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8-03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 清农〔2022〕4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30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5号)和县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清政文〔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2022年度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合作社申报条件
1.2021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10人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万元以上。
5.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予以优先考虑。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7.合作社联合社主要申报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8.2022年合作社有申报冷库建设项目的可优先纳入评选范围。
(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2021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3.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承包地面积30亩以上;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3年以上统一规范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和鉴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农场基础设施较好,农业“五新”应用推广能力较强,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
8.2022年家庭农场有申报冷库建设项目的可优先纳入评选范围。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合作社示范社: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22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由乡((镇))政府审核盖章。
(1)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字数在1000字以内。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1年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
(4)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5)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6)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家庭农场示范场(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并编制目录):
(1)2022年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附件3)。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
(5)家庭农场经营者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6)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8)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应加盖家庭农场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有关要求
1.全县申报评选13家县级示范社和27家县级示范农场,实行差额评选,评选结果确定为30家。
2.各乡(镇)根据评选条件、名额(拟申报名额表附后),拟选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上报。部分乡(镇)如果合作社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可调整申报家庭农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在清流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文予以公布。
3.申报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乡(镇)经管人员负责上报材料提交县农村经营指导站。
4.申报材料一式2份,乡(镇)、农业农村局各留一份,上报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附件:1.2022年清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名额表
2.清流县2022年度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3.清流县2022年度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基本情况表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清流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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