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食药监食管〔2014〕16号
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股室:
近日,媒体曝光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涉嫌使用过期肉生产加工食品,并大量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说明当前肉及肉制品监管上仍存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监管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我县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和惩治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4〕66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闽食药监食生函〔2014〕317号)、《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明食药监食生〔2014〕132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8月5日至9月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查对象
(一)全县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其中,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冷冻肉为原料的企业、近年产品抽查不合格和被立案查处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二)全县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肉制品经营者。各类经营肉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和市场上销售淘汰猪的经营者。
(三)全县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主要以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中央厨房、火锅店、烧烤店为重点单位,特别要加大对清真餐饮店、清真食堂以及各类快餐速食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力度。
二、深入执法检查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结合省、市、县关于“打两非治源头”、标签标识整治、重点产品整治等专项行动要求,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突击检查。通过检查,集中排查和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环节检查要点如下:
(一)食品生产环节。一是及时向辖区内肉制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通报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涉嫌使用过期肉生产加工食品案件,要求企业学习《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签订遵章守法诚信生产的承诺书;二是查处肉制品生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恶性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腐败变质肉、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肉、过期冻肉以及回收食品加工肉制品,是否使用其他动物肉假冒牛羊肉加工肉制品;三是肉制品中的致病菌风险防控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制度和规范来防控致病菌风险,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通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要求,加强对产品中致病菌污染情况的监测和防控。即日起至2014年底,对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要求企业每2个月至少送检一次成品,重点监测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仅牛肉制品);对产品标准中有致病菌指标的速冻肉制品(生制品),每2个月至少送检一次成品,重点监测标准中的致病菌项目,其中使用到鲜(冻)禽肉原料的,要同时按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要求,每2个月监测一次原料中的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上述企业检验报告,应告知企业做好存档,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掌握企业送检情况,一旦发现未及时送检,要责令企业落实送检工作。仍未送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四是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采购的原料肉是否均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均进行了入厂查验并做好记录,记录是否与生产量相吻合;五是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生产必备条件是否保持良好,卫生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关键工序是否控制到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六是不合格产品及原料处置情况。是否对不合格品、回收食品、过期食品建立了有效处置制度,销毁处置情况是否严格进行了记录;七是产品标识标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有无存在不标、漏标或虚假标识行为;八是可追溯台账制度建立实施情况,检查从原辅材料采购验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的全过程可追溯台账是否如实、按要求建立,是否实现了可追溯;九是清真食品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对标注清真食品的产品,要检查企业相关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原辅料是否存在违反清真食品规定的情况。
(二)食品流通环节。一是检查市场上的肉及肉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以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及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为重点检查对象,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检查区域,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监管薄弱地区,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屠宰肉品、未经检疫(验)、检疫(验)不合格、三无、变质、过期肉品的违法行为;特别对冷冻冷藏经营者储藏非法屠宰肉品,未经检疫(验)、检疫(验)不合格、三无、变质、过期肉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二是严格执行肉及肉制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确保上市销售的肉品来路明、质量清。督促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重点检查上市生畜肉的定点屠宰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肉品质量证明材料,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制。三是加大对冷库的巡查力度,要指导督促冷冻冷藏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台账制度和入库出库查验制度,严密防范和堵截未经检验检疫肉品入库出库。对企业自有冷库冷藏设施,要指导其健全安全管理,不得为他人寄存无合法手续的肉品。四是加强对清真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问题,要坚决清理、查处和取缔。五是加强对销售淘汰猪肉冒充牛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
(三)餐饮消费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证照是否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和肉制品;二是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鲜肉及肉制品时,是否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是否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三是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鲜肉及肉制品时,是否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是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四是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鲜肉及肉制品时,是否确认其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是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五是从农贸市场采购鲜肉及肉制品时,是否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是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六是从个体工商户采购鲜肉及肉制品时,是否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是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七是是否有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和肉制品,是否有从私人屠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
三、严格案件查处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快进行查处;涉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销售腐败变质肉、病死肉等问题肉及肉制品,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回收食品、掺杂掺假制售假冒牛羊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要高度重视肉类食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对近期有接到反映我县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要认真、深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务必要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迅速组织执法力量投入此项专项整治行动。所长负总责,要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制。要按照省市局和省市县食安办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细化内部职责分工与分阶段行动计划。
(二)加强协作联动。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查处肉及肉制品食品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和汇总上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严惩违法犯罪。
(三)强化舆情监测。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做到第一时间获知、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应,重大问题或需要县局协调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避免舆情发酵导致严重不良影响。
(四)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12331等举报投诉渠道,以及打假志愿者队伍、协管员队伍、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报肉品违法行为,及时兑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金,努力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信息管理。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专项整治行动信息。请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9月3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报送县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股。
联系人:王龙海,联系电话:13860500312,电子邮箱:332586288@qq.com;
附件:1.肉及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2.清流县肉制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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