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8-03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 清农〔2022〕86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6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省、市要求和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工作部署,2022年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检打联动”工作,同时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现将《2022年清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2022年清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时间
全年共进行4次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时间安排:第一次为1—3月,第二次为4—6月,第三次为7—9月,第四次为10—12月。
二、监督抽查范围
1.监督抽查范围。13个乡(镇)。
2.监督抽查地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茶叶初制加工场所和屠宰厂(场)。
3.监督抽查对象。将已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的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村散户)作为主要对象,采取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三、监督抽查品种和数量
监督抽查品种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禽肉、禽蛋、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生猪尿样、生鲜乳等,本年度监督抽查样品量共计350个,其中种植业产品210个、畜禽产品140个。因农产品收获和上市季节不同,每次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全年抽样总量不变。
四、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详见附件。
五、监督抽查结果统计
监督抽查结果由福建恒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六、职责分工
(一)局相关站所
1.质监股。负责牵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县直有关部门、局相关业务站所通报监督抽查结果;将有关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2.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禽肉、禽蛋、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生猪尿样、生鲜乳等养殖业140批次监测任务。
3.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督办不合格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强案件总结分析,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遴选一批典型案例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4.局各相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问题产品会商分析、研讨对策,督促各乡(镇)加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指导生产主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工作安排,执法人员配合做好全年抽样工作。
6.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监管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抽样基地和样品摸底工作及抽样工作。
县局统一组织抽样指导小组,分赴各乡(镇)指导抽样工作,指导小组人员由局相关站所组成。抽样指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第三方检测任务
福建恒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抽样技术培训和抽样用具提供;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抽样工作;负责样品寄(送)工作;负责抽检样品购买等相关费用;负责对送检样品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对检测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统计结果。
(三)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开展监督抽查抽(制)样工作。每个抽样组安排2名具有执法资质的抽样人员,负责具体的抽样操作工作,确保抽样全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抽样单上签字;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约谈有问题的生产主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检打联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同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完成全年监测任务。
(四)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在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3家食品复检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测实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率、农产品执法办案件数已纳入市对县级政府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补齐短板为导向,强化过程监管,结合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掌握行动中7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主体详细情况,提高重点品种监督抽检比例,对问题多、隐患大的重点品种,实施“一品一策”专项抽检。要强化风险较大的蔬菜(豇豆、芹菜、韭菜、菜豆、芫荽、山药、大葱、姜、辣椒、叶用莴苣、胡萝卜、普通白菜、菠菜、百合、秋葵、红薯叶、叶用芥菜、榨菜头、鱼腥草、红薯等)、水果(葡萄(阳光玫瑰)、香蕉、荔枝、芒果、火龙果、甜瓜、猕猴桃)、茶叶(黑茶、白茶和红茶)、畜禽产品(猪肝、牛肝、羊肝、鸡肉、鸭肉、乌骨鸡肉、鸽子肉、鸡蛋、鸭蛋、鸽子蛋、鹤鹑蛋)等品种的监测和监督。提高监测实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增加检测参数,提升监测质量
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在2021年检测参数的基础上,蔬菜禁用农药增加地虫硫磷、久效磷和特丁硫磷,常规农药增加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抗蚜威、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氰霜唑、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等,共计18项。水果增加三唑醇、丙环唑、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等6项。茶叶增加克百威、丁硫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水胺硫磷等5项。畜禽产品增加磺胺二甲密啶、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替米考星、甲硝唑及代谢物、地美硝唑及代谢物等8项。
(三)加强协同协作,实施检打联动
各部门、局相关站所要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安排,并做好个人防护。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质监股联系。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联系人:黄渔生,伍莉娟,电话:0598-7920070
电子邮箱:qlzjg3045@163.com。
附件:2022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附件
2022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主要程序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监督抽检原则
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号)要求,将已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的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主要对象,兼顾种植养殖大户、专业村散户(只检测禁限用药物),采取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2名执法人员开展抽样工作。监督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乡镇配合实施。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参与抽样工作的应有2名以上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和材料,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填写一式3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农业农村局,1份留福建恒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
(三)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每个样品500-1000克,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牛、羊肉每个样品不少于500克,猪、牛、羊肝每个样品取整叶400~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300克,禽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0枚(从产蛋架抽样),生猪尿样每个样品100~200mL,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200毫升。
抽样时应选择处于成熟采收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企业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
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拟定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在当季度内完成。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四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一份用于省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用。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样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保存,并填写《样品委托单》(格式见附表1)。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省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保存期半年。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表2),由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检测参数、方法
参照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详见表格
序号 |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1 |
种植业 (蔬菜、食用菌、水果、) |
禁用农药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 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 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 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 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 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 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地虫硫磷、久 效磷、特丁硫磷 常规农药 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 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 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 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 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 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 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23200.121-2021 |
限用农药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 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丙环唑、咯菌腈、腈菌唑、氯唑磷、咪唑菌酮、嘧菌环胺、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抗蚜威 |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23200.121-2021 |
||
常规农药 阿维菌素 |
GB23200.19-2012或GB23200.121-2021 |
||
常规农药 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2021 |
||
2 |
茶叶 |
限用农药 氰戊菊酯、水胺硫磷 常规农药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 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 菊酯、甲氰菊酯 |
GB/T 5009.146或GB/T 23204或 GB23200.113 |
禁用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DDT) |
GB/T 5009.19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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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 三氯杀螨醇 |
GB/T 5009.176或GB/T 23204 |
||
禁用农药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 |
GB/T 500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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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 杀螟硫磷 |
GB/T 5009.20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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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 灭多威、丁硫克百威 常规农药 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 |
GB 23200.13或GB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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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猪肝 牛肉 羊肉 |
禁用药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特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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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 磺胺类(磺胺间甲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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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药物 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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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禽肉 |
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 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禽肉 禽蛋 |
食品动物中不可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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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 |
产蛋期禁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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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禽蛋 |
禁用药物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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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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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 |
产蛋期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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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禽蛋 |
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氯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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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畜禽 |
产蛋期禁用药物 替米考星 |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
畜禽 |
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甲硝唑及其代谢物 |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全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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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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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蜂蜜 |
甲硝唑 |
GB/T 23410-2009《蜂蜜中硝基咪唑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诺氟沙星 |
GB/T 23412-2009《蜂蜜中19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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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氟沙星 |
GB/T 23412-2009《蜂蜜中19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
培氟沙星 |
GB/T 23412-2009《蜂蜜中19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
6 |
生鲜乳 |
三聚氰胺 |
GB/T 22388第一法检测,第二法或第三法确证 |
黄曲霉毒素M1 |
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GB5413.37-2010第二法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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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内酰胺酶 |
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原卫生部指 定方法《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进行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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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青霉素类)药残 |
农业部781号公告-11-2006《牛奶中青霉素类药物残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
(二)判定依据和原则
1.种植业产品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2.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2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1.0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替米考星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矾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甲硝唑及其代谢物和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福建恒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快递给抽查地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按执法程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表3)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县农业农村局在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三家食品复检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报告书》(附表4)连同检验报告分别送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和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四)检测结果告知
每年四次抽样监督抽查的检测结果,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每次检测完毕统计汇总后报送县局质监股,经局领导审阅后予以通报。
四、检打联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根据“检打联动”有关要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督办,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跟进,及时启动执法调查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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