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26-0300-2020-00045
  • 备注/文号: 清文旅〔2020〕11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9-16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清流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清流县娱乐场所管理的通告
清文旅〔2020〕112号
来源:清流县文旅局 时间:2020-09-28 16:52
   

为净化清流县娱乐场所风气,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结合扫黑除恶行业清源工作要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落实消防承诺制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二、坚决取缔文化娱乐场所开设的异性陪侍等服务活动。

1.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并填写好《从业人员登记簿》。

2.严禁超时营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并规范填写娱乐场所营业日志》。

3.严厉打击有偿陪侍和卖淫行为,严禁引诱、唆使、逼迫女服务员卖淫或向顾客提供淫亵等服务,不得放任、默许、容留任何人利用营业活动和经营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视情形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予以吊销执照,查封场所,并追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娱乐场所的顾客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严禁用淫秽语言挑逗、调戏女服务员和演职人员;严禁其他有碍文明伤风败俗的行为。

四、严禁文化娱乐场所放映反动、淫秽的音像激光制品。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禁通道堵塞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现象,做到即查即改,隐患较大的,按消防法律法规惩处。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相关等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清流县公安局:110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0598-5323011

 

       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

清流县公安局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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