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20-02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 清林办〔2023〕4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2-18
为 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林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六条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19 号)、《清流县财政局清流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林办〔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林业局
2023年12月18日
清流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林业专项资金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中央及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我县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的资金,包括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含森林保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第三条 国有单位补偿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
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偿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有关人员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第四条 集体和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原则上分配比例: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费占70%(含保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10% 、直接管护费占20%。具体分配比例以当年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为准。
(一)核对林权所有者面积。
各乡镇林业站根据县林业局当年省级下拨资金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小班表做好核对工作,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无林地(含征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无证采伐、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无林地)要认真核实,确为无林地的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要按面积相应扣减;同时对调整为人工林的小班地块补助资金也要相应扣减。
(二)规范资金拨付
1.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审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各村根据生态林面积、林权、生态林分布情况、村民人口数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经村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林业站审核,加盖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由林业站上报县资源站汇总审核,由县林业局将审核好的林农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2.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由各村委根据《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补助资金明细表,经村委会公示且无异议后,经林业站审核,加盖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由林业站上报县资源站汇总审核,由县林业局将审核好的林农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3.集体和个人的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必须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由县林业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权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
4.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经村委会公示且无异议后,经林业站审核,加盖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由林业站上报县资源站汇总审核,由县林业局将审核好的林农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
1.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村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村两委研究确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2.各乡(镇)政府要鼓励村集体将属村集体的林权,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原来分散使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及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统筹为村集体收入。
第五条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
1.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由县林业局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账户,再由各乡(镇)财政所按照管护补助支出项目拨付到各村账户。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村集体从事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森林防火巡山补贴、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3.各村委会要按村集体组织监管费规定使用,各乡(镇)财政所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使用应加强监管,做好会计核算,并设立明细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准确反映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4.村集体应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中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直接管护费(护林员工资)
1.直接管护费主要来源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及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中的管护经费。管护经费由县林业局按各乡镇管护面积测算出具体补助金额。
3.护林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占 60%,按半年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占4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各林业站要在半年和年终将护林员基本工资表和绩效工资表报送至森林资源监测站和局计财股。
3.护林员工资表由各林业站制表,表格经林业站站长签字,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护林员工资由县林业局专户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至各乡(镇)护林员账户。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其中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部分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发放。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自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县林业局按规定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 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 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以前规定不同之处,以此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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