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100-2022-00015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2〕44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2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现将《清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清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22年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中心城区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清流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管理。中心城区包括一个中心城区和清流火车站、清流大酒店及山城山庄等二个分区。
二、标准适用区域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按区域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5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划分次序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1类声环境功能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b) 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b) 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b) 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土5m;
b)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土5m;
c)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土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但须确定距离具体值。
(三)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其它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0类、1类标准适用区域
结合清流县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无符合划分为0类声、1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无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清流县中心城区内除3、4类声功能区以外的区域,统一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3个片区,主要为:清流经济开发区龙翔片区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地块、城南工业园和长兴南街十里铺88号汽枪厂老厂区。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G534国道、北大路等19条交通主次干线及两侧区域、清流汽车站。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及铁路场站,主要有清流火车站区域。
(五)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成投入使用后调整为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各类区域的标准值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六、昼夜时间划分: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七、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城市规模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2003年清流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清流县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同时废止。
附件:1.清流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2.清流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图
附件1
清流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
类别 |
适用区域范围 |
标准限值,dB(A) |
||
|
昼间 |
夜间 |
|||
|
0类 |
无 |
50 |
40 |
|
|
1类 |
无 |
55 |
45 |
|
|
2类 |
除3类、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区域,均为2类。 |
60 |
50 |
|
|
3类 |
现有主要区域为:清流经济开发区龙翔片区规划为工业用的地块、城南工业园和长兴南街十里铺88号汽枪厂老厂区。 |
65 |
55 |
|
|
4a类 |
国道 |
G534 |
70 |
55 |
|
主干路 (9条) |
迎宾大道 |
|||
|
北大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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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北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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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中街 |
||||
|
长兴南街 |
||||
|
碧林北路 |
||||
|
屏山路 |
||||
|
留芳路 |
||||
|
黄家排路 |
||||
|
次干路 (10条) |
碧林南路 |
70 |
55 |
|
|
碧林东路 |
||||
|
凤翔街 |
||||
|
北山路 |
||||
|
龙城街 |
||||
|
城南工业路 |
||||
|
城西路 |
||||
|
左仙宫路 |
||||
|
水东路 |
||||
|
城南路 |
||||
|
公交枢纽 |
清流汽车站 |
|||
|
4b类 |
铁路场站 |
清流火车站 |
70 |
60 |
|
注1:(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2)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注2: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的确定不考虑相邻建筑物高度,方法与4a类相同。 注 3:新增交通干线、铁路两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按照注1和注2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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