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903-1100-2017-00056
  • 备注/文号: 清嵩政﹝2017﹞144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嵩溪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16
关于禁止在高地水库养鱼的通知
清嵩政﹝2017﹞144号
来源:清流县嵩溪镇 时间:2017-12-18 10:35

阳坊村、余坊村等村民委员会,村民:

  为保护我镇有限的水库水资源,从源头上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库水资源污染,

  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灌溉效益,确保当地的农业生产和下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决定禁止高地水库养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镇水库水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地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养殖、捕捞和使用围网非法拦截、占用水面,不得从事任何影响水库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对于部分村民无视嵩溪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嵩溪镇小型水库养鱼的通知》(清嵩政〔2016〕18号)的通知,甚至新增新设置网箱、拦网等行为。镇政府再次严明禁止在高地水库内新投放鱼苗,新设置网箱、拦网、网箔等养(捕)鱼设备、设施。   三、对于高地水库内现有养殖鱼类及网箱、拦网、网箔、船只、临时房屋等养(捕)鱼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内清理出库的,再次严格按照“谁投放、谁清理”的原则,即余坊村村民利良生、吴发生等2名养鱼户务必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各自的养殖鱼类及其他养捕鱼设备、设施自行清理出库。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对阻挠、扰乱清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对余坊村村民利良生、吴发生等2名养鱼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三)、(四)、(六)等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直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嵩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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