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特制定《赖坊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赖坊镇委员会
赖坊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抄送:县安委会、县应急局、镇班子成员
赖坊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工作格局,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清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及村居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各行政村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其各所站、镇直各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明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好执法监管力量,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同时确保在每年的镇财政预算中安排充足的安全监管经费。加强村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
(二)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干部。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安全生产中的反面典型和违法行为。
(四)其他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关口前移,重点下移,进一步加强村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安全监管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对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到经费、待遇、车辆、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等五落实。
(六)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门的救援物资储藏室,针对危化企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应急救援成立兼职的救援队伍,确保救援物资和依托力量到岗到位,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落实处理意见。
(九)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八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许伟超(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主持人大主席团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分管建设、规划、城管(含农贸市场、园林绿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古民居提升改造、电力、开发公司,联系供电所、派出所,协助信访维稳工作,挂包赖武村。供电、用电安全由陈强同志负责,每月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美丽乡村建设的安全隐患排查由镇村建站牵头,邹宗滨同志负责。
陈 华(镇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政法委员、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党建、组织、宣传、保密、计划生育、精准扶贫、政法、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政法、信访、综治、维稳、统战、民宗工作,联系信用社,协助文化与旅游工作,挂包赖安村;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由镇派出所和综治办牵头,朱得龙、赖永政负责,保证辖区综合治安稳定,做到每月配合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张 键(镇党委副书记<挂职>、人武部长):负责人民武装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安全生产、国土、交通运输、道路安全、环保、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森林防灭火工作,挂包姚家村。道路交通安全由镇道安办牵头,朱得龙、黄勇同志负责镇道路交通安全,每月巡查一次,汛期或特殊状况要及时进行反复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环境整治安全由镇环保站牵头,陈博同志负责,每季度对环境整治情况检查一次。地质灾害点、非法采矿点的安全隐患排查由镇自然资源所牵头,严炳清同志负责,要做到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三次,并做好记录。危化企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及职业卫生情况由镇安监站牵头,由黄勇同志负责,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对上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森林防灭火工作由林业站、安监站牵头,李怀祥、李梓明、黄勇、严伟同志负责,做到防灭火宣传及救火及时到位,并对防灭火人员生命安全做好保障工作;
陈 巨(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党政办、党建、工会工作,分管机关效能、纠风工作、机关后勤、团委、妇联、档案、保密、老干部、老龄、劳动保障、便民服务中心,挂包东山村。政府食堂安全由组织室牵头,吴凯辉同志负责;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由赖锦良同志负责。
赖耿斌(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文化与旅游、文物保护工作,分管教育、卫生、民政、残联、通讯、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精神文明、科技科协,联系学区、卫生院、广电站,挂包陈家村。古民居、辖区文物安全由黄燚、黄庆生(协助)同志负责,每月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民宿、客栈及KTV等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宣传室牵头,黄燚同志负责。学校安全由赖坊中心小学牵头,上官正畴同志负责;卫生医疗安全由镇卫生院牵头,黄国忠同志负责。对学校、卫生院和所挂包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上。有关民政事务安全的由镇民政办牵头,赖生旺同志负责,要求年底对民政事务进行总结汇报至镇安委会。对所挂包村每季度专项督查一次以上。
邱江明(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组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挂包南山村(含农产品加工园)、寨下村。适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陈福明(镇政府副镇长):分管项目、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生态产业开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林业(含森林防火)、商贸服务业、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业(含农技、经管、农产品检测)、烟叶生产、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库区移民,协管财政、联系林业站、烟草站,挂包官坊村。镇水利项目及电站安全由镇水利站牵头,罗金旺同志负责,对水利项目及电站要做到每月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库区移民安全由严伟同志负责,每季度巡查一并做好相关记录。农业事务安全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黄勇同志负责,罗良凯同志对农机事务要进行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宣传,做好隐患排查记录,每季度不少于两次。个体私营经济的安全情况由黄勇负责,对私营个体经济和所挂包村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排查安全隐患,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镇安委会。森林防火工作由林业站牵头,李怀祥同志负责,做到防火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其他政府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黄勇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镇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行政村进行督查两次以上。
第十条 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本系统、本行业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第十一条 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加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镇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镇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并对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制定的管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镇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党委领导约谈有关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的由镇政府领导约谈有关村委会负责人,以及镇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镇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村委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镇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 对本地、本行业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迟迟得不到整治的;
(四)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情节较轻的,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较重应当问责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对于受到问责,同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未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因工作变动,继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形,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委会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委会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需要问责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委会提交上年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镇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核评价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赖坊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镇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班子成员因工作调整,按调整后的分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020赖坊镇辖区企业安全检查分工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