利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尽可能保持已知找矿信息的完整性,结合不同阶段地质勘查工作特点,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要求,并兼顾已有矿业权人的利益。对于有找矿信息的战略性矿产,要按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勘查规划区块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应符合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罗口溪等重点流域保护范围相关管控措施规定。
强化勘查规划区块管理。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优先投放萤石、稀土等战略性矿产和水泥用灰岩等重要矿种探矿权。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引导探矿权有序设置,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探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严格探矿权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规划期内,划定清流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9处(见专栏四)。
专栏四 清流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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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现有勘查程度 |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
投放时序(年) |
备注 |
KQ001 |
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 |
矿泉水 |
0.3226 |
预查 |
普查 |
2025 |
|
KQ002 |
清流县余朋大板矿区萤石矿 |
萤石 |
15.2132 |
预查 |
普查 |
2022 |
|
KQ003 |
清流县嵩口矿区稀土矿 |
稀土 |
44.6308 |
预查 |
普查 |
2024 |
落实省规 |
KQ004 |
清流县汶溪矿区萤石矿 |
萤石 |
3.9501 |
预查 |
普查 |
2023 |
|
KQ005 |
清流县蛟坑矿区水泥用灰岩矿 |
石灰岩 |
4.1697 |
普查 |
详查 |
2023 |
|
KQ006 |
清流县廖武矿区稀土矿 |
稀土矿 |
42.9323 |
调查评价 |
普查 |
2025 |
落实省规 |
KQ007 |
清流县茜坑矿区稀土矿 |
稀土 |
14.57 |
调查评价 |
普查 |
2025 |
落实省规 |
KQ008 |
清流县官坊石灰石 |
石灰岩 |
0.3905 |
预查 |
普查 |
2025 |
|
KQ009 |
清流县案上石英岩矿 |
石英岩 |
1.0034 |
预查 |
普查 |
2024 |
|
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已设探矿权17个(含中央基金),其中铅矿11个,萤石2个,铜矿、铁矿、高岭土、石英岩各1个(见附表5)。
规划期内,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对矿产资源需求,合理确定探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本轮预计新增探矿权数量9个,其中:县级新增探矿权6个,落实省规3个;预期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个,新增萤石(矿石)资源量300万吨,新增石灰岩资源量5000万吨。
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综合治理”原则,发挥我县矿产资源优势,推动矿产资源往产业集中、往园区集中、往深加工拓展,实现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强化地质勘查,力争发现一批有价值的找矿线索和矿产地;推进新发现矿产资源往产业集中;增强国有投资平台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产业深加工作用;拓展已建矿山生产的原矿产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依托萤石、石英、石灰岩、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做大做强氟新材料、硅基材料等产业,做深做透新型建材产业,培育扶持稀土和金属产业。围绕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科学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承载平台,推动矿产资源要素往园区集中。
督促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开采和选矿流程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降低矿石贫化率,提高选矿回收率,促进矿产资源分级利用,努力提高矿石及深加工产品的质量,充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采总量调控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萤石(CaF2)年开采总量≤56万吨、钨矿年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确定的目标内。
(二)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管理措施
1.加强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落实总量调控指标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将市级下发的年度产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分区和主要矿山,严格落实监督执行。
3.加强优势矿产行业准入管理
加强萤石、稀土和石灰岩等重要矿产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优势矿产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二、矿山总数调控
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减少建筑用石料等矿产的小型矿山数量。规划期末,全县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其中萤石矿采矿权数≤13个,建筑用砂石矿山≤3个)。
规划期内,不断加强对萤石等重要矿种的保护和监管,避免破坏性开采,促进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落实省级规划重点开采区1处。
专栏五 清流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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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所在乡镇 |
面积 (平方千米) |
主要 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CZ001 |
清流县赤坑-龙元萤石矿重点开采区 |
林畲乡、温郊乡、余朋乡、嵩口镇 |
339.90(清流县境内279.09) |
萤石 |
CaF2 千吨 |
13 |
1 |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特点、资源规模储量、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优先设置在重点开采矿区内,优先投放经济发展亟需的重要矿种。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应以地质勘查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矿区(床)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分布特征、规模以及采矿技术经济条件、内外部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进行划定。新划定开采区块尽量保持矿体的完整,同时,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以及井巷工程与地表主要功能区分布范围。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流域等各类保护区和保持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一定安全距离,原则上不宜在上述范围内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强化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严格落实保护优先,提高矿业权准入门槛,优化资源开发布局,严格执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开采规划区块划定要坚持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引导采矿权有序设置,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规划期内,全县设置除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已有采矿权、探转采项目以外的开采规划区块共2个(见专栏六)。
专栏六 清流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不含建筑用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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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
投放时序(年) |
备注 |
CQ001 |
福建省清流县泥坑矿区水泥用粘土矿(铝质校正原料用)开采规划区块 |
水泥用粘土矿(铝质校正原料用) |
0.213 |
千吨 |
523.08 |
2022 |
|
CQ002 |
清流县仁场开采规划区块 |
锌矿 |
2.165 |
锌 吨 |
31542.5 |
2024 |
|
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大矿大开、一矿一开”的原则,对主要矿产实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制度。对新设立的矿业权,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要“从严从紧、提高门槛”。规划期内,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福建省确定的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审批。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40%,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发展循环经济。矿业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矿山废渣的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率高的环保型矿山。清流县作为氟新高地,将更加注重氟新材料企业从延长产业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能源回收利用、水资源利用、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尾气资源利用等方面构建循环经济模式。
落实企业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实践,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体系。
加大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和攻关,加强对有色金属矿石中稀有稀散有益组分的综合回收。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入手,推广应用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升矿山“三率”指标水平。
开展砂石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到2025年,建筑用砂石净矿出让的采矿权比例达100%。
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建立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前,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应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新立矿业权应积极推动“净矿”出让,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林用地等审批事项衔接,并在出让合同签订前协调解决好利益相关人的补偿问题,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一、引导和鼓励矿业权人,实行绿色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促进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广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高矿山废渣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二、自然资源部门等政府机关,应妥善处理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秉承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原则,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其他权利人与矿业权人达成合理补偿协议。签署的补偿协议应公平、公正,确保矿业权人可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生产及新建矿山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山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山生产过程中要严防地采矿山中毒窒息、火灾、跑车坠罐、透水、冒顶片帮,露天矿山坍塌、爆炸等事故,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截至2020年底,清流县现有持证砂石土矿山共6个,生产规模共计40万立方米/年。2020年建筑用砂石用石量约5.6406万吨,主要供清流县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民用建筑使用,规划期内6个持证砂石土矿山全部到期。为促进清流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民生、交通等建设项目对建筑用砂石矿方面的需求,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服务发展”原则,在符合各项生态、环保、交通及用地等规划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引导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本轮规划期内预计建筑用砂石年需求量在50万/m3左右。
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避开罗口溪等重点流域保护范围,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建筑用砂石矿山选址。
规划期内,从严控制建筑用砂石设置数量和布局,根据清流县矿产资源及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情况,优先选取到期矿山延续或扩大范围继续开采,拟新设3个砂石矿山,划定4个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其中1个为备选),见专栏七。
专栏七 清流县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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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区块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km2) |
开采主矿种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CQ003 |
清流县洋段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嵩溪镇元山村 |
0.0449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10 |
到期重新出让 |
CQ004 |
清流县黄泥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余朋乡太山村 |
1.4252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备选 |
CQ005 |
清流县东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余朋乡东坑村 |
1.7996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
CQ006 |
清流县蜂上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
长校镇黄坑村 |
0.2199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年 |
20 |
到期重新出让 |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优先采用采空区充填及生态修复治理,自用有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应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流县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试行办法》(清政办〔2020〕29号)制定弃土弃渣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公开拍卖有偿处置。
一、严格新建矿山绿色准入
1、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落在规划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和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中。
2、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和管理制度。
3、新建矿山应当提交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使用意见等。
4、新建矿山应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应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二、严格生产矿山监督管理
1、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GNSS巡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任务。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申请。
2、县自然资源局应以信息化监管平台为依托,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GNSS等技术手段对有效持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逐矿建立分年度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档案,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对矿山地质环境未实施恢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移入“整改库”,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将移入“查处库”。
三、关闭矿山管理措施
到期关闭矿山矿山应严格贯彻落实《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后,进行闭坑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渠道矿山环保资金投入机制,按照治理责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要求达到资源利用节约化、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山生态化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是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和矿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正确途径。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总思路,根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考评指标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引导生产矿山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引进推广应用新的采选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力度。创造环保、安全、和谐、文明的矿山企业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目标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围绕科学有序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地和谐发展,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为抓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应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入库条件。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进行提升改造,因存在高陡边坡等地质环境问题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矿山企业可根据实际修订“三合一”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按新方案实施治理。
积极推进绿色开发,引导矿山企业通过改进工艺,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储量损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
一、绿色矿山政策支持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建设绿色矿山的责任和义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具体落实绿色矿山创建、遴选相关工作。
优先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用当地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予以统筹保障。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加强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积极申请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第三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绿色矿山监管措施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天地网”、GNSS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与治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三合一”方案落到实处,防止边开采边破坏、出现高陡边坡等问题。强化联合监管意识,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各项矿山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及时函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时,要按规定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持续推进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根据清流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和实际情况,清流县现有废弃矿山共计20个,需治理面积共361.19亩。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期内,优先考虑矿山大面积挂白,水土流失严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5个工程治理废弃矿山和1个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作为本次规划治理恢复重点工程,拟治理恢复面积150亩以上,治理后用途主要用作耕地、林地使用(见专栏八和附表12)。
专栏八 清流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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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废弃矿山名称 |
所在乡镇 |
治理面积 (亩) |
治理后的土地用途 |
备注 |
ZL001 |
清流县嵩溪镇梧峰砖瓦用粘土矿 |
嵩溪镇 |
15.96 |
耕地、林地 |
|
ZL002 |
清流县龙津镇中段建筑用砂岩矿 |
龙津镇 |
37.8 |
耕地、林地 |
|
ZL003 |
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砖瓦用粘土矿 |
龙津镇 |
30 |
耕地、林地 |
|
ZL004 |
福建省清流县上坪煤矿 |
田源乡 |
45.90 |
林地 |
政策性关闭 |
ZL005 |
清流县李家乡黄坑砖瓦用粘土矿 |
李家乡 |
11.7 |
耕地、林地 |
|
ZL006 |
清流县李家乡江山口砖瓦用粘土矿 |
李家乡 |
36.45 |
耕地、林地 |
|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在监督管理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升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强大合力。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和创新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GNSS)、无人机航摄和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多种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遥感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对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对规划重点矿区矿产开采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集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
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结合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合力。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群发性非法采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监管的长效机制。突出信息化监管,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体系,营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参与、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共同监管新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维护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其安全专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开采设计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要求实施各项矿区矿山生产活动。
为保障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除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收缴出让收益外,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的监管,确保公开、有偿、生态的原则落实到位。
为了保障《规划》实施,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强化组织保证、资金保障,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强化监督,引导社会力量,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切实加强规划实施领导,推进部门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统一考核,建立政府问责和追究制,加强规划实施的责任追溯,并将矿产资源监管执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的考核依据,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投入矿产地质调查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创新矿业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共同参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行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等资源税减免政策。制定落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给予资金奖励。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规划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调整内容科学、合理和可行。
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规划实施监管方式,引入信用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监管。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托技术队伍运用GNSS、无人机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清流县矿产资源现状和规划信息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相融合,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集“探、采、储、治、查”一体的综合监管信息网络,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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