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8-03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清农〔2022〕64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15
为贯彻落实《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清政办〔2022〕29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清政办〔2022〕14号)和《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粮食生产扶持措施的通知》(清农〔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抛荒耕地复垦种粮和规模旱粮等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均可申报。
二、适用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10-30亩(不含30亩)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每亩补助600元,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补助800元;
(二)抛荒地复垦种植大豆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10-30亩(不含30亩)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给予补助400元。抛荒地复垦或非抛荒地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3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00元;
(三)抛荒地复垦种植玉米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10(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给予补助400元。非抛荒地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玉米3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补助200元;
(四)抛荒地复垦种植甘薯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10(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给予补助400元;
(五)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种植甘薯、玉米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或经营主体,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六)对集中或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边坡地、山垅田等发展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30(含)~5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每片给予奖励1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面积50(含)~100亩的,每片奖励2万元,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100亩(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并优先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优质稻示范推广等项目示范片,代耕代种代收模式种植水稻200亩(含)以上可叠加享受其他补助政策;
(七)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稻-玉米、稻-甘薯、稻-大豆,种植面积30(含)~50亩的,每片补助1万元,种植面积50(含)~100亩的补助2万元,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补助3万元。也可按上述最高补助政策进行申报。
以上涉及抛荒地复垦补助的,补助标准含市级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申报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填写清流县2022年规模种粮补助申报表;
3.属申报人自有土地的,需提交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确权登记证)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需提交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并经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或经管站)监证(涵盖2022年);
4.提供购买种子(种苗)的有效收据;
5.属抛荒地复垦种粮的,需提供抛荒耕地复垦前(四至)、复垦中、复垦后种植及收获粮食作物照片,按内容把现场照片整理在A4纸上(加盖村委会公章、主体公章)。
以上材料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申报,申报主体在其他乡(镇)流转土地种植双季稻的,向被流转土地所在的乡(镇)申报。
(二)面积审核与公示
1.面积审核。乡(镇)、村作为审核主体,负责对所辖乡(镇)、村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所在村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初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乡(镇)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种植面积核实,认真填写面积核实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做好面积公示,认真查看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并拍摄种植现状照片留档。
2.两级公示。审核无误后,在所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稻-薯、稻-玉米、稻-大豆模式可在两茬粮食作物核实完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拍下张榜公示照片存档。申报、公示过程中有举报的,由属地乡(镇)进行核查,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9月30日前。
(三)补助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组织对申报主体进行审定、汇总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补助对象手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程序等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村到农户,组织农户及时申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申报主体必须按时、认真、如实申报,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超过截止时间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村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申报受理、初审、汇总、公示等工作,加强对申报面积、相关材料的初审,会同乡(镇)进行现场核实。乡(镇)负责组织政策宣传发动,组织开展面积现场核实,做好申报对象的审核、汇总、公示、建档等工作。
(三)严格申报制度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申报审核工作,做到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严把材料完整、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关,对在核查、抽查中或举报核查中发现虚报面积的,取消该项补贴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健全档案管理
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凡是与补助有关的面积申报表、合同、汇总表、公示影像资料、土地流转合同、核查登记、汇总表等资料,在9月30日前一并提交,各乡(镇)自行存档备查。申报材料省、市另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联系人:抛荒地复垦(水稻、玉米、甘薯)、代耕代种代收:经管站,陈水根(13507589175);大豆种植及其他:农技推广中心,郑永富(18020850725);乡村振兴办,王顺才(13960570890);
附件:1. 清流县规模种粮补助申报汇总表
2. 清流县规模种粮补助申请表
3. 清流县规模种粮补助面积核实登记表
4.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5. 关于2022年规模种植粮面积的公示(村样本)
6. 关于2022年规模种植粮面积的公示(乡镇样本)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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