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100-2020-00017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0〕63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城区及周边、公路沿线秸秆焚烧、露天垃圾焚烧、施工扬尘和冒黑烟等现象,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百姓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就强化管控责任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于任何时候在城区周边、公路沿线两侧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周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道路、市政施工扬尘的巡查管控,在干燥天气加大道路洒水频次和扩大洒水范围,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提高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三、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力度,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促进施工企业规范施工、绿色施工。
四、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引导,加大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督促检查力度,防止在公路沿线焚烧农作物秸秆。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冒黑烟的检查力度,不定时开展测管联动,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焚烧及工厂冒黑烟等问题的监督巡查,落实管控责任,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网格员或生态管护队作用,重点做好焚烧的宣传、劝阻、现场清理工作,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七、对未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和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生活垃圾以及冒黑烟的违法行为,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单独或联合查处,并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管控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问题较多、制止不力的,进行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局拟定。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共同维护空气质量。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分别设置举报电话向群众公示。
九、对拒绝或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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