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30-0300-2018-00034
- 备注/文号: 清旅〔2018〕76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27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涉旅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责任,确保2017年我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稳定局面,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氛围,制定旅游市场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清流县旅游业发展的实际,以规范旅游市场为重点,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和《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等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依法经营、质量发展和打非治违等各方面的要求,力推诚信经营、质量兴旅的有力措施。大力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整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惩治各类不法经营和非法经营谋利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
2018年下半年共2次
三、参与部门
(一)参加部门: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广新局、县食药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检查。
(二)(9—10)月一次。参加部门: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检查旅行社。(集中地点:县旅游局)
(三)(11—12)月一次。参加部门: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食药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检查星级饭店、星级景区。(集中地点:县旅游局)
联络员:清流县旅游局行业管理股股长 方 鹏 电话:15716092367
四、人员安排
各参与部门分别指派1--2名专人负责检查工作。
五、检察行业
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
六、职能职责
(一)县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行社及导游(领队)、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协调职责;负责对旅行社及导游(领队)人员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加强旅游投诉处理,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涉旅投诉和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转办;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导”,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打击涉旅行业的“黑社”、“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联合宣传部门大力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旅游宣传引导。
(二)县安监局:负责对本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定涉旅部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涉旅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提升旅游综合监管实效。
(三)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沿线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沿线、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迫消费、敲诈勒索以及借导游服务名义从事色情活动的“伴游”、“陪游”等违法行为等。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等严重违法涉游企业名单。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涉旅产品
(五)县食药局:负责对旅游沿线和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制售假冒药材、经营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开展旅游客运市场整治,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客运服务质量;重点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引导旅游客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旅游车辆结构,保障市场供给;在条件成熟的市(州)开展旅游客运统一调度管理;督促旅游包车推广使用全省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规范旅游客运车辆“导游专座”设置。
(七)县文广局:负责旅游景区文物、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旅游景区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市场等方面的举报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八)县民宗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内依法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在旅游景区内重点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从事欺骗游客、借教敛财等违法行为。
(九)县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一区两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景区森林风景和湿地风景资源的监督管理、经营秩序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发改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风景区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水利风景区和以江河湖库为主题的国家公园试点区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营秩序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侵占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损毁水利工程、破坏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二)县消防大队:督促有关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培训。
七、检查内容
(一)A级旅游景区
各旅游景区要抓好景区游客安全防范、安全自查、对旅客安全提示,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密切关注团队安全、道路安全,严防景区在极端天气下突发性灾害;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力量,完善安全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保障措施;规范员工服务,严格执行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游艺机械、水陆设施伤人等事故;加强建设、维修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做好景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加强景区内河道、山体、桥涵、游乐设施、观光车辆及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星级酒(饭)店
各星级酒(饭)店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食品卫生安全执行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特种设施设备(压力容器、锅炉、电梯、消防器材的配备、发电设备等)日常维护及特种职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员到岗履职情况;安全警示标识、应急出口及安全疏散标识的设立情况。
(三)旅行社(分社、服务点)
各旅行社(分社、服务点)新版旅游合同使用情况;团队游电子系统录入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管理员到岗履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是否与合法、有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公司签订长期租用合同和趟次合同;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旅行社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恶性价格竞争、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零负团费、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在建项目:各在建旅游项目的施工建筑报备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工程安全施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台账;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水域水体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员到岗履职情况;开展隐患排查、隐患点除险加固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
清流县旅游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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