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903-0300-2022-00030
- 备注/文号: 清嵩政﹝2022﹞66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10
经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嵩溪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政办〔2017〕1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清委组〔2016〕150号)文件进行合并修改完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以下简称“三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和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清晰、程序规范、制度健全和管理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的流失,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组织机构
1.调整充实镇、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进行调整充实,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经管站、财政所、林业站、司法所为成员单位的“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各村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组成,主要对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核实、登记,同时建立健全台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合理调配力量。按照职能定位,各村要指定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三资”管理日常工作。
3.明确工作职责
(1)农村“三资”监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镇各村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
(2)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村集体会计业务,镇经管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代理会计,各镇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人员担任代理会计。
(3)本镇各村“三资”监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乡(镇)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源、资产。
(二)开展清查核资,建立“三资”台账
各村要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信息的清查核资工作,对本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清查核资,摸清家底,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理顺债权债务,规范各类经济合同,完善档案管理,并组织力量对被拖欠的承包金、租金等依法进行追讨清收。对于一时不能收回的款项,要明确时间节点和债权债务主体,签订还款协议。整理收集“三资”基础数据信息,按照规范标准格式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形成“三资”信息台账。清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1.现金、存款及村报账员经手的白条抵账的清查核实;
2.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
3.固定资产清查核实;
4.各类经济合同的清查核实;
5.村集体林木、耕地、荒地、水域等资源的清查核实。
(三)规范各项制度管理
1.村集体资金支出审核手续
村集体资金使用严格实行事前审核制度,资金支出前应根据村集体支出需要,填写“村集体资金支出审核单”,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乡(镇)挂村领导审核,大笔资金(3万元以上)报乡(镇)长审核。杜绝坐支,减少库存,防控乱支出。村报账员只留3000元以内的备用金支付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杜绝大额支付现金的现象。
2.规范收支票据
(1)收入票据管理。各村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收据》,严禁非村报账人员领用票据,乡(镇)要加强票据管理,对票据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核销时注销登记,已领用的票据未核销的,禁止领用新票据。(2)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财政支出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除村干部工资和各类补贴、村民误工补贴及灾毁应急抢修等可用自制凭证支付),对不合规、不完整、不合理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得入账。
3.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1)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必须要有规范、完整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确认注明用途,村报账员于每季度民主理财日将本季度发生的收支票据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
(2)报账员每季度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报送镇代理会计记账。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签字;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并由报账员同步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
(3)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通过网络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报表数据反馈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审批权限。日常工作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金额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需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销需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报镇审核。项目资金审批按合同规定的分期付款,可采取一项目一审批方式。
4.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
(1)交通费、住宿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包括因村务活动派出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下同)。标准参照清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报销手续的通知》(清财文〔2017〕10、11号)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2)差旅报销手续。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必须先填报《清流县XX村干部出差审批表》(出差审批表由镇参照镇干部出差审批表自行制定,参加会议不需填报本表),村书记、主任出差由挂村领导审批,其余村两委干部出差由村书记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允许出差。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审批单,并附文件依据、会议通知、机票、车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
5.明确在职村干部报酬
村干部报酬待遇由职务工资、年限补贴、误工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业绩考核奖、文明奖、兼职补贴等构成,其中职务工资、年限补贴、误工补贴为村干部基本报酬。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全县(以县为单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予以落实(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其他村两委干部的报酬按村主要干部报酬60%左右标准予以落实。
(1)职务工资。村主要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其他村两委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村主要干部的职务工资按1.3倍标准核算发放。
(2)年限补贴。村主要干部任职时间从其当选的第②个月算起(村主要干部间断任职的,其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任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则每月增发10元补贴,列入固定工资,由村财自行发放。
(3)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元/天调整为100元/天。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村两委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审核批准。村干部误工按日计算,结合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实际误工记录,每月汇总填写《清流县村干部误工月记录汇总审核表》,由镇包村领导签字确认报镇党委政府备案,每年发放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150天,对于人口超过1500人以上的村(各村人口以派出所常住登记年底的户口人数为准),村干部误工可适当增加15%至20%的天数。党员村干部参加党内生活或党的会议,不计入误工天数。对督查中发现未严格落实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度的村,发现一次取消该值班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当月误工补助。
(4)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村主要干部个人的(小车和摩托车)公用汽油费和维修补贴,使用小车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使用摩托车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0元。村主要干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其余村两委干部的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不超过村主要干部的60%,具体数额由村级提出报镇研究确定。
(5)兼职补贴。原则上农村“八大员”由村两委干部兼任,村两委干部按实际兼任职务领取补贴。村级纪检办事员履职补贴,由县纪委监委另行提出意见,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各村要统筹安排村两委干部兼职“八大员”,适当平衡村两委干部待遇。
(6)业绩考核奖、文明奖。业绩考核奖励由镇制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及考评办法,经年终考核并经镇党委审批后发放。
(7)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8)村级报账员由村两委兼任的每月补贴300元。村干部中没人适合担任报账员的,由村两委研究推荐,经镇审批可以聘任。聘任人员补贴由村两委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按一般村干部的报酬确定。
(9)村干部养老保险按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6.坚决执行村组接待费“零接待”制度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的要求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闽委办发〔2013〕20号)的文件要求,杜绝村组接(招)待行为,严格执行村组“零接待”管理规定。村级除本规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应急工作用餐范围外,不得进行其他接(招)待行为。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任何接(招)待费用。上级行政机构、单位和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级负担。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界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农村选举(村两委换届、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推荐会议),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允许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要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审批单”(会务费审批单由乡(镇)自行制定),报销会议(活动)伙食费用时随附具体会议(活动)名称、时间、参加会议(活动)人员正式签到单及当次会议记录(活动方案)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伙食费用会务费提倡发放误餐补贴的做法,其发放误餐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40元以内的标准,凭误餐补贴发放单据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限额内伙食费或限额内会务费”科目,不得变相列支或列入其他科目列支。
(2)应急工作用餐。因自然灾害、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组织人员到村蹲点(守)抗洪抢险救灾、防抗台风、扑(灭)火、处置(维稳)突发事件等特殊应急工作,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允许列支,每人每餐伙食标准控制在40元以内。费用报销时需附用餐人员名单及应急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突发事件报告、上级文件通知、明传电报等)。在财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应急工作用餐”科目。
(3)部门、镇到村开展工作误餐费用。上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工作和县、镇挂村(驻村)工作人员到村开展挂村(驻村)工作任务时的用餐,误餐费用一律由派出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由下村人员现金交付,回单位报销。严禁和杜绝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列支(冲销)各类会务费用和接(招)待费用。
7.限额报刊征订
除党报党刊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区、村乱摊派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征订任务,每村报刊征订费限额在2000元以内。
8.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村集体每年初要对固定资产以及山林、果场、荒地等资源进行盘点清查,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情况。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要加强各类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做好合同的装订、存档保管工作。经济合同原件统一由村文书编号存档,并在每年3月份以前报送镇负责经管业务的站所登记备案。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村集体兴建各类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 号)文件规定执行,进入镇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合同履行中,需要增减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有专业人员参加进行,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村集体扶贫资金通过对外投资、量化折股、扶贫改革试验项目等方式增加村财政收入的,要做好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村集体扶贫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9.切实加强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经济事项实行按季度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对土地补偿费、集体工程招投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要逐项进行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咨询。要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0.强化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把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每年对群众反映问题多、资金收支大、项目实施多的村进行抽查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金和资产,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督查、追责机制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1.明确责任分工。镇党委、政府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会通过自查自纠、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镇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抓好“三资”监管服务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林业资源和林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源、河砂资源、滩涂和水面资源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追责机制。对行政村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等造成“三资”损失的,追究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镇“三资”管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对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具体按照2013年8月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清委办[2013]71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全镇各相关部门、村要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镇村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充实队伍,保证经费。各村要保证资金及时投入,配齐硬件设备,并安排相对固定熟悉财会业务、农经政策的报账员,确保“三资”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地开展。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成立工作机构,及早部署,注重源头治理,完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三资”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清嵩政〔2017〕14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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