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02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 清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16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清流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
我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不含野猪)。禁猎期1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禁止使用下列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利用无人机坠物狩猎(包括并不仅限于箭矢)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猎杀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电击装置、铁夹(捕鼠夹除外,捕鼠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及其配套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三、其他事项
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