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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01-0200-2024-00004 | 文号 | 清政办规〔2024〕3 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01-0200-2024-00004 | ||
文号 | 清政办规〔2024〕3 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资金用途
(一)补贴对象及不补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本县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文件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农户耕种占补平衡的耕地,需提供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并经乡(镇)土地流转中心监证的规范承包合同。
2.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原来不属二轮土地承包耕地面积,但已事实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的耕地,且承包方实际耕种的耕地不属于本方案中上述所列不再给予补贴的耕地,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此类耕地耕种业主申报时,必须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或发包)合同,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方。
3.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该条“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第2、3点,我县凡是种植粮食等农作物不致耕作层破坏的耕地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凡是种植乔木、灌木的绿化苗木和药材,以及种植绿化草皮的耕地不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对已改变耕地用途、长年抛荒、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无主田、机动田不再给予补贴(同上述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无主田、机动田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或虽未流转(或发包)给农户,但事实由农户耕种的,原则上由实际耕种的农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将相关信息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由村委会负责资金用途监管。
5.其它类别。各乡(镇)认真对照《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财农〔2016〕28号)相关文件认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依据。2024年仍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实际补贴面积为农户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加上承包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再核减上述提及不再补贴的耕地面积(详见附件)。
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和各乡(镇)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四)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补贴面积按各农户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数据。村(居)委会负责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在信息登记中对已故户主等人员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以避免将资金打入无效账户。各村(居)上报的无主田、机动田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居)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面积审核汇总表及行政村审核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居)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需代扣保险费的村委会同时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水稻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代扣金额。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面积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附件3),建立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汇同各行政村上报的审核汇总表(附件2)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将乡(镇)汇总表(附件3)纸质档和电子档及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按照各村上报的面积(附件1)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代扣水稻保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组)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7天,并将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四)数据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安排专人负责对所建档的农户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进行更新及审核,并按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同时与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对接及上报工作。数据录入应做到真实、准确、无误,严防因数据错误引起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辖区责任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执行各乡(镇)辖区责任制度,各乡(镇)担负本辖区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全程责任。由乡(镇)长负总责,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包村领导、农业、财政、自然资源、村主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审核申报面积,对于无主田、机动田以及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林果地、抛荒地等)面积要严格把关,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不出差错;农户对核减面积有争议或者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属地乡(镇)进行核实核查,并重新公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组织牵头,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和补贴数据录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管、绩效工作评价,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三)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对乡(镇)有关人员,乡(镇)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四)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序时推进工作。各乡(镇)要序时推进补贴发放进度,村级登记和乡(镇)审核工作要求在2024年4月25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并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按要求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送进度。
联系人:郑永富 联系电话:0598-7920051
附件:1.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村民小组)
2.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行政村汇总表)
3.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乡镇汇总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资金用途
(一)补贴对象及不补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本县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文件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农户耕种占补平衡的耕地,需提供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并经乡(镇)土地流转中心监证的规范承包合同。
2.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原来不属二轮土地承包耕地面积,但已事实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的耕地,且承包方实际耕种的耕地不属于本方案中上述所列不再给予补贴的耕地,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此类耕地耕种业主申报时,必须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或发包)合同,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方。
3.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该条“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第2、3点,我县凡是种植粮食等农作物不致耕作层破坏的耕地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凡是种植乔木、灌木的绿化苗木和药材,以及种植绿化草皮的耕地不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对已改变耕地用途、长年抛荒、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无主田、机动田不再给予补贴(同上述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无主田、机动田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或虽未流转(或发包)给农户,但事实由农户耕种的,原则上由实际耕种的农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将相关信息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由村委会负责资金用途监管。
5.其它类别。各乡(镇)认真对照《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财农〔2016〕28号)相关文件认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依据。2024年仍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实际补贴面积为农户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加上承包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再核减上述提及不再补贴的耕地面积(详见附件)。
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和各乡(镇)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四)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补贴面积按各农户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数据。村(居)委会负责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在信息登记中对已故户主等人员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以避免将资金打入无效账户。各村(居)上报的无主田、机动田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居)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面积审核汇总表及行政村审核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居)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需代扣保险费的村委会同时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水稻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代扣金额。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面积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附件3),建立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汇同各行政村上报的审核汇总表(附件2)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将乡(镇)汇总表(附件3)纸质档和电子档及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资金发放。各乡(镇)按照各村上报的面积(附件1)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代扣水稻保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组)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7天,并将村、乡(镇)两级公示照片电子档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四)数据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安排专人负责对所建档的农户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进行更新及审核,并按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同时与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对接及上报工作。数据录入应做到真实、准确、无误,严防因数据错误引起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辖区责任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执行各乡(镇)辖区责任制度,各乡(镇)担负本辖区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全程责任。由乡(镇)长负总责,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包村领导、农业、财政、自然资源、村主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审核申报面积,对于无主田、机动田以及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林果地、抛荒地等)面积要严格把关,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不出差错;农户对核减面积有争议或者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属地乡(镇)进行核实核查,并重新公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组织牵头,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和补贴数据录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管、绩效工作评价,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三)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对乡(镇)有关人员,乡(镇)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四)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序时推进工作。各乡(镇)要序时推进补贴发放进度,村级登记和乡(镇)审核工作要求在2024年4月25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并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按要求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送进度。
联系人:郑永富 联系电话:0598-7920051
附件:1.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村民小组)
2.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行政村汇总表)
3.清流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乡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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