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9-1000-2012-00023
  • 备注/文号: 清政民〔2012〕4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6-23
转发三明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政民〔2012〕47号
来源:清流县民政局 时间:2012-06-13 17:06

中共清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清流县委组织部 

文件 

清流县民政局 

 

  清政民〔2012〕47号

  转发三明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明民〔2012〕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认真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指导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附:《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中共清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清流县委组织部

  清流县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共三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文件 

三明市民政局 

 

  明民〔2012〕99号

  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和发展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市纪委办公室、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2年三明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增强村级班子整体功能、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推进富民强村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教育引导选民将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能充分履职、发挥作用的人员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全市村级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方法步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我市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与2012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部署,一般安排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前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2000人以下的村选举3人,2000人以上的村选举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具体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建立选举工作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室,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本着“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选举工作方案。

  2.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标准条件。根据上级关于村级组织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威信高的有被选举权的村民;(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效监督;(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公益事业;(5)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要至少一人有一定财会专长,以便于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6)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7)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违反土地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候选人。

  3.在选举前,要将标准条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墙张贴,向全体村民公布,引导村民、村民代表按标准条件选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精神要求,宣传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标准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推选阶段 

  1.确定选举方式。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2.确定候选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按照条件、职数要求,充分酝酿后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3.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核后方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四)投票选举阶段 

  1.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由成员推选产生。

  各乡镇(街道)应指派人员参与选举大会全程监督。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纪(工)委备案。

  (五)建章立制阶段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地要统一对外挂牌履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指导和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各乡镇(街道)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县(市、区)纪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六)验收阶段 

  在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全市1735个村委会都要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检查验收,各县(市、区)采取村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县(市、区)抽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市里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村务监督委员会整体素质是否达到标准,人数是否符合要求;2.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3.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在2012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全程跟踪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指导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调查分析村务监督机构现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

  (三)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指导组要指导好选举工作,确保选举成功率。对少数情况比较复杂的村,要选派强有力的工作组进村整顿,确保完成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严肃法纪,维护稳定。要重视排查和解决影响选举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对因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或违规操作,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三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民主监督△ 转发 通知

  清流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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