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1100-2020-00017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0〕63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11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城区及周边、公路沿线环境管控责任的通知
清政文〔2020〕63号
来源:清流县公开办 时间:2020-12-18 10: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城区周边、公路沿线秸秆焚烧、露天垃圾焚烧、施工扬尘和冒黑烟等现象,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百姓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就强化管控责任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于任何时候在城区周边、公路沿线两侧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周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道路、市政施工扬尘的巡查管控,在干燥天气加大道路洒水频次和扩大洒水范围,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提高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力度,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促进施工企业规范施工、绿色施工。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引导,加大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督促检查力度,防止在公路沿线焚烧农作物秸秆。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冒黑烟的检查力度,不定时开展测管联动,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焚烧及工厂冒黑烟等问题的监督巡查,落实管控责任,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网格员或生态管护队作用,重点做好焚烧的宣传劝阻、现场清理工作,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对未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和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生活垃圾以及冒黑烟的违法行为,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单独或联合查处并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管控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问题较多、制止不力的,进行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局拟定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共同维护空气质量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分别设置举报电话向群众公示。

、对拒绝或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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