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清政规〔2025〕6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09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清政规〔2025〕6号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时间:2025-06-09 10: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府研究决定,对已下放的76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拟收回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项

2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

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

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项

3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7项

4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项

5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

垃圾未及时清运, 或者未采用

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一百一十五第(二)

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项

6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 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 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 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 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

项

行政处罚

清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项

7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 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管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项

8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

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项

9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

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10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

口罩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

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

点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8项

11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

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9项

12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0项

13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 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 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1项

14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2项

15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3项

16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 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4项

17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

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5项

18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

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6项

19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

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

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27项

20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21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

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1项

22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

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

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2项

23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 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

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3项

24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4项

25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35项

26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  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 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6项

27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

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

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7项

28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化肥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

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49项

2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30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1项

3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 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2项

32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 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 、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3项

3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

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4项

34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5项

35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 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8项

36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

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

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59项

37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

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0项

38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

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

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1项

39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

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2项

4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4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4项

4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68项

43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 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72项

44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

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1项

45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

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

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

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7

项

4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

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

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

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8

项

47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 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6

项

48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

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6项

49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7项

50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

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51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

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9项

52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 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0项

53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 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2项

54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

治理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3项

55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 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4项

56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

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设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5项

57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0

项

58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 、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1

项

59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

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2

项

60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

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3

项

61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

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6

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62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

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

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 局(林业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2

项

6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

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9

项

64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  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0

项

65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应急管理 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2

项

66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逾期未改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

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5

项

67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

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6

项

6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6

项

69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2

项

70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消防救援 大队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3

项

7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2项

72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3项

7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

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7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 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 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85项

7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

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

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6项

76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六十七

行政处罚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

清政规〔2022〕1号附件第9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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