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905-02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余政〔2024〕19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余朋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13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成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办〔2022〕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规建房是指未经审批私自建房或占用耕地、林地以及未按村庄规划及风貌管控要求乱搭乱建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条 各村要强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须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三条 乡村建站将联合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和自然资源所对各村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与村“两委”干部年终业绩考核奖相挂钩。
第四条 对于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力的村,将对村“两委”干部年终业绩考核奖进行相应的扣减。对本村行政区域内出现违建苗头性行为未及时发现报告的,每发现一处村主干每人扣1000元,包片村两委每人扣500元;地基已建好未发现报告的,每发现一处村主干每人扣2000元,其他村两委每人扣1000元;房屋已建好未发现报告的,取消村“两委”干部当年业绩考核奖。
第五条 实行奖励政策,对违建苗头性行为进行举报的村民,经核实后给予第一个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举报电话:0598-8700600)。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余朋乡党委、政府所有。
余朋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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